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7354|回复: 4

[【版务活动】] ◆“法律版”版规(2009-4-2修订)◆【试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2 09: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gzyx99 于 2024-1-27 12:08 编辑

第一编 总则

1、有利于促进法律原创文章的产生和对学术问题的讨论。
2、有利于促进版面的整洁,从而方便版面管理。
3、有利于在会员中普及法律知识。

第二编 分则

一、发贴规则:

1. 本版块以学习、交流、讨论为主,发贴内容限于讨论法学理论、法律实务以及与法学相关边缘学科的问题。对法律问题的求助、法律类的相关资料(禁止发布图书资源)请发【书园法律援助中心】子版。

2、会员发贴请在标题前选择适当的种类。
法律之窗版分类说明:
【民商法学】:民事法律、商事法律类原创文章;
【刑事法学】:刑事法律类原创文章;
【行政法学】:行政法律类原创文章;
【法理精研】:法理类原创文章;
【立法评述】:评析新法亮点,指正法律不足;
【实务交流】: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及法律爱好者职业经验、教训分享交流;
【案例评论】:辨法析理,以法律的视角剖析热点案例;
【读书交流】:法律类相关图书书评、读后感等;
【法律随笔】:激扬文字,挥洒法律人的多彩心情;
【普法园地】:小文章、小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版务活动】:版主专用分类,发布版务及活动公告。

如果有对法律版建设的建议、意见,对违反版规行为的投诉,请在《◆“法律之窗”意见、建议、投诉专帖◆》后面跟帖说明,跟帖应当加密5000提交,一经采用,酌情奖励。
3. 讨论当中严禁人身攻击或者不雅词汇的使用,违者扣分,情节严重者禁言1个月。

4. 禁止灌水回复,违者一次警告,二次扣分。

5. 对于假冒原创文章骗取版主奖励的,初犯扣1-2威望或扣回版主所加的威望、财富奖励,再犯处罚加倍;情节恶劣者禁言一个月。

6. 讨论回复字数不得少于5字,回复必须有意义,禁止诸如“顶,好”,之类纯水回复

7. 不要重复发本区已有相同内容的帖子,回复时不能刷屏。

8. 除版主、管理员或者经版主、管理员同意外,其他会员禁止发加密帖、出售帖、回复才能阅读帖(简称:回复帖)。

9. 禁止发布与“法律之窗”版块无关的帖子。

10. 禁止发表灌水主题,违者一律直接删贴,并扣1威望。

11. 禁止发布广告,违者一律禁言1个月。

12. 每id每日限发1个转贴,且每个转贴均须提供不少于200字的原创评论(包括推荐理由)。转帖一定要把转自何处的网站名称和文章的原链接放在文章的最下面。如果第一次违规,版主跟帖警告,如果再次违规,酌情扣除财富。
转帖说明格式:
本文转自XXX网站,原文链接为XXXXXXXXXX。
例如:
本文转自新浪网,原文链接为http://finance.sina.com.cn/g/20040813/1012946622.shtml

13、对违反版规的行为,一般首次违反,版主跟帖警告;再次违反,酌情扣除财富威望;屡次违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扣除威望或禁言1个月,或并罚。版规另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处罚。



二、加分规则


1. 原创文章,根据文章的质量、篇幅和网友反应,加1-20财富;优秀主题加1-3威望,达到精华标准的加3-6威望。版主可以根据版面情况在分值范围内适当放宽打分尺度。

2. 转贴文章一般不考虑加分,如果有价值或者网友反应好,加1-2财富。

3. 对于积极参与讨论,并且在有真知灼见的会员,斑竹会适当予以奖励。


三、精华帖评定原则:

精华贴只限原创论文或者对专业问题讨论,最后得出一定成果并整理成帖(放在主题帖子的最后一个回贴)的专业文章,其余种类暂时不予精华评定,特殊情况可以由版主与管理员商议特别批准。
精华文章评定3要素依次为:文章质量、文章篇幅和会员反应,最终由斑竹根据以上3要素评定精华。


本规则自2009年4月2日试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9 22: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学期在川大,校园网很差,经常上不了园地,有劳老猫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5-13 10: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既然是带有“法”的性质,本规定最好能以法规的形式来表现,有编 ,有章,有条,是不是更好一些呢?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5-24 15: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猫版多久评次分呀?偶和同学们都在努力发帖攒豆子和威望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0-7 11: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有一点建议,不知妥否。
【书园法律援助中心】版块中的发帖分类似乎不太科学,现在是按照部门法分类,但是,比如求助资料等,就不一定合适,是否单独列一个“资料资源”的子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3-29 14:05 , Processed in 0.364296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