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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眼观地震(下)【地震与法律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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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22: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由于不可抗力设计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先总述一下不可抗力的几个问题。汶川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汶川地震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震中地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这次地震波及的范围有十万平方公里,是否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呢?笔者认为,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数据作为评判依据;其次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判断。比如说,在房屋被震塌的地方而言,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有些未受影响的比如赠与合同等则宜适用。
  其二,汶川地震在什么时间区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起点是2008年5月12日,终点时何时则要根据灾后重建的进程和具体案情来具体分析了。
根据案情,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举出使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相关证据,裁判者也可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免除责任,当然,这种免除也不是绝对的,还要参看不可抗力这个“因”对于法律后果这个“果”的原因力的参与程度。


地震对于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
  一、地震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
地震对于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具有很大的影响,这次汶川地震会导致许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并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违约方就可全部免责,还应参照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和参与度进行衡量;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违约为不可抗力所致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违约后违约方应尽到减损的义务。

二、地震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影响
  汶川地震造成的侵权案件也很多。此就常见之几种情形简述之。
  1,工伤。汶川地震发生时,正是多数人的上班时间,伤亡事故不少,另外在救灾过程中的伤亡也不少见。是否属于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确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建筑物毁损
  虽然建筑物倒塌主要是因为地震的破坏力所致,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建筑物损毁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豆腐渣”造成的,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建筑物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合格建筑则另当别论。
  3,环境污染
  地震中很多的化工企业破坏严重,既有可能出现环境污染的民事赔偿案件,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1)相关的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的各类强制性标准、规范;(2)相关容易导致污染的危险品、化工制品的管理是否存在疏漏。假设没有上述两种情况,且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企业应免责。

  三、地震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地震也可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92的规定,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地震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继承、收养;对于物权的影响;对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对于房屋按揭贷款的影响等等,限于篇幅,在此掠过不表。


地震对于程序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具体到何时恢复审理,应当根据前述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时。
根据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可终止审理。仲裁案件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中止。

  二、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汶川地震灾害破坏的严重性,审判机关应适当从宽掌握诉讼时效的继续之日,最好是在震区大面积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后,以便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被地震中断的相关诉讼行为。

  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包罗万象,政府、法院、检察院均对此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法律人也当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克服地震给我们留下的法律难题,为灾区的重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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