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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这些社保谣言,千万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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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2 08:4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终岁尾,关于社保的谣言,总会时不时冒出来误导大家。1月22日,山西晚报记者根据人社部门提醒,梳理出高频谣言,帮助大家一一识破。谣言一:个人养老金缴费后无法撤回。

  真相: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开户银行应当按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为参加人办理撤回缴费业务。撤回单笔缴费不属于领取个人养老金,不按照领取个人养老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谣言二:继承个人养老金账户收益不用缴税。

  真相:参加个人养老金,可享税收优惠。根据规定,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继承属于待遇领取的特殊形式,也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按照3%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谣言三:失业保险金只能领一次。

  真相: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谣言四:伤情不重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真相:工伤认定与伤情的轻重没有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谣言五: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参保不能享受待遇。

  真相: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谣言六:社保卡挂失补办期间电子社保卡不能用。

  真相:实体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补办。在此期间,电子社保卡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但必须经本人授权后才可使用,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实体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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