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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住宅房地产(修正)法令 本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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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宅房地产(修正)法令 本月17日生效

(2011-01-13)


  住宅房地产(修正)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简称RPA)将从今年1月17日生效。
  国会是在去年11月22日通过上述修正法令,主要修正处是:

  我国有地住宅的海外业主,一旦放弃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权,就必须在两年内卖掉该有地住宅。

  另外,有地住宅的外国受益人在继承物业后,必须在五年内把物业卖掉,而不是目前的十年。

  此外,外国发展商买下有地住宅用地后,若无法如期完成,必须延长建筑规约期,发展商也须按期缴交更多款项。

  律政部昨天发文告说,在原本的住宅房地产法令下,外国发展商在购地后,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建筑工程,并在取得临时入伙准证(TOP)的两年后,卖掉所有单位;同时,也不得卖掉未经发展的空置住宅地段。

  法令修正后,发展商须按期缴交款项的新规定,与政府售地计划下的延长款项(extension premium scheme)计划类似。

  根据该计划,发展商在购入土地后,若无法按规定的期限兴建新项目,逾时第一年须缴相等于地价的8%、第二年缴交16%、第三年缴交24%的罚款。

  根据住宅房地产法令,符合申请的海外买家只允许在新加坡买一栋有地住宅,且必须自住,不可出租,且必须持有一段时间才可售卖。

  若要买新的有地住宅,海外买家也必须把原本拥有的有地住宅先卖掉。
在法令修正后,若海外买家未经授权,在自住期限前擅自卖掉该有地住宅,罚款金额将增加到最高20万元。
  若擅自出租有地房地产,海外买家也会面对相等于总租金收入最高达3倍的罚金或1万元,视何者为高。

http://www.zaobao.com.sg/sp/sp110113_022.shtml
推荐理由:新加坡为什么房地产市场一直很稳健,看看人家的措施。国内的做法就是鼓励炒炒炒,结果老百姓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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