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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两个矛盾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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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1: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轧井盖三死两伤案终审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肇事司机和井盖管理单位共同赔偿两位伤者的损失


  本报讯 三年前发生在海淀区圆明园西路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两人重伤。案发后,肇事司机赵达文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个人赔偿死者家属91余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此案在两名伤者将赵达文和井盖管理单位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终审翻盘。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赵达文和井盖管理单位一起赔偿两位伤者损失。



  2004年8月27日,赵达文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时,右前轮轧在没盖严井口且已经松动的井盖上,后井盖越过主辅路隔离冲入辅路,造成了三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机关认定赵达文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赵达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两审法院判处缓刑,并被判令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共计91万余元。该案被称为当时全国交通事故赔偿额最高的交通肇事案。

  判决生效后,由于赵达文赔偿能力有限,五名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赔偿。事故中受伤的薛某和杨某分别将赵达文及井盖所有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

  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达文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赵达文应赔偿伤者薛某和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赵达文提出上诉。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认定的事实,造成车祸事故的原因应当为赵达文超速驾驶以及井盖松动两个原因的结合。赵达文与井盖管理者海融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判决和此前已经生效的要求赵达文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否矛盾?市一中院的法官解释称:在法院审理赵达文交通肇事案时,被告方只有赵达文一人,法院只能判决赵达文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在,两名伤者分别起诉赵达文、海融达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请求与以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结论并不矛盾。



一个判司机全责,一个判司机和另一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两个判决如何不矛盾呢?并且都已经生效了。执行哪个呢?无论执行哪个,另一个都是废纸一张,如何是好?判决的严肃性何在? 请诸位达人不吝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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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5: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题

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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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1: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诉讼应该只列井盖管理单位为被告。将赵某也列为被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但是从两个判决的结果来看,并没有矛盾的地方,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所以第一个判决没有问题(第一个判决内容并不包含有被告之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第二个判决,如果仅仅是针对管理单位而诉的,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它的判决主旨是要求另一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与第一个判决没有矛盾。两个判决都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两被告之间的分担责任,那又是另一个诉了。总之,法院只会依据当事人的诉请来作出判决,让法院包打天下的想法是不符合民事诉讼乃至民法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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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3: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必须纠正楼主的一个观点: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同一案件,生效的判决只可能有一个,不可能存在楼主说的两个生效判决的问题。对于本案而言,形式上,刑事部分的生效判决是一审判决,二民事部分的生效判决的二审判决,因此可能被误认为有两个生效判决。但本质上讲,也生效判决只有一个,那就是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未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作变更,说明其予以确认。
其次,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能抵消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也并不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赵达文因侵权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市政管理部门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因管理不当造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从形式上看是没有错误的,至于实质是否有误,有赖于进一步的分析事实和证据。
再次,从过去的司法实践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做法,在我们国家历来是存在争议的。过去由于过于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对受害人私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上表现为对私人主张权益的限制。目前,尽管法院已经逐步重视保护受害者的私人权益,但可以说大多数时候,受害人的权益也并未得到完整保护。因此,我认为目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其保护力度不是多了,而是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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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4: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的几个焦点:
1,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列已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为被告是否违返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3,肇事司机与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4,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单独列公司为被告是否认为是原告放弃了对肇事司机应付份额(对于司机和公司而言)的赔偿请求?
期待大家的高见,几日出差,回来後再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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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2 15: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兄弟想来是比较忙,没有细看。既然两个生效判决,如何能分别是一审、二审判决?无论几审终审,生效的判决也只能是一个。
问题简单的讲,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由2家法院做出了2个生效的判决,二者绝不是就同一案件不同审级的判决。 那么究竟该执行哪个判决呢? 执行了一个,另一个处于何种地位呢?楼上诸君见人见智,莫衷一是。
有请方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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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5: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既然第一次的判决已经附带民事, 第二次的起诉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法院是不应该再受理的。 所以受理了必然是因为有新的情况。 根据文章猜想应该是有新证据证明井盖有问题, 由此第二次审判成为可能, 其判决生效并取代第一个判决书中的民事部分。 (老兄, 什么时候能给个威望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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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6: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矛盾。
第一个判决:判令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共计91万余元。只有三名死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两名伤者没有诉。
第二个判决是两名伤者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并经过两审作出最终判决。
本案民事部分是普通共同诉讼。分别审理形成两个案件,两个案件诉讼主体不同,因此没有任何矛盾。执行任一判决都不会导致另一判决成为废纸。
之所以感觉有矛盾是因为实体上两个案件的结果差别太大,其原因是三名死者家属没有要求海融达公司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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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7: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判决并不矛盾。

虽然有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但两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两案原告、被告均不相同。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民不举官不究。第1案原先并未列井盖管理单位为被告,当然不可能针对井盖管理单位作出判决。但因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时候,已提供了实质性的新情况,当然要受理。

两案针对肇事司机的判决结果,显然是执行后者。

btw. 5楼的兄弟想来也挺忙,没看清是同一家法院,而不是两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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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8: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问题,三死者方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两伤者方执行民事判决。
本案无非是普通共同诉讼分别审理,一个一审判决生效,一个经二审判决生效。由于当事人(代理人)水平问题造成结果差异,两个判决各不相关,各执行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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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20: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的有道理啊
我也搞错了 我就编辑掉了 野人取消评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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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1: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如此大器,搞错了坦然承认真君子也,佩服!!!!
真希望和楼上交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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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1: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0-12 20:59发表的 :
7楼的有道理啊
我也搞错了 我就编辑掉了 野人取消评分啊

既然评了,就不撤了,你还我一个帖子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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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1: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业余法盲于2007-10-13 01:20发表的 :
楼上如此大器,搞错了坦然承认真君子也,佩服!!!!
真希望和楼上交个朋友!!!!

砒霜好男儿,法盲亦汉子,法版皆兄弟,何处不朋友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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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1: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晚了还没休息,斑竹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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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1: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业余法盲于2007-10-13 01:48发表的 :
这么晚了还没休息,斑竹辛苦了!!!!

不辛苦,版主是夜猫子~~~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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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3: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野樵于2007-10-13 01:57发表的 :
不辛苦,版主是夜猫子~~~嘿嘿~~

多才多艺的野人!

这时候还在线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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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9: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案并不矛盾,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不妨碍受害方就此事单独提起追偿之诉,在本案中,井盖管理方的失职或者是失误行为是肇事司机肇事的诱因之一,因此判决二者之间附连带责任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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