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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听雨于2006-01-04 15:43发表的: 制定法律要看能否施行。法律禁止卖淫行为。事实上到处都有这类行为存在。对违反这类行为的人真正受惩罚的少。这不是暗示有法可不依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体现在哪里? 对这类行为既然禁止不了,还不如规范这类行为。把“非法”同居,包养二奶、卖淫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如果“卖淫”挂牌经营,定期给女子检查身体,还可防止有些疾病的交叉传播。估计税收也可提高几个百分点。
下面是引用cycle_zzy于2006-01-05 00:04发表的: 听雨所言极是。 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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