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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回家路上被树砸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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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07: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2006年11月18日21时许,某市服装厂叶伟宏下夜班后按平常路线骑自行车回家,行至珞南路移动营业厅附近时,公路旁一棵老树的枯枝脱落掉下,不偏不倚正好砸在叶伟宏头上。叶伟宏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药费5千余元。叶伟宏出院后多次到该市公路管局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2007年1月份,叶伟宏一纸诉状将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院。叶伟宏声称,脱落下来的树枝已经枯死1年多,对来往行人构成安全威胁,公路管理局一直未采用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路管理局则声称自身一直尽心尽责的维护公路安全,对本案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况且脱落的树枝并不大,叶伟宏之所以被砸伤,是其体质偏弱造成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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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5 07: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一般市民碰到这种事情或许会自认倒霉,但是较真的叶伟宏却将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那么公路管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首先取决于《民法通则》第121条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该法律条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执行职务”行为,包括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公共行政;前者包括税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包括城市广场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等。本案中,公路管理局对道路的养护和管理就属于公共行政的范围,因此,《民法通则》第121条款可以适用于本条。那么,是不是据此就认定公路管理局应当对叶伟宏被砸伤负责呢?显然还不能。公路管理局若要承担责任,必须符合第121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
从第121条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对国家赔偿责任所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国家机关有无过错,只要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该国家机关就应当承担责任。国家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存在侵权行为,公民受到损害,侵权行为同公民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树枝枯老已有一年多,在此期间公路管理局有足够的时间将其剪除,以消除枯枝对过往行人的安全威胁,但是公路管理局一直未履行其职责,应当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叶伟宏下班途中被枯枝砸成轻微脑震荡,花去医院费5千余元,其受有损害显而易见。如果公路管理局此前积极履行职责,将枯枝摘除,就不会发生叶伟宏被树砸昏的事故,因此应当认为公路管路局消极不作为同叶伟宏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叶伟宏体质偏弱并非其被砸伤的原因,公路管理局的辩护难以成立。综上,本案公路管理局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赔偿叶伟宏5千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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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2: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同意二楼的观点。就个人权利救济效率角度看,本案按工伤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五条又明确三种情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虽然对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范围作了限制,但我们注意到,还有一个口袋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案例看,在上下班途中,当事人无过错情况下发生的非人为的意外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因此,案例中叶伟宏下夜班后按平常路线骑自行车回家受到意外伤害,应当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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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3: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救济与依特殊侵权请求赔偿,没有矛盾.叶某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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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5 15: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fufa3310于2007-05-05 13:42发表的 :
工伤救济与依特殊侵权请求赔偿,没有矛盾.叶某可以选择.
同意。当事人有2个途径可以需求救济,至于选择工伤救济还是选择侵权是当事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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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09: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是可以,但是那就麻烦啦,又要申请,又要伤残鉴定,时间上还慢,我觉得还是诉讼来的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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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9 17: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jmxsjmxs于2007-05-07 09:38发表的 :
工伤是可以,但是那就麻烦啦,又要申请,又要伤残鉴定,时间上还慢,我觉得还是诉讼来的快些


关键是多数地方的工伤赔偿标准都比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高。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工伤索赔方式显然更有利。当然,考虑到日后还要继续在该企业做事,有些人忍气吞声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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