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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楼maobu于2008-05-30 21:17发表的 : 不认同楼主的观点。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但并不因此就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是分清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等几种法律关系。抵押物的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继续。楼主的论述仅仅是建立在相关政策的基础之上,而非从法律的意义上讨论此问题。银行的银子不会飞了,在债务人 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当然,政府如果出台相应的政策免除债务则另当别论。 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也应当根据房屋的损毁程度和债务人灾后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台湾921大地震后的相关对按揭贷款的处置政策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对于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损毁灭的按揭贷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下一个指导性的政策就可彻底解决的。灾后重建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当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慎重对待。
引用第1楼nceva于2008-05-30 20:33发表的 : 在那几个灾区,也没多少商品房,损失最惨重的是政策性的农业贷款。 还有比较尴尬的事一些地级以上城市的商品房,墙体有开裂,不过这种就不算抵押物灭失了,照样要还款的吧。 另外,这样的法律后果就是会加速推动银行的房屋担保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担保,同时要求抵押人购买保险,或将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大发展
引用第7楼nceva于2008-05-30 22:24发表的 : 贷款人有权要求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 这个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导致主债合同的债务人可以有权利申请延长还款。 主债务的延长履行期限,由主债务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定来做为延期的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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