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评论 |
| 作者: lnod 发布日期:
2008-9-01 |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觉得丁首先向乙追究责任,因为佣人并从事的是雇工行为,然后如果乙赔偿不能(比如找不到人或没有经济实力),那应该甲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觉得,起诉时,可以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由法院追加甲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点拙见,请批评指正 |
| 作者: makeeoe 发布日期:
2008-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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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由于加重债务人, 所以,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 没有这种法律规定, 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 作者: lnod 发布日期:
2008-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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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我认为,立法本意上,也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所以当饲养人赔偿不能时,当然可以追究动物管理人的责任(毕竟狼犬是有狗证的,不论是否出租,甲的管理责任不可推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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