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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6楼golden21c于2011-11-28 11:33发表的 : 具体到事业单位的人事情况有:1.进的时候是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果人进来抽调至上级机关工作(这种情况也存在在公务员为主的机关中),这种情况算什么?;2.考的时候是一种职位,进去以后干的工作是另外一种职位,具体干什么全凭说了算的领导安排;3多了去了。 既然事业编制的和公务员编制的在的岗位一样,活也干的一样,那么待遇却不一致,呵呵,这几年表现特别明显,公务员岗位和事业编(也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类)的绩效工资来源不同,改革进度不一,所以待遇上是千奇百怪的,最差的就是那种没有创收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爷爷不疼姥姥不爱的,退了休可惨呢,公务员退休金涨、企业由于这几年国家重视也涨、全额事业单位的也有来源,就自收自支的来源,特别是那种转制为企业的那种,再惨点是转为企业又按破产处理的那种,退休了涨点退休金是想都别想,在社会保险上即不算企业也不按照事业对待,好像是踢皮球一样,不信有书友可以注意下这种类型的原事业单位。我想既然作为一种制度那么就是要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修修补补没有整体观念和进度。
引用第42楼golden21c于2012-01-31 16:55发表的 : 最近发现最惨的原事业单位转企业之后又按照企业破产或者撤销的情况,这种事业单位还有个政策的死角是这类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停的呢,如果病了医保卡不能用,即便是自己交够规定的20年也不能用,好像是地方土政策,如果除非原单位将该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补齐,可是原单位没了,谁去补交?以什么名义补交?交多少享受多少,呵呵~~~下边的情况太复杂了,因此一刀切不是不可以,但是其余配套措施和政策研究要透彻和彻底,否则就是有权、大胆、蛮干的三位一体,危害其实太大了!! 这类情况随着形势的变化恐怕会越来越多,如果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恐怕又会埋下许多社会隐患。
引用第54楼golden21c于2014-07-17 21:48发表的 : 对于执行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个条例是国家的,昨天问了下地方的人社局,回答说地方还没有制定落实的文件,呵呵~~~ 还得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事情,如果地方一日不出落实文件,那么这个制度就一日得不到落实,政令不出中南海所言不虚啊。 只是一些事情不知道如何认定,效力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 比如事情是条例之前颁布的,或者横跨条例了,已经处理完结了,或者还没处理完,但是这个条例实行了,是该按照新条例来执行,来认定,还是按照旧的条例来执行来认定?在复杂点的是比如一些事情在新条例里边有明确规定,但是地方尚未出台落实意见,但是事情在7月日还没处理完,那么是可以申请按照新的条例来执行吗?问题是地方还没有出台实施意见。 .......
引用第55楼henry2000888于2014-07-20 19:21发表的 : 承诺可以相信吗? 我觉得按照规定真正做到的话,也就不会这么现实问题了,之所以迟迟不出台,根子在于地方上根本没有准备相应的资金和物质准备做这些事情,目前的这些拖延战术和托词根子就是没有钱,也没有准备照章落实,因为没有利益驱动地方落实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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