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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邓玉娇案留下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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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22: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log.caijing.com.cn/topic_article-26-1208.shtml

2009年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与其母亲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邓玉娇不打算上诉。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平衡学的角度看,应该是最能被各方面接受的一个平衡点。相信广大网民多少松了一口气,因为邓玉娇毕竟是恢复了自由。但是,如果从完美主义角度看,这还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判决结果,其产生的社会效果,还有待观察。此案留下了五个疑问。

一、假如邓玉娇没有“心智障碍”又会怎样

隐含的答案就是: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告诉广大妇女:当遇到歹徒侵害时,如果你要制服对方,首先应该考虑你能否在事后被鉴定出精神病患者,只有如此你才有可能免除法律处罚,如果你是正常人,那么你就不能对歹徒下狠手,否则就要受法律追究。如此,会取得何种社会效果,令人心存疑虑。

二、怎样才能实施有效的正当防卫

案件判决应该能够起到教育人的作用,给人们指出正确的道路。但是,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人们照旧迷惑:如果我遇到了歹徒攻击,究竟应该怎么做才能既保护自己、制止歹徒行凶,同时又避免防卫过当呢?邓案判决没有给出答案,至今,人们也找不到这样的答案。我想,宣读起诉书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两位同志,恐怕也难以回答。著名法学家马克昌也没能给出答案。

希望有关方面借此案件进行一场法制教育:模拟邓玉娇,向全国人民演示正当防卫的方法,既不伤邓某某,又保护了邓玉娇自己。也希望法律专家们大显身手。

三、邓某某为什么要三次攻击邓玉娇

根据巴东县检察院起诉书的描述,“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某某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某某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某某乱蹬,把邓某某蹬开,并站起来。邓某某再次扑向邓玉娇”。请问,邓某某三次攻击一个小姑娘,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检察院和法院均没有给予明确回答。

四、黄某为什么会阻拦?

根据巴东县检察院起诉书的描述,“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某某刺击,致邓某某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某某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如果上前阻拦的是服务员或其他人,人们不会怀疑“阻拦”的定性。但是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黄某某与邓某某一样,都是加害人。因此,黄能够阻拦还是能够帮助邓某某,至少站在邓玉娇的角度看,很难判断黄的行为是阻拦行为,如果能够判断黄是在阻拦,她还会刺黄吗?另外,从起诉书看不出黄是在何时开始阻拦的,如果邓玉娇刺完了邓某某,已经停止行动,那么黄阻拦什么呢?是阻拦邓玉娇继续刺邓某某,还是阻拦邓玉娇刺服务员呢?这个环节其实很关键。如果认定黄的行为性质是阻拦,那么案件就成了邓玉娇与邓某某一对一的事情;如果黄的行为是攻击性质,那么案件就成了一对二,一个弱女子对两个男人,毫无疑问,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五、邓玉娇今后的处境会怎样?

邓玉娇没有被强奸,这是邓玉娇之大幸,这个结论也是邓玉娇的家人甚为宽慰的结果。在中国,如果一个女孩被强奸了,而且世人皆知,那么这个女孩今后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邓玉娇早期的律师大概不懂这个规则,向世人公开了他们的疑问,所以被邓玉娇的家人解除委托协议。

然而,邓玉娇被鉴定出患有“心智障碍”,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还有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有时难以控制自己。如此,邓玉娇今后的日子会怎样呢?希望她能够有个好归宿。

防卫正当, 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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