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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运输公司在转运过程中收到了伪造的托运人的变更运送地和收货人的书面通知,导致了货物在中途为第三人提走,而原收货人一直未能收到货物,收货人以运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损,车费,违约金,保险费,运费以及利息。该伪造的签章与收货人的签章存在明显的不同, 但是运输公司并没有收货人签章副本可供核验.
我觉得本案中的关键是, 大家觉得对不对?
运输公司是否应该对变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我感觉因为这类提货单并不属于要式有价证券, 不过是一种托运人和运输公司以收货人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根据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包括变更收货人和到达地, 所以,对于变更,运输公司负有实质审查义务, 实际上, 运输公司本身也不知道收货人的签章类型, 但是它并没有这样做, 它没有向收货人进行查询, 以便确定其是否真实变更收货人和运送地点, 而是草率的接受了伪造的变更申请.
另外, 大家觉得运输公司和伪造诈骗的第三人之间是否一种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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