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4楼martinu于2008-04-13 23:14发表的 : 这么理解,我觉得还是有难题,因为“兼顾”二、三层面,这个“兼顾”赋予法官的空间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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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gjqdzzh于2008-04-13 23:19发表的 : 我的理解: 波斯纳原本的意义应该是侧重后者,作为一种分析工具. 并且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三者各有侧重,法社会学派或者法经济学注重功能主义的分析, 如波斯纳自己. 法律商谈理论可能更注重第二个层面的东西. 法律教义学,严格执行主权者命令,更倾向于关注形式正当性的东西. 不过拿来分析层进关系,也是很顺手. 关于出处, 应该是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一书可以找到出处, 但是惭愧的很, 这个对于今天的我竟然是一笔糊涂账.
引用第19楼gjqdzzh于2008-04-14 09:18发表的 : 个人觉得,应该主要发生在“hard case”的情况下,不同的流派会有不同的侧重;而在一般案件当中三者(三个层次)同一性往往较高,不太会发生冲突。
引用第24楼spuer于2008-04-15 17:47发表的 : ..........个人认为在当今中国的刑法指导上,3个依据本身就是官话,不能较真的分析。“大德曰生”,杀人之事,不可依据不确定的感觉,亦不可依据变化的治安环境,必须依照法律。我们的刑法不比英美的法官造法,刑法中的酌定情节,加重、减轻等就是老板说的后两个依据的抽象化提取,已经包含在法律之内。...........
引用第25楼野樵于2008-04-15 23:46发表的 : 刑法中的酌定情节,加重、减轻等就是老板说的后两个依据的抽象化提取,而且实际上在实践中法官本身也不可避免的,在个体判断中加入后两个依据的主观裁量,如果再把后两个依据制度化,那必然会造成麻烦的。所以,我也不同意层进的说法。波斯纳对刑法中行为的分析我觉得无论其实际上持什么样的观点,也应该是纯理论层面上的一种关系分析甚至量化分析,但如果将这种分析呆板的制度化,那是行不通的。
引用第29楼spuer于2008-04-17 01:49发表的 : gjqdzzh兄没有注意到吗,老板的这三个依据现在在网上被网民骂得太狠了,连周光权也出来要求大家“宽容”了,这又引发了对老板任命首席的资格质疑之声铺天盖地--AGAIN ~,看来老板以后说外行话一定要小心了,不然全国喊打,这可不是闹着完的。哎,老板说什么不行,偏说最大的生死问题,能不出乱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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