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觉得心里特不好受。
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农村学校,老师对犯错误的学生爱怎么罚就怎么罚的,受惩罚的往往都是些学习与纪律的双差生,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基本上不会受到处罚的。
教师惩罚学生的方式是五花八门的:
挈耳朵皮(提拉耳朵),拧扭皮肉,点指(食指或中指指肚点击前额,或食指中指并用),敲笃木球(手半握拳,用食指或中指第二指间关节击打脑壳),教棒打手掌,踢脚头,搧扪头(即打耳光),推搡,撞墙,面壁,饿肚(放学后不让回家吃饭),撕嘴巴(学生不服训导而顶嘴申诉的),罚扫地,罚抄写,罚读书,罚站(站讲台或站办公室),罚俯卧撑,罚下蹲起立,罚长跑,罚晒太阳(夏天),碰上学校维修就罚扛砂子、扛黄泥、做草帘、搬砖头等。
对于上述种种罚项,有些是学生们乐意接受的,如扛沙扛黄泥、做草帘搬砖头,农村学生大多是本来就喜欢干活的。有些处罚也是学生们记恨一辈子的,如挈耳朵皮时被挈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敲笃木球时被敲得头皮起包,要疼上十天半个月的。到了八十年代,独生子女多起来了,义务教育法也颁布了,多数的民办教师也被清退,体罚学生现象越来越少了。因为学生家长会因教师的不当惩罚去举报,弄不好你会因此而身败名裂的,谁还会与自己的前途过不去,也因此调皮捣蛋的学生成了大爷而老师成了明哲保身的孙子。
话说回来,教师是应当保留有教育惩戒权的,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是应当存在适度的敬畏心理的,这其中度的把握并不是所有教育者都能够拿捏得恰到好处的吧。
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