我国司法相距日本多远,此案告诉你
日本案例:日本狩猎法规定,狸之猎期,自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一猎户2月29日,于山林中见二狸,急射之,狸惊避岩穴,猎户大喜,取石塞其口,以防逃脱,始扬长而回,3月3日,重归前址,除其石,枪击其内,复驱犬咬逃出之狸。事为警所悉,乃移送法办。审判时,被告力辩其捕狸之日,系2月29日,非为3月3日。且其所捕系貉而非狸。一二审经请动物学家鉴定结果,认狸与貉同一物。乃论罪科刑。经被告上诉大审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判决理由称:被告利用自然之岩穴,对狸加以围封,事实上对狸业有支配之力,已遂所谓“先占”无主物之行为,与狩猎法之所谓“捕获”,自属相当,原审拘泥文义,谓必实际管控,尚有未合。是该捕获行为既已于2月29日完成,与狩猎法不相违背。至3月3日驱犬捕狸一节,应解为而后处分已获之狸。被告被诉于狩猎禁止期捕狸之事实,难谓有据。
次查本案被告所捕之兽,于本地向称之为“十字文貉”。虽学理上,狸与貉同属一物,然此系有动物学知识之人,始可得知。若以此“貉”亦在不准捕获之列,则狩猎法中,狸字之下,允应将“貉”亦列带提及,兹仅书“狸”字,罚及信“狸”与“貉”有别之人,即欠公允。本件被告因确信非狸而捕获之,难谓有何不法可言,应予依法谕知无罪,以免冤抑。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问题获取更多知识,还请楼主将日本的《狩猎法》,前前后后讲述一遍。另外,发贴请分类,原创贴请著明[原创首发]或[原创非首发 首发链接地址],讨论贴请先将其归类。 我国司法相距日本多远,此案告诉你
读完全文,不能说没有得到一点知识。不过整篇全是援引事实,楼主的意思仅有标题一句。而且“我国司法”相关的现状、条例文中也完全没有提及,使人无法判断究竟“相距日本多远”。至于版主建议详述一下日本的"狩猎法",能够自然很好,不过我以为最好先略叙一下我国司法的相关现状,再加上一点楼主本人的评论,才可以成文。 狐狸不是好东西,杀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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