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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人权团体炮制罪名起诉中国驻韩大使
作者: zhener0428  发布日期: 2008-5-02    查看数:    出自: 网上读书园地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据韩国联合通讯社4月30日报道,由韩国多个人权团体组成的“4.27中国人暴力行为受害者真相调查委员会”当日上午向韩国警方提交了针对中国驻韩国大使宁赋魁的起诉状,指责他动员在韩华人参与圣火传递活动,该为“暴力事件”负责。对此,亲历奥运圣火27日在首尔传递的《环球时报》驻韩国特派记者莽九晨说,中国留学生在圣火传递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确实是不对的,但他们这么做是出于对“藏独”和抗议分子试图破坏传递的愤怒,中国留学生上街护圣火完全是自发行为。韩国人权团体的指责完全是污蔑。


  起诉中国大使出于私心


  据韩联社报道,“4.27中国人暴力行为受害者真相调查委员会” 由“自由青年”和“朝鲜人权国际”等市民团体组成。该委员会30日上午在首尔西大门区警察厅举行“中国示威队暴力事件谴责”记者会,向警方提交了针对中国驻韩国大使宁赋魁的起诉状。这些团体表示,在奥运圣火传递过程中,中国示威队伍向市民投掷石块和铁钳等,造成多人受伤。“尽管事先可以预料到可能会发生过激行为,但宁赋魁动员众多在韩中国人参加圣火传递活动,造成此次暴力事件的发生。”


  据曾驻韩国多年的《环球时报》资深记者徐宝康介绍,“朝鲜人权国际”组织实际上是由‘脱北者’(从朝鲜逃到韩国的那些人)组成的民间团体,其行事风格与那些国际人权组织一脉相承。”徐宝康说,在韩国,“脱北者”属于社会最下层群体,得不到社会尊重,也没有一技之长,生活普遍艰难。他们借火炬传递闹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自我情绪的宣泄”。他们只有通过“制造麻烦”才能从国际人权组织那里获得经费,并切借助向中国施压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求得认可。徐宝康说:“这种所谓的起诉与韩国人对待法律的不严肃态度有关。”韩国政界、经济界、新闻界的那些“大腕”级人物,几乎没有没被“起诉”过的,但大多数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在韩国,‘自由青年’和‘朝鲜人权国际’这样的民间团体多如牛毛”,《环球时报》驻韩国特派记者莽九晨说,“它们影响非常有限,有的团体只有十几个人甚至几个人,韩国媒体对这件事的报道有很大的炒作成分。”莽九晨说,27日数千中国留学生走上首尔街头守护奥运圣火完全是自发行为,韩国人权组织的指责没有任何根据,连韩国政府也从未说过中国大使馆与留学生活动之间有任何联系。


  对于韩国民间团体起诉中国大使一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法专家薛磊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的诉讼韩国法院应该不会受理,否则就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因为根据该《公约》,一国大使具有刑事和民事豁免权。”薛磊说,仅从这起诉讼本身来看,在侵害当事人以及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上都够不上立案的标准。即使立案,从管辖权、执行权角度来看,韩国法院也没有权力向他国大使发出传票。

转自:http://www.huanqiu.com/first/2008-05/102221.html
评:醉版语录送给你,你娃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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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作者: lll999888 发布日期: 2008-5-02
猖狂之极,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了???
作者: 飞雪伊人 发布日期: 2008-5-02

贼喊捉贼,棒子民族的自卑感注定只会用这么卑劣的手段来让人厌恶
作者: zanzijas 发布日期: 2008-5-02

QUOTE:
引用第2楼飞雪伊人于2008-05-02 10:36发表的  :
贼喊捉贼,棒子民族的自卑感注定只会用这么卑劣的手段来让人厌恶

飞雪MM真可爱。

有两点和你商榷:1.用起诉的方式并不是什么卑劣的手段,而是正大光明的;2.不知为何飞雪MM称人家为棒子民族呢?有点不礼貌。
作者: zhener0428 发布日期: 2008-5-02

QUOTE:
引用第3楼zanzijas于2008-05-02 12:37发表的  :


飞雪MM真可爱。

有两点和你商榷:1.用起诉的方式并不是什么卑劣的手段,而是正大光明的;2.不知为何飞雪MM称人家为棒子民族呢?有点不礼貌。

zanzijas同志再商榷:
只有一点:起诉的方式并非一定是正大光明的手段,也可以是卑劣的,例如,恶意诉讼
作者: zanzijas 发布日期: 2008-5-02

QUOTE:
引用第4楼zhener0428于2008-05-02 13:19发表的  :


zanzijas同志再商榷:
只有一点:起诉的方式并非一定是正大光明的手段,也可以是卑劣的,例如,恶意诉讼

    zhener0428兄,窃以为起诉应当是正大光明的手段,更是合法的手段,当然起诉者的心理是无法揣摩的,所以,无论起诉者心理如何,对于其维权方式是值得肯定的。

    至于你说的恶意诉讼,正如前面所言,诉讼本身并不是卑劣的,诉讼本身与道德无关。我想你混淆了其中的概念吧。
作者: zhener0428 发布日期: 2008-5-02
    zhener0428兄,窃以为起诉应当【是“应当”,非别的】是正大光明【倘“诉讼本身与道德无关”,又何来“正大光明”之道德判断?】的手段,更是合法的手段【并非在任何情形都是合法的手段,在特定情形,也可能构成不法,如恶意诉讼即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起诉者的心理是无法揣摩的【动机和目的可根据外部事实和证据推论获得,诉讼亦然】,所以,无论起诉者心理如何,对于其维权方式是值得肯定的【滥用诉权除外】。

    至于你说的恶意诉讼【俺所说的恶意诉讼是法律上一个专业术语。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指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即明知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以之为手段,为达不法之目的,发动诉讼或以发动诉讼相威胁的行为。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广义的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同,除恶意起诉外,亦包括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正如前面所言【?】,诉讼本身并不是卑劣的【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诚然,正如扳手本身并不等于凶器】,诉讼本身与道德无关【参见上文“起诉应当是正大光明的”。在法哲学的层面,与道德无关的诉讼是不存在的】。我想你混淆了其中的概念吧【请明示“其中的概念”何指】。
作者: zanzijas 发布日期: 2008-5-02

QUOTE:
引用第6楼zhener0428于2008-05-02 16:53发表的  :
    zhener0428兄,窃以为起诉应当【是“应当”,非别的】是正大光明【倘“诉讼本身与道德无关”,又何来“正大光明”之道德判断?】的手段,更是合法的手段【并非在任何情形都是合法的手段,在特定情形,也可能构成不法,如恶意诉讼即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起诉者的心理是无法揣摩的【动机和目的可根据外部事实和证据推论获得,诉讼亦然】,所以,无论起诉者心理如何,对于其维权方式是值得肯定的【滥用诉权除外】。

    至于你说的恶意诉讼【俺所说的恶意诉讼是法律上一个专业术语。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指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即明知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以之为手段,为达不法之目的,发动诉讼或以发动诉讼相威胁的行为。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广义的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同,除恶意起诉外,亦包括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正如前面所言【?】,诉讼本身并不是卑劣的【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诚然,正如扳手本身并不等于凶器】,诉讼本身与道德无关【参见上文“起诉应当是正大光明的”。在法哲学的层面,与道德无关的诉讼是不存在的】。我想你混淆了其中的概念吧【请明示“其中的概念”何指】。

我直接一点的意思是“你可以说这个人是很卑劣的,但你不能说他用的这种起诉方式是卑劣的”。
作者: alvinwoolf 发布日期: 2008-5-03


韩国人也跟在美国后面赶热闹了。

飞雪的话表达的真好。

韩国人品德极其恶劣的。

在中国沿海地区办公司,经营期限到了,许多事务还没有清理就卷包走人的,只有韩国公司。

作者: 秋水小柯 发布日期: 2008-5-03
楼上说的不完全对吧,卷包走人的,好像很多国人的公司也擅长啊~
作者: zanzijas 发布日期: 2008-5-03
难道又要抵制韩货了吗?
共有评论数 10/每页显示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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