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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楼665665于2006-02-09 20:36发表的“”: 看来支持卖淫合法化的占了绝大多数。我也来说两句,凑个热闹。 如果是生活所迫去卖淫,或者良家女子只有卖淫才能生活,大家还会支持卖淫吗。如果是因为爱好和兴趣去卖淫,是不应该禁止的,卖淫者提供的这种服务应该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以法治的名义进行,嫖客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行为。只有在经济水平极度发达,人们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人们的生存权得到保障时,卖淫合法化也不迟。不要和荷兰比,荷兰的明信片上全是生殖器,中国人能接受吗。中国人的生活水平能和荷兰比吗。社会制度能和荷兰比吗。不能,因此,在现阶段,卖淫合法化是行不通的。 你是一个天仙,给你50元,和我发生一次关系,行不,不行,给100,行不,不行。给1000,行不,不行,给10万,行不,不行。给你1亿,还带套,我还很温柔,行不,恐怕天下没有那个女子会拒绝(希望天下的ppmm原谅)。
引用第21楼无情无义于2006-02-10 19:16发表的“”: 我想你根本就不懂女人。一个不尊重自己的人怎么可能懂女人?可笑!真正的男人会想到用钱买性?你丢我男人的尊严了,唉
引用第6楼bxy1208于2006-01-05 12:44发表的“”: 既然听雨最讨厌“卖淫”二字,我来重新给它取个名字:商业(稍停顿)性行为。怎么样? 我也很认同听雨姐姐的倡议!
引用第11楼听雨于2006-01-05 21:25发表的“”: 哈哈哈,不是紧张你会怎么做,是看我那淘气的弟弟bxy1208的回帖,怕你说我们在捣乱。 学法律的连这点都不敢谈,还不如不学。赞同某种观点并不是表示自己会去做或者支持这种行为。 我举出法律条文,只是说这些法律条文不合理,也没执行。而且中国还有所谓的“严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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