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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断指残编

[【其它】] [起诉状]我要告野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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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9楼朝九晚五于2007-11-24 16:57发表的 :

采用道德审判

让学究们过来春秋决狱算了,园子里人才大把大把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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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8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7:48发表的 :


我要平等。哈哈


.......

1,对于转账的日期原告的确没有和被告说明
2,关于请假,被告是告假一周,已经结束!
3,对于论坛不给被告发工资的问题,不属于本案件的举证部分,与本案关系不是很大:被告并非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地步,而且恶意赖账,拒绝支付所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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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8楼依荷听雨于2007-11-24 17:48发表的 :

原告诉状中有两点你注意没有?
原告与被告协议时说了转帐的具体日期没有?
被告没有固定的收入,论坛拖欠斑竹工资,这也有证人呢。
另外被告请假也有证据,原告的恶意拖欠款项就无法成立。

.......

1断指与野人的口头协议已经生效,而且断兄已经完成,
所以断兄可以要求法院立即执行这个协议,并不用具体日期。

2被告是否有固定收入与本案无关,论坛拖欠斑竹工资,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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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9: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1楼blueicenan于2007-11-24 18:31发表的 :


1,对于转账的日期原告的确没有和被告说明
2,关于请假,被告是告假一周,已经结束!
3,对于论坛不给被告发工资的问题,不属于本案件的举证部分,与本案关系不是很大:被告并非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地步,而且恶意赖账,拒绝支付所欠款。
就是,拖欠民工工资时极其恶劣的行径,鄙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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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9: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断指残编于2007-11-21 16:22发表的 :

第一招,弹弓打屁股

野人教的,不外乎这些招式 .......

用他教的招数来……,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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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9: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6楼louselice^_^于2007-11-24 16:29发表的 :

衙门口朝南开,没钱莫进来。
.......


法院大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车车是这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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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9: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1楼blueicenan于2007-11-24 18:31发表的 :


1,对于转账的日期原告的确没有和被告说明
2,关于请假,被告是告假一周,已经结束!
3,对于论坛不给被告发工资的问题,不属于本案件的举证部分,与本案关系不是很大:被告并非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地步,而且恶意赖账,拒绝支付所欠款。
引用第62楼ly188于2007-11-24 18:47发表的 :


1断指与野人的口头协议已经生效,而且断兄已经完成,
所以断兄可以要求法院立即执行这个协议,并不用具体日期。

.......

二位兄弟说的非常对,被告有充足的资金来偿还欠款,却久拖不还,近几日还玩起了失踪,直到今天凌晨才偷偷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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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9: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2楼朝九晚五于2007-11-24 17:14发表的 :
先把被告召回政治学习,再予以双规

很有必要,政治学习与双规针对的对象不是罪犯,应是嫌疑对象吧,听雨姐说你给被告定罪,显然是在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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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9: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4楼   于2007-11-24 19:16发表的 :


用他教的招数来……,岂不更好?

野人皮糙肉厚,尤其是那……嘿嘿,打不得,不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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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9: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野人这次要出血了,不仅要偿还拖欠款项,还要摆平这么多的声援者,

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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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看来,野人已经畏罪潜逃了,怎么来了也不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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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在哪里?
请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制作初步的证据目录 并附上相关证据 提交在顶楼

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本案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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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0: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含笑版主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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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1: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 竟敢兴风作案,判 上师野人? 饭碗还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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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1: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大旗不倒,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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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首席大法官含笑的要求,现在正在收集证据和证人证词,请大家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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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0楼ly188于2007-11-24 19:56发表的 :
哈哈哈
看来,野人已经畏罪潜逃了,怎么来了也不现身
可能是用wap浏览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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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7楼blueicenan于2007-11-24 16:31发表的 :

这个观点不正确!

案例: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13225

.......


好像还没听说MSN、QQ等的即时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另一方否认的情况下能被法院采信,QQ我没有研究过,但是MSN记录是可以被修改的,这是有案可查的。
如果综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看来目前的情况对野版很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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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2: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君入瓮,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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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0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啥,那啥,俺是的确欠钱了,一直没顾上还,那啥,法官判了就一并还了吧。还有骨头上次有个奖励也没发呢,农民工工资是不能被拖欠滴,也一并还了,哪个老大给判一下,俺拿着判决书去找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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