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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楼fengbenjun于2008-04-12 17:49发表的 : 呵呵,王院长不是法官,是最高法院院长。
引用第9楼大勇于2008-04-13 15:46发表的 : 呵呵,多说无益
引用第12楼martinu于2008-04-13 22:24发表的 : gjqdzzh兄提到波斯纳的三个层面的裁判正当性问题,这个区分很有启发。不知它们是法官裁判水平层进的关系还是同一个活动观察角度不同的问题?希望进一步看看,可否给个出处?
引用第13楼野樵于2008-04-13 22:35发表的 : martinu兄好,我以为,青灯兄提到波斯纳的裁判正当性,第一层面是一个前提,但是要兼顾二、三层面。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第一层面是法定的裁量,二、三层面是酌定的裁量。很难说是层进关系,也并非同一个活动的不同角度观察。其实无非就是一个裁判者作为法官和一个正当人类个体的综合,而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二元判断吧。
引用第15楼gjqdzzh于2008-04-13 23:19发表的 : 我的理解: 波斯纳原本的意义应该是侧重后者,作为一种分析工具. 并且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三者各有侧重,法社会学派或者法经济学注重功能主义的分析, 如波斯纳自己. 法律商谈理论可能更注重第二个层面的东西. 法律教义学,严格执行主权者命令,更倾向于关注形式正当性的东西. 不过拿来分析层进关系,也是很顺手. 关于出处, 应该是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一书可以找到出处, 但是惭愧的很, 这个对于今天的我竟然是一笔糊涂账.
引用第3楼gjqdzzh于2008-04-11 16:33发表的 : hw兄的解读可以回馈给首席先生学习。 关于裁判的正当性,波斯纳认为可以分成三个层面来考察。第一个层面,从纯粹形式角度,法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的文意解释法律,是否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要求进行推理,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认为该论证在形式上正当,进而在此意义上也是有效的。第二个层面是从纯粹的主观认同角度来衡量,可以称之为共识的正当性。由于取得共识的群体不同,范围也有大小,因而也可在分成若干层次,比如解释共同体内部共识的正当性,诉讼参与者共识的正当性,一般大众认同的正当性等等。第三个层面,则从纯粹客观效能的角度来观察,称之为功能正当性。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法官绝不缺少首席先生要倡导的,在波斯纳哪里是第二层面、第三层面的东西。而是欠缺第一层面的东西。爬还不会爬,就想走、想跑,甚至想飞,不摔跤才怪呢。 .......
引用第18楼spuer于2008-04-14 00:46发表的 : 我想这个三层解释方法对我国并不适用,参照时要考量法系的差别。
引用第18楼spuer于2008-04-14 00:46发表的 : 人认为老板的意思其实是辩证思维的滥用,典型的人民日报说法,如果第一个依据内容不包含后两者,那法律本身也是缺乏实质依存的,这句话就是对法律的自我否定。如果三者并列关系可以成立,法律本身就是不确定的,何来依据?如果三者层进,逻辑上就是悖论,应当将三者的层进关系反过来说才符合逻辑思维。我们的官员习惯于1-2-3,常说的一大套,却让人不知所云,还一云再云,这是我国独有的“辩证话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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