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评论 |
| 作者: 大勇 发布日期:
2008-10-05 |
你这个想法以后不要有了,
找机动车方寻求损失吧 |
| 作者: xilinx 发布日期:
2008-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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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标线的设置和管理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因该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赔偿
不过,2楼说的很对,实践上,你这个想法以后不要有了,找机动车方寻求损失吧 |
| 作者: liuhui262 发布日期:
2008-10-09 |
机动车方只承担 70%的责任
剩下的30%,当事人很想找有关部门来负这个责 |
| 作者: ylbwlm 发布日期:
200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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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标管理者应负责。 |
| 作者: makeeoe 发布日期:
2008-10-12 |
各地都有新出台的道路交通规章, 你可以看看, 基本上都是严格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高度危险类侵权
这个案子,显然行人有过错, 与有过失, 只能让车辆人承担一部分责任,
至于路标是否有问题, 感觉你说得不清楚, 我没有看懂你的意思, 感觉这个人在那个位置就不能过马路, 两种办法都不允许,否则, 行人为什么有30%过失, 即便路标有问题, 认定会很困难, 因为这不是一般证明管理缺陷问题, 而是设计缺陷问题, 估计你在举证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办法, 因为国家机关侵权不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基本上就是环境案件, 医疗案件, 极个别其他案件(比如刺破公司面纱的举证等等)
另外, 国家赔偿法不适用. |
| 作者: heie 发布日期:
2008-10-15 |
这个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可试试一般行政案件起诉。
具体来讲,道路属于行政公物,是行政公物致人损害,进行责任赔偿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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