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5368|回复: 27

[【刑事法学】] 如果有人以某秀下载软件赚取人民币,是否违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4-9 22: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这样一个案例,如果某软件可以下载某秀的书(大家都知道的),而某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比如几千元,几百元)向一定的人群售卖该软件,而他本人也很清楚该软件的用处是用于下载某秀,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种违法行为?
请法律届人士或从事该领域学习、研究的专家给予答案。大家也可以讨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22: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回家睡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9 23: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2点推理:
1、园地不会出现此事,因为园地宗旨严禁有偿交易。
2、老王可能会。

2个结局:
1、独秀升级、工具失效、骗局败露。
2、引发投诉:用户投诉,独秀投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9 23: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勿庸置疑,是违法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责任如下: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刑事责任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晕死!我以为是某人用软件下载书籍以后把书卖给别人,赚取人民币,所以作出了上述回答。没想到他是卖别人开发的软件,算了,也不擦掉了,仅供那些卖书的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9 23: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自己写的软件当然可以卖,否则作者都要喝西北风啦。
如果是卖别人的软件,那要看软件作者怎么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9 23: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

那个下载软件本是有著作权的。但是基于其目的的违法性,法律不一定保护。

就像电脑病毒程序。

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曾经也出卖自己编辑的病毒程序获利10万,现在还没有判刑。到时候看看法院对他这个出卖病毒程序获利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据湖北省公安厅介绍,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02: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点需要澄清:1.该“下载软件”本身是非法软件,理由是:损害了某秀的合法利益,如侵犯了其经营管理的电子格式书籍的使用权和受益权。2. 如果,某君只是出于编程相关的学习和研究而编写这套软件,仅供自己私下使用,对某秀影响显著轻微,可以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3.如果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某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了。理由是:某君以谋利为目的编写并销售非法软件,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侵害了某秀的财产权。这时,应根据造成危害的程度和情节,进行相关的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09: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6楼的贴题,且有理。
其中提到了这样一个前提:“软件编写者”卖软件,牟取利益是犯法的。
那么再做这样一个假设,如果是我得到了该软件(我不是编写者),我又卖给别人,是否更是违法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09: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wangfs111于2007-04-09 23:10发表的 :
2点推理:
1、园地不会出现此事,因为园地宗旨严禁有偿交易。
2、老王可能会。

2个结局:
.......

请大家不要针对具体的某人,只是就事论事。不涉及人身攻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0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问题,购买者用于自己下载某秀,是否违法?

根据6楼的回答应该是不违法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09: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cbzhang307于2007-04-10 09:37发表的 :
还有一个问题,购买者用于自己下载某秀,是否违法?

根据6楼的回答应该是不违法的。


怎么说呢,好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10: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觉得只要最终的目的不是商业用途,最多只是违反民事行为,构不成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10: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hw8210于2007-04-10 09:43发表的 :

怎么说呢,好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我觉得得根据软件的性质决定。如果只是靠网站的某个漏洞,是不是不涉及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10: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linencl于2007-04-10 10:08发表的 :
偶觉得只要最终的目的不是商业用途,最多只是违反民事行为,构不成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15: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请求基础考虑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16: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行为当然是要适用合同法规定。至于交易的物品是否违法,这个只是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19: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软件的功能具有中立性(当然具有感染性破坏的除外),具有下载功能本身不能成为禁止该软件的理由,关键是利用该软件的人想做什么,以及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否定,就好像说斧头可以杀人,就不可以卖斧头了,需要惩罚的是利用斧头杀人的人,而不是卖斧头的人,但是如果故意卖给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能就成了提供犯罪工具了,当然这种明知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4-10 20: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zqfhzm于2007-04-10 19:07发表的 :
软件的功能具有中立性(当然具有感染性破坏的除外),具有下载功能本身不能成为禁止该软件的理由,关键是利用该软件的人想做什么,以及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否定,就好像说斧头可以杀人,就不可以卖斧头了,需要惩罚的是利用斧头杀人的人,而不是卖斧头的人,但是如果故意卖给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能就成了提供犯罪工具了,当然这种明知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

  

我个人人为,卖斧头与卖针对某特殊网站具有下载功能的软件不是一个性质,首先,斧头可以用作正当的行为,比如砍柴,而不侵害他人或某团体的利益,而某软件就不同,它具有特定的目的,就是针对某网站,实施下载,只要用该软件就必定造成另一方的利益(不知道我这么说是否可是,毕竟我也在这么干,应该感谢cx,d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2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本身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那要看实施行为的人的行为性质,而不能因为非法行为的存在,而否定软件可以进行合法的下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4-10 21: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Michel2kme于2007-04-10 02:17发表的 :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点需要澄清:1.该“下载软件”本身是非法软件,理由是:损害了某秀的合法利益,如侵犯了其经营管理的电子格式书籍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并不能看出软件的非法性,而民法通则不知依据的哪一条。有关规定的说法好像以前法院的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5-27 08:24 , Processed in 0.463147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