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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专题探讨之一:乞讨者捐赠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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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4: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一篇被广为转载的文章,题目是:老年乞讨者捐款是违法?看题目被惊出一身冷汗,以为是标题党玩弄的无聊的噱头。文章大体内容是:汶川大地震后,一老乞丐连续8天,四处讨钱,并把这些钱捐献给有关组织,部分专家认为,中国法律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募捐组织活动,这位老人涉嫌非法募捐,应予以制止,数额巨大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洒家未能找到该文的原始出处,也未找到文中所述的部分专家为何方高人。但是洒家对于所谓部分专家的高论持不同意见。
乞讨捐款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界定“从事募捐组织活动”,这里面乞讨者有两个行为:
一是“连续8天,四处讨钱”,也就是乞讨行为。现行法律对乞讨的规定不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这位老者的乞讨行为看不出有上述行为,如果其乞讨的地方没有立法设置禁止乞讨,个人认为其乞讨行为不违法。
二是“把这些钱捐献给有关组织”,原文未老人将钱到底捐给了什么单位,我们权且认为是捐给慈善机构了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老人的上述行为是国家鼓励的行为,没准还能得到表彰呢。
上述二行为分述之未见违法之处,那么,这两个行为联系起来是否就是“从事募捐组织活动”呢?
洒家认为同样不是,“募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募集捐款或物品”。如果将老人乞讨捐款认为是组织募捐的话,我们上班挣工资后捐款的行为岂不也是从事募捐活动?况且,老人是交给了有关组织。

我想专家的意见本意可能是指我国公益捐赠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加之每年因社会捐赠形成的纠纷不断涌现,而作出的学术上善意的提醒。但是看这短文让人感觉太不舒服了。大家有兴趣的议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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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4: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乞丐乞讨捐款,是违法行为,那么武训乞讨,义务办学,放在今天,也是违法了。

法律的出发点应该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要形而上学的,做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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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5: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该乞讨者以救灾等名义乞讨并用乞讨所得捐赠,则该行为可解释为募捐而有违法之嫌;但是如果该乞讨者仍以自己名义乞讨并将乞讨所得捐赠,则如mabu兄的分析,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对募捐者资格的任何限制(那位专家所说个人不得组织募捐),其立法本意应当是减少国家对募捐的监督成本,因为个人募捐情况下,个人财产和募捐所得财产难以区分,募捐所得的收支可能更不透明是其一,“破产”风险是其二;如果不全面禁止个人募捐,就需要对个人募捐设立事先的登记或资格审查以及严格的财产分开和事后的收支审查等替代措施,以避免鱼龙混杂的道德风险,因为这个“市场”的确利润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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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8 16: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martinu 学士的分析,我也认为专家的意思可能被记者曲解或者断章取义了,而原文中又没有详细的描述,容易引起网友的公愤。
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外,貌似没有规范募捐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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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03: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国民的乞讨权利也很感兴趣,乞讨是一种权利吗?我是指在当今中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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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09: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所谓的专家都是一些吃饱了没事做的天天到处大放厥词但到关键时刻却又退避三舍的长着两条腿说的看上去也像人话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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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4: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募捐组织的活动,依我看关键在组织这个词上,即一个人或几个人组织起来,以某种目的为事由进行主动募捐的活动。

这里可能有两点,第一点,组织性,即有领头的,也有合作分工的。
        第二点,主动募集性,即主动去讨要。因为目前各大慈善机构的募捐至少从明面上看是没有主动上门取讨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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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990301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31 19: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此文中倒不能看出老人怎么个乞讨法.如果说没打"抗震救灾募捐"的旗号的话 那么他的乞讨(从LZ的文中也没能看出有其他违法乞讨)跟募捐从技术上就是两码事了.因为捐款是他个人的意志(根本就没犯法).
如果说老人是个人打着"抗震救灾募捐"的旗号的话 我在网上查了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88号)要求,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社会性募捐活动。(这个文件是2006年不知道适不适合这次地震的)
如果是的话理论上是属于违法的(不从人们的情感上看)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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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00: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汶川大地震后,一老乞丐连续8天,四处讨钱,并把这些钱捐献给有关组织。”这个里面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受侵犯的客体”,甚至连个名义都没打;捐赠更没有吧,而且乞讨到手的钱属于私人物品,受宪法保护的,可以又所有者自由支配。

所谓报道,嗥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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