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233|回复: 0

[【社会视角】] 五部委:各地年底前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3 09: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163.com/11/0302/16/6U5FFV4K00014JB5.html
希望工资再涨涨。

核心提示:发改委、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和统计局五部委联合发通知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部署各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设工作,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中广网北京3月2日消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各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同时,要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通知明确了联动机制的四项主要内容:

一是保障对象。主要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是启动条件。各地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并可参考当地政府提出的预期价格,自行确定。


三是联动措施。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是补贴标准。各地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比例确定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标准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此通知的落实要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分工合作、落实责任,确保联动机制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6-4-19 03:45 , Processed in 0.089548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