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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周兼明:“中国式草根民主”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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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07: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接受媒体专访时称,《通知》是\"新时期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纲领性文献\"。

在李强调的几点新要求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首次明确了县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有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举措会让村民自治这种\"中国式的草根民主\",更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通知》虽是为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却可能抑制村级民主之发展,导致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对村民自治权的干涉\"名正言顺\"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已有10多年历史,村级民主(海选/直选)也被视为中国当下最有活力的一种民主实践而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在这种情况下,是用立法及司法行为规范村民选举,使之日臻健康完善,还是加强行政手段管制选举,使之中途改道,已成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问题。

近年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量资金和项目流入农村,土地流转、商业承包、各类补贴引发的利益关联也越来越多,大陆农村的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村官虽小,但他们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直接掌握乡村集体资源,对中国数亿农民来说关系重大。有人戏言\"小村官面临大诱惑\",由此爆出各种村选\"黑幕\"--有违法私填涂改选票的、有用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有以暴力威胁投票人的、有以贿选利诱选民的,等等。

这些通过非法方式获选的村官,上台后自然会\"权力寻租\",从而影响民主选举在民众中的声誉。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终极原因,是因为法治没有跟上民主的脚步。对民主自治来说,应重视立法/司法保障,约束行政权的自我扩张天性,保障自治权制衡行政权,两权对等相衡才能共同发挥效力。

如何能真实代表民意,而不是一级政府或党委的意思,是村委会选举的关键。如果村委会选举,回到以党组织为中心,村委会势必会被民众看作党政代言人而不是村民代言人,大多数村民便难以体会选举的正义性和责任感。另外在现实操作中,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民选委会主任,往往会将\"村民自治\"变身为\"党员自治\",导致基层政府被动承担过多责任。在当下社会矛盾尖锐时期,这种\"路径选择\"并不明智,它很容易把多元社会的各种矛盾过多指引到各级党委政府身上,导致党委政府成为直面群众的被动者、博弈者,而不是更加超然的仲裁者、调解者。可见,村级自治式民主的核心是自治,待之如程序细化也好,制度改进也罢,不能靠任何组织的干预,终归要落实为立法及司法的保障,才是正途。

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己的事。让村民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其是\",在行使权利中学会依法维权,符合当地情况的科学的民主模式才有可能成长成形。民主,其实也有选择民主模式的自由。不是每个村庄乡镇,都必须实行以党组织领导村委会并村民代表大会的唯一的自治模式。只实行一种模式,由于未结合本地情况,反而会让民主成为一些村庄和村民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已厘清村委会与政府及党委间的职权界线。当村民自治被越来越多人认同的今天,国家权力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从乡村政治中逐步退出(而不是为了防止贿选、暴力选举而矫枉过正,重回党委主导一切的老路),让法律主导村级民主的进程,用自治权调动村民参与民主自治的热情和社会责任。至于基层民主选举会不会导致政府领导失控的问题,有来自基层的建议认为,\"两条腿走路更好\"--一方面坚持村民自治,让村民选出能带领大家致富的能人(也可能不是党员干部),一方面由政府监督非贿选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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