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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断指残编

[【其它】] [起诉状]我要告野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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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5: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起诉的证据似乎有些问题哦!
即时聊天工具一般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而且起诉状的抬头画蛇脚了。
有得玩了!继续,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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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5: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野人也来看看这个帖子,期待一下野人的态度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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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原告增加举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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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断手指头的缴费没有?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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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6: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休息了,被告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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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野人之前做事情的态度勤勤恳恳 做斑竹的态度又兢兢业业 基本算得上是一位合格男人 我来说句话 钱呢是要还的 利息吗也是要给的 一口价166金 多吉利呀 而且再选择一吉日归还就行了!(ps 这次本中介公司就不收费了 下次开始将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恩谁扔的砖呀,斑竹这星期的保护费我交齐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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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4楼断指残编于2007-11-24 16:19发表的 :
法官休息了,被告逃了


不交钱,无法继续进行正规程序,要怪就怪你自己。

看在我们是老熟人的份上,透给你一句,一般低于2万元的欠款,就算原告赢了,被告不还钱,也拿他没办法。你再申请强制执行,还要再给法院交钱,算上手续费、律师费,你这官司打得很不划算的。

衙门口朝南开,没钱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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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0楼小霑于2007-11-24 15:54发表的 :
哈哈,起诉的证据似乎有些问题哦!
即时聊天工具一般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而且起诉状的抬头画蛇脚了。
有得玩了!继续,我关注。
这个观点不正确!

案例: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13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根据该规定,数据电文在作为证据提交时,除输出、打印到纸上或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的书面材料或在磁盘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源数据文件以供核对,以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和进一步确认其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原件的形式要求,具有真实性。

原告出示的QQ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在电脑上有完整的记录,另外我的电脑(当然还有其他人的也有)也有相同的记录,可以证明此项证据没有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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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起诉无门呀,书园没法院,谁来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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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6: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8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6:51发表的 :
这个案子起诉无门呀,书园没法院,谁来受理呢?
采用道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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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8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6:51发表的 :
这个案子起诉无门呀,书园没法院,谁来受理呢?

园地成立一个法院?还有监狱,小黑屋,哈哈。。。不错,好想法,正好园地里有不少法律方面的人才。而且以前在动网论坛见过类似的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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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9楼朝九晚五于2007-11-24 16:57发表的 :

采用道德审判

那应该推选三个学法律的会员组成临时合议庭,或愿意承担审判工作的正式版主,总版主中由当事人通过回避原则选出合议庭成员。
还可邀请比较公正的会员组成书园陪审团。

光道德审判启动不了程序也达不到原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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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把被告召回政治学习,再予以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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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2楼朝九晚五于2007-11-24 17:14发表的 :
先把被告召回政治学习,再予以双规
还没审判就给被告定罪了呀?
假如原告诬告呢?
或者原告自认为权益受侵,而法律却没明文规定被告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还有,被告也可反诉原告的。

我们要用事实说话,用法律为准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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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3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7:25发表的 :

还没审判就给被告定罪了呀?
假如原告诬告呢?
或者原告自认为权益受侵,而法律却没明文规定被告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还有,被告也可反诉原告的。

.......
此事经我考证确有其事,所以先入为主了,不好意思啊,听雨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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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1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7:09发表的 :


那应该推选三个学法律的会员组成临时合议庭,或愿意承担审判工作的正式版主,总版主中由当事人通过回避原则选出合议庭成员。
还可邀请比较公正的会员组成书园陪审团。

.......
建议有含笑饮砒霜牵头,召集专业人士成立法庭及原被告律师,再加上陪审席!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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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4楼朝九晚五于2007-11-24 17:28发表的 :

此事经我考证确有其事,所以先入为主了,不好意思啊,听雨大姐
晕,我只是提醒法律的程序,你这样说我可不敢再说话了。大家都是玩么,开心中学点知识也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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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7:41发表的 :

晕,我只是提醒法律的程序,你这样说我可不敢再说话了。大家都是玩么,开心中学点知识也有趣的。
尊老爱幼还是要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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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7楼朝九晚五于2007-11-24 17:43发表的 :

尊老爱幼还是要滴

我要平等。哈哈


原告诉状中有两点你注意没有?原告与被告协议时说了转帐的具体日期没有?

被告没有固定的收入,论坛拖欠斑竹工资,这也有证人呢。
另外被告请假也有证据,原告的恶意拖欠款项就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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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7: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似乎经查似乎被告在此期间有和原告有过联系

原告自己出来辩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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