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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刑事辩护(交通肇事)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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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1: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护词


                   提要

  本辩护词通过指出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辩驳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论断,主张受害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加上被告有自首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
  本辩护词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碰撞时,小轿车及摩托车的具体位置。内容是论述小轿车是在正常车道上行驶,而摩托车是违章占用了小轿车的车道。第二部分是论述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指出摩托车是在距离小轿车3米左右的地方,突然左打方向,占用了小轿车行驶的道路行驶到小轿车的面前;此时,小轿车要与迎面驶来的农用车会车,不能采取往左打方向的紧急避险措施,也没有其他可以采取的避险措施,指出事故是突然发生和不可避免。第三部分是论述控方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是错误的。适用法条不同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不同。控方认为被告违反了第45条规定,即机动车在同向行驶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论断成立,那么,被告就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被告违反的是第45条规定,即被告违章超速行驶,与横跨其前面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占道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这种情况下摩托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部分是阐明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以下是辩护词的详细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张司机的委托,本人担任被告人张司机的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司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前提下,被告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其处罚。

  一、碰撞时,小轿车及摩托车的具体位置

  (一)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距离公路中心分界虑线右侧(南北方向,下同)105cm处被撞倒地的。
  1、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距离公路中心分界虑线右侧105cm处倒地。根据卷宗第17页倒数第7行“柏油路面宽930cm”的记载,我们知道公路的中心分界虑线距离两边柏油路边缘线为465cm。根据卷宗第18页第8—10行 “摩托车倒地刮痕和轮胎痕,起、止点距西侧柏油路边缘线分别为570cm、550cm”的记载,可以认定摩托车开始倒地的具体位置距离公路中心分界虑线右侧105cm( 570cm -465cm=105cm)。
  2、证人张副镇长证实急刹车后接着听到撞击声。卷宗第72页倒数第8行至73页第3行张副镇长证词记载:“当时我坐在前排副驾驶室位置……8点多钟张司机驾车行至……路口路段处突然急刹车,这时我往前看见前面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拐向左侧,同时对面有车灯照来,随后我听到撞击声……下车后,我看到有两人躺在公路右侧”。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在距离小轿车刹车拖印起点440cm处发现摩托车倒地刮痕和轮胎痕。第18页第8—10行记载:“现场东侧柏油路面遗留有一条长670cm的小轿车刹车拖印,起、止点距东侧柏油路边缘线分别为300cm、295cm;在小轿车刹车拖印起点往北440cm遗留有一条长180cm的摩托车倒地刮痕和轮胎痕”
  4、现场图(见卷宗第20页)和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小轿车刹车止点往北935cm的人行横道上发现血迹拖痕起点。卷宗第18页第11至12行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止点往北470cm遗留有一条95cm的摩托车轮胎痕……摩托车轮胎痕往北370cm的人行横道遗留有摩托车倒地刮痕和血迹拖痕起点”。(470cm+95cm+370cm=935cm)。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推测,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急刹车滑行440cm后,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倒地的地方,距离公路中心分界虑线右侧105cm。
  (二)撞车时,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接近或者压公路中心分界虑线行驶。因为公路的中心分界虑线距离两边柏油边缘线为465cm、“小轿车刹车拖印,起、止点距东侧柏油路边缘线分别为300cm、295cm”(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第18页第8—10行)、 “小轿车右前角、右前挡风玻璃遗留有多次碰撞损坏痕迹”(卷宗第19页第2行),考虑到小轿车的宽度2米左右,撞倒的摩托车距离公路中心分界虑线右侧105cm处,因此可以推测,小轿车撞到摩托车时已经接近或者压公路中心分界虑线行驶。

  二、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距离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3米左右距离时突然急左转弯,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1、被告供述证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小轿车很近距离时突然急左转弯。卷宗第52页倒数第2行至53页第2行记载:“行驶至……路段,遇前方一辆与我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往左边小路口拐,我刹车不及,致使我车右前角碰撞对方二轮摩托车倒地”、第56页第3至8行“还有一辆农用车与我会车,我的车与农用车会车后就与摩托车撞了……开始见到摩托车时它是在公路右侧直行,我的车驶近时,它左转驶向左边路口”。
  2、证人张副镇长证实,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距离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3米左右”的地方突然急左转弯。卷宗第72页倒数第8行至73页第3行记载:“当时我坐在前排副驾驶室位置……8点多钟张司机驾车行至……路口路段处突然急刹车,这时我往前看见前面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拐向左侧,同时对面有车灯照来,随后我听到撞击声,……下车后,我看到有两人躺在公路右侧”、“我发现那两轮摩托车时,摩托车在前面同方向行驶已经打横向左侧驶过,但那摩托车还在公路的右侧路面上”,发现摩托车相时相距“3米左右”。
  3、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被撞的位置是左侧左后轮减震器至油厢处(卷宗第18页倒数第3行:“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左侧从左后轮减震器附近至油厢处遗留有多处碰撞损坏痕迹”)。
  4、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距离公路中心分界虑线右侧105cm处倒地。
  5、撞车时,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接近或者压中心分界虑线行驶。
  根据以上证据,我们有理由推测出当时的情形:被告驾车行至……路口路段时,一辆农用车开启车灯迎面开来,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小轿车前面右侧同方向行驶;摩托车与农用车会车后,突然左转弯横跨公路走在小轿车面前,此时,两车相距“3米左右”,当摩托车驾驶员发现后面有小轿车时,马上右打方向避让;位于后面的被告发现前面的摩托车后立即紧急刹车并左打方向避让,但小轿车还是在惯性滑行440cm后,小轿车的右前角撞上摩托车左侧后轮减震器至油厢处,把摩托车撞倒,摩托车倒地的位置距离公路中心虑线右侧105cm。

  三、被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而不是违反该法第43条规定

  公安部门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即机动车在同向行驶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与事实不符。因为本案是位于前面右侧的机动车在距离后车很近距离时突然左打方向,横跨其左后侧行驶的车辆的路面,这种情况下要求后面的机动车要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荒谬的。事实上,被告违反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机动车的时速不能超过70公里,被告供述,其驾驶的机动车当时的时速100公里左右。

  四、被告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已得到公安检察机关的肯定。
  此外,被告有如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一是被告已尽其所能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撞车前夕,被告遇上了如下情形:相向的农用车已经来到,即将要以其会车,突然,在其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没有开启左转向灯(卷宗第19页第5行记载:“两轮摩托车大灯处于开启状态,左右转向灯处于关闭状态”)的情况下左转行驶,被告发现时,两车相距“3米左右”,尽管此时被告左打方向有可能与其左侧的农用车相撞,但是被告还是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即刹车和左打方向,终因事出突然,事故不能避免。
  二是被告的一贯表现好。被告当过兵,在银行工作过,2003年开始在P镇政府工作,不管从事那项工作,都表现出色,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三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这表现在被告别投案自首和积极对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四是受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从轻处罚。受害人家属书写了书面申请,要求政法部门对被告人轻判。
  五是对被告从轻处罚符合社会大众的期望。在交通肇事这类案件中,社会大众最大的期望不是对被告人如何处以刑罚,更加关注的是受害人在经济上精神上的补偿。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属最大限度地得到了补偿,大家都希望对被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在距离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很近距离时(3米左右)突然急左转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被告违反规定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被告应承承担主要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被告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还有其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依法减轻处罚。

  注:文中人名、地点均是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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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1: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轻了。
汽车与农用车会车后就与摩托车撞了,汽车的时速是100公里,也就是说摩托车也刚与农用车会车,除非摩托车司机有问题,否则在夜间刚会完车就突然往左边小路口拐,这是不可想象的。
汽车司机在夜间超速行驶,强行会车,他不是没保持车距,而是根本没看到摩托车。因此汽车司机应为全责。
受害者家属从围攻、上访、控告等极端行为转变到要求对被告从轻处罚;检察院轻易采信辩护人的意见这些可能是别的因素的作用而不是楼主的辩护词的作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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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10: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小轿车司机负全责,法定最低刑是3年,实际上判了缓刑......从这些表象看,也许大多数人和1楼一样,会得出"判轻了"的结论,一样会想到也许有"别的因素的作用"。对这,我很愿意和大家交流自己的一些体会。
  我说这个判决结果给我一个"意外的惊喜",是指法院的纠错给我意外和惊喜!
  我说过,本案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是值得商榷的。据我所知,交警也曾考虑过作出同等责任或者由小轿车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只是后来,上级有关部门督办介入,才有了由小轿车司机负全责的结论。如果说有"别的因素的作用",这就是一个!
  我说过,我曾考虑过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后来改变了主意,其实改变主意的一个关键原因我没有说--那就是小轿车司机违章超速行车!如果他不超速行车,他的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就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撞车死人就是意外事件。
  我们不要忽视本案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本案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值得商榷!假如责任认定错误,法院如何判决?假如责任认定是同等责任,或者是小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结果如何?假如由小轿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承承担60%的责任,法院如何判决?再比如承担70%的责任,法院又如何判决?......法院根据一个漏洞多的责任认定书判处被告有罪,本身就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这就给法院出了难题。根据“疑罪从无”判处被告无罪,无疑是打了公安检察的脸,这是万万不能做的,并且还得面对上级的查问。判得过重,被告不服上诉、申诉,难以过关,搞不好可能上级纠错,到头来给自己的档案上记上“办错案”的记录。综合考虑,本案最好的办法是在被告接受的限度内判处有罪。我原来估计,法院判处被告1-2年的实刑,真没想到判了个缓刑--所以我感到惊喜。
   如果按照事实和法律,我认为本案不是“判轻了”,而是“判重了”——因为,法院违法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法院应当判被告无罪!
   1楼说本案是由于别的因素作用,才会有此轻判的结果,这个我不认同。事实上,本案是由于“别的因素作用”才判重了。这个案子几乎成了政治案,引起高层重视,没有人敢包疵被告,拿自己的美好前程作赌注!事实上,如果没有上级督办,交警也许会出现责任同等的结论,法院或许会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1楼说到摩托车刚与农用车会车,在夜间突然往左边小路口拐不可想象。对这,我可以告诉大家,摩托车主就是住在左边路口那个村庄的。据了解,他是在其他地方办“法事”回来的。至于摩托车司机是否有问题,我不知道。不过,有个趣事可以告诉大家。那就是摩托车主是徒弟,后座坐的是师傅。这两个是当地有名的“道公”。师徒俩到处为他人驱鬼避邪,但就是不能为自己!师傅曾去“算命”,先生说其最终得“见血而死”--这是当地公开的秘密。不幸被言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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