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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蒯因《论何物存在》(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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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23: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非首发:http://www.rbook.net/frameset.php?frameon=yes&service=%2Fforumdisplay.php%3Ffid%3D44%26page%3D1%26

按:《论合物存在》是《从逻辑的观点看》(蒯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的第一章,也是西方哲学界公认的哲学名作。阅读的是电子版,由于哲学基础薄弱,强行切入本文可能理解不到位,敬请指导。
体例:大部分为摘录(OCR),个人觉得值得注意的地方用粗体标注,括号内为读后的感想、评论。原文没有分节,以下一二等为自己对蒯因主题思路的提示。


  一、专名。
  “如果飞马存在,他确实就会一定在空间和时间之中,但这只是因为“飞马’这个词有空间—时间的涵义,而不是因为“存在”有空间—时间的涵义。如果我们肯定27的立方根存在,没有空间-时间上的所指,这只是因为立方根并不是一种在空间时间中的东西,而不是因为我们对“存在”的使用有歧义。”
  (存在并不包含时间空间涵义)
  “当我们说有大于一百万的素数时,我们便许诺了一个包含数的本体论,当我们说有半人半马怪物时,我们便许诺了一个包含半人半马怪物的本体论,但当我们说飞马存在时,我们也就许诺了一个包含飞马的本体论。但当我们说飞马或《韦弗莱》的作者或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不存在时,我们并不对包含飞马或《韦弗莱》的作者或上面所说的屋顶的本体论作出许诺。我们无需再为下面这个谬见而苦恼,即以为一个含有单独名词的陈述之有意义预先假设了一个由这个名词来命名的对象。一个单独名词不必给对象命名才有意义。”
  (当我们说某物存在的时候我们许诺了一个本体论,当我们否定某物存在的时候,我们没有许诺一个本体论。一个名词并不预先假定了一个对象。)
  意义和命名的鸿沟。同一个事物可能用有两个命名,这两个名称的意义是不同的。要确定这两个名称所指的是同一个对象,需要借助于观察而无法从词语的意义分析中得出这个结论。否则,人们靠沉思就可以知道长庚星和启明星是同一个星星了
  (这条鸿沟到底是什么呢?同一对象可以有多个名称,他们都有意义,并且是不同的意义。因此,一个词语的有意义并不对应于一个本体的存在,但是这个例子中,两者确实都有一个本体存在,如果根本没有本体的存在,那么情况会怎么样呢?本体是否必须指一个确实的对象?理念的虚构能不能构成一个本体?物质存在和在思维中能够交流的构造存在是否可以区分开来?)
  “作为某个东西的名字比是有意义的这一点是一个更特殊的特征。”(P10
  (这就是鸿沟,名字比有意义有更多内容。)

  二、共相的本体论问题。  
  现在让我们谈谈共相的本体论问题,即诸如属性、关系、类、数、函数之类东西是否存在的问题。
  “红的”这个属性。红的房屋、红的玫瑰发、红的落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
  (他们有共同的某种东西吗?虽然我们都用同一个词描述他们,但是我们知道他们其实是不同的,如果我们不怕麻烦,我们完全可以在颜色的系列中增加几个“落日红”、“玫瑰红”。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原来的“红的”存在变成了几个“存在”?红的只是我们方便的一个表达方式,他最终可以翻译为:在某某条件下,物体表面反射的光的波长为多少纳米。我们从人们告诉我们什么东西是红的这个陈述中得出了什么?我们知道只是他可能与我们以前见到的某些东西有相似的颜色。)
  历史学家把中世纪关于共相的三个主要观点称为实在论、概念论和唯名论。实质上,同样这三个学说以逻辑主义、直觉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新名称再度出现于二十世纪数理哲学的观点中。
  实在论,从这个词用于中世纪关于共相的争论来说,就是指主张共相或抽象物独立于人心而存在,人心可以发现但不能创造它的柏拉图学说。由弗雷格、罗素、怀特海、丘奇和卡尔纳普代表的逻辑主义允许人们不加区别地使用约束变项来指称已知的和未知的、可指明的和不可指明的抽象物。
  概念论主张共相存在,但认为它们是人心造做的。现代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被彭加勒、布劳威尔、韦尔和其他人所采纳的真掌丰义,只有在抽象物能够由预先指明的诸成分个别地构造出来,才赞成使用约束变项来指称它们。象弗兰克尔所说的,逻辑主义主张类是被发现的,而直觉主义主张它们是被发明的,这话的确是对实在论和概念论的古老对立所作的一个公正的论断。
  同希尔伯特的名字相联系的形式主义与直觉主义相呼应,也对逻辑主义者毫无约束地求助于共相这一点深感惋借。但形式主义也觉得直觉主义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可能出于两个相反理由中的任何一个。形式主义者可能象逻辑主义者一样,反对把古典数学弄得残缺不全,或者他可能象往昔的唯名论者一样,根本反对承认抽象的东西,甚至也不能在心造之物的有限制的意义上承认抽象的东西。结果是一样的:形式主义者把古典数学作为无意义符号的游戏保存下来。这个符号游戏仍然是有效用的——不论它作为物理学家和技艺师的一个辅助手段已表现出什么效用。但有效用不必意味着在任何严格的语言学的意义上说是有意义的。数学家在构造定理和为彼此答案的一致找到客观基础这两方面的显著成功,也不必意味着是有意义的。因为数学家们意见一致的充分根据只能在指导符号使用的规则中找到—这些句法规则与符号本身不同,是完全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
  (对,重要的是规则而不是什么符号)

  三、为什么要转向语言学
  在本体论方面,我们注意约束变项不是为了知道什么东西存在,而是为了知道我们的或别人的某个陈述或学说什么东西存在;这几乎完全是同语言有关的问题。而关于什么东西存在的间题则是另一个间题。
  在辩论什么东西存在时,我们仍然有理由站在语义学的水准上谈问题。一个理由就是要避开本文开头所谈到的困境,即我不能承认有为麦克西所赞成而为我所否认的东西这样的困境。
  退回到语义学水准上的另一个理由是,要找出可以进行辩论的共同基油。本体论的分歧必然包括概念结构上的基本分歧。然而尽管有这些基本的分歧,麦克西和我却发现,我们的概念结构在中间的和更高的支节上是充分地会合在一起的,从而使我们能够对于象政治、天气和特别是语言这样的题目成功地交谈。在我们关于本体论的基本争论能够进而翻译为关于语词和怎样使用语词的语义学争论的范围内,这个争论也许不会那么快地因陷入窃取论点的谬误而归于失败。
  (但是这没有真正地进入本体论的讨论。只能说是为本体论的讨论清理了语言障碍。)
  因此,本体论的争论趋向于变为关于语言的争论,这是不足为奇的。但我们一定不可匆忙地作出结论说,什么东西存在取决于语言。把一个问题翻译为语义学的说法并不表明这是一个语言问题。
  (实际上,蒯因在这里是悬置了本体论问题。)

  四、简单性原则。
  我想,我们之接受一个本体论在原则上同接受一个科学理论,比如一个物理学系统,是相似的。至少就我们有相当的道理来说,我们所采取的是能够把毫无秩序的零星片断的原始经验加以组合和安排的最简单的概念结构。一旦我们择定了要容纳最广义的科学的全面的概念结构,我们的本体论就决定了,而决定那个概念结构的任何部分(例如生物学的或物理学的部分)的合理构造的理由,同决定整个概念结构的合理构造的理由没有种类上的差别。对任何科学理论系统的采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语言间题,则对一种本体论的采用也在相同的程度上可以说是语言问题
  (在我看来可以说都很少。)
  但是,简单性作为构造概念结构的指导原则,并不是一个清楚而毫不含糊的观念,它完全可能提出双重的或多重的标准。

  五、满足简单性的两个概念结构:现象主义和物理主义
  这里我们有两个互相抗衡的概念结构,现象主义的和物理主义的。哪一个应当占优势呢?每一个都有它的优点;每一个都有它自己特殊的简单性。我认为每一个都应当加以发展。的确,每一个都可以说是更基本的,虽然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一个在认识论上是基本的,另一个在物理学上是基本的
  通过把无数分散的感觉事件同一些单个的所谓对象联系起来的方式,物理的概念结构就使我们的经验描述简化了。但要把关于物理对象的每个语句不论通过多么迁回复杂的方式实际上翻译为现象主义语言,还是不可能的。物理对象是使我们对经验之流的描述圆满和简化的假定的东西,正象无理数的引进使算术的定律简化一样。仅仅从有理数的初等算术的概念结构观点看来,更广泛的有理数和无理数的算术便会具有方便的神话的地位,它比实实在在的真理(即有理数的算术)更简单,却把实实在在的真理作为一个分散的部分包括进来。同样地,从现象主义的观点看来,物理对象的概念结构是一个神话比实实在在的真理更简单,却把那实实在在的真理作为一个分散的部分包括进来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物理主义的观点许多都是神话,他比实实在在的真理更简单,但是把分散的实实在在的真理包括了进去。也就是说物理主义引进的许多东西都只是为了描述的简化,并不描述一个实实在在的对象。)

  六、悬置的本体论问题和作者的忠告。
  在前面我试图证明,为某些本体论所作的一些普通的论证是谬误的。然后我提出一个明显的标准,根据它来判定一个理论在本体论上作出什么许诺。但实际上要采取什么本体论的问题仍未解决,我所提出的明显的忠告就是宽容和实验精神。让我们尽一切办法看看物理主义的概念结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还原为现象主义的概念结构,尽管物理学整个说来是不可还原的,但它也很自然地要求我们继续研究。让我们看看怎样或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使自然科学脱离柏拉图主义的数学;但让我们也继续研究数学和探究它的柏拉图主义的基础。
  在最适合于这许多种研究的各式各样的概念结构中,有一个概念结构,即现象主义的概念结构,要求认识论上的优先权。从现象主义概念结构内部看来,关于物理对象和数学对象的本体论都是神话。但是神话的性质是相对的,在这个场合是相对于认识论观点的。这个观点是许多不同的观点之一,是与我们许多不同的兴趣和目的中的一个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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