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chuxj123 发布日期:
2008-8-30 |
无论B男仅仅是抢劫(持匕首入室抢劫)或者抢劫加强奸,都属于公诉案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尽管抢劫和强奸均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重,而且还有人身伤害的情节(也许可以再算一个故意伤害中止),公安机关不应当不立案侦查的。
而且即使公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或者不侦查,对于公诉案件而言,也没有什么谈判基础,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在这个案件中,即使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上A女也只能要求B男赔偿其医药费(就掐脖子),好象也没什么要谈的,若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与否来谈判,对于公诉案件,可能有将来被B男家属反咬“敲诈”的风险。
因此,建议A女继续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至少作出不立案的理由。 |
| 作者: 磨合罗 发布日期:
2008-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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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警察懂政治,懂得和谐社会的真谛。 |
| 作者: makeeoe 发布日期:
2008-9-06 |
引用第1楼chuxj123于2008-08-30 16:10发表的 :
无论B男仅仅是抢劫(持匕首入室抢劫)或者抢劫加强奸,都属于公诉案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尽管抢劫和强奸均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重,而且还有人身伤害的情节(也许可以再算一个故意伤害中止),公安机关不应当不立案侦查的。
而且即使公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或者不侦查,对于公诉案件而言,也没有什么谈判基础,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在这个案件中,即使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上A女也只能要求B男赔偿其医药费(就掐脖子),好象也没什么要谈的,若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与否来谈判,对于公诉案件,可能有将来被B男家属反咬“敲诈”的风险。
因此,建议A女继续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至少作出不立案的理由。 |
从本案来看, 公安局本身不愿意立案侦查, 将违法行为人释放了, 也拖延证据的调查, 可以向检查院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确实存在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 那么, 有可能涉及到内部行政处分, 严重的, 可能导致犯罪-----徇私枉法罪, 从本案来看,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属于抢劫(家里没有钱, 对象认识错误)和强奸未遂(女子反抗, 身上有伤), 应该立案,
犯罪由于侵犯的是社会正常关系, 不仅仅是私权利, 所以, 一般犯罪人向国家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和起诉, 不允许"私了" 不能适用民法的可调解性, 本案, 公安机关竟然建议女子与嫌疑人私了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 作者: chrdjs 发布日期:
2008-9-12 |
还是很符合中央精神的,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的统一,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赞一个  |
| 作者: chrdjs 发布日期:
2008-9-12 |
周永康强调,政法机关要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牢牢把握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共享政法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严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线,让人民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切实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效能;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content_8381294.htm |
| 作者: dote 发布日期:
2008-9-13 |
哦,另外还有一点,那天还没发生的。
那个小子被保释出去以后,连夜跑掉了。公安局在a女的强烈要求下终于立案,并且告知a女,已经监控b男家里的手机和电话,正在抓捕中。但是还没抓到。
如果此人从此失踪,如何追究公安机关和保释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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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胡一文 发布日期:
200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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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刀子拿出来作证,上面有指纹 |
| 作者: chuxj123 发布日期:
2008-9-26 |
引用第6楼dote于2008-09-13 17:04发表的 :
哦,另外还有一点,那天还没发生的。
那个小子被保释出去以后,连夜跑掉了。公安局在a女的强烈要求下终于立案,并且告知a女,已经监控b男家里的手机和电话,正在抓捕中。但是还没抓到。
如果此人从此失踪,如何追究公安机关和保释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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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刑事程序,好象不可以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保证人没有尽到保证义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究他的责任。
不过可以向检察院控告办案民警“玩忽职守”,至于检察院立案于否,那就很难说了。但一定要控告,要敦促公安局将该嫌疑人列入“网上追逃”的对象,这样那小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
| 作者: 773355 发布日期:
2008-9-28 |
我觉得这个案子很奇怪,有些地方不符合常理。
“大约过去几个小时,b男未找到匕首,只得作罢。”一把匕首在一间屋子里面,需要找几个小时吗?那个b男除非脑子有问题,否则,怎么可能想不到a女藏起来了呢。再说,a女往哪里藏,b男难道一点都没发觉,事后也找不到吗?
“b男称太累,要在a女家躺一会儿。一段时间过后,a女发现屋内寂静无声,原来b男竟然在床上睡着了。”b男想干嘛,强奸还是抢劫,都不用找自己睡觉吧。陌生地方,就这样睡觉了,脑子有病吧。偶尔能见小偷在人家里偷东西时睡觉了。还从来没见抢劫强奸时,都没弄成,就睡觉了的。
还有,b男抢劫,抢得的钱呢,跑哪里去了,警察没有拿去吗,这可是重要证据啊!
初步鉴定结果:本案为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