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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北京父亲养儿10年方知非亲生 法院判前妻赔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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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22: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08/c_121161711.htm


孩子由对方自行抚养

与前妻离婚时,张先生得到了儿子小磊的抚养权。5年后,张先生在给儿子申报户口时,意外发现小磊并非他亲生。记者昨天获悉,张先生将前妻崔女士起诉到(北京)密云法院,法院判决小磊由崔女士自行抚养,并由崔女士赔偿张先生损失近6万元。

张先生是密云本地人,他比老家在河北的崔女士大7岁。1998年11月,张先生与刚满18岁的崔女士相识,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1999年5月,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4个月后,儿子小磊出生。2005年6月,双方领取了结婚证,然而,仅两个月后二人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磊由张先生抚养,崔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并共同负担小磊的教育及医疗费用。

此后,双方渐渐疏远。小磊到了上学的年龄,但因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没有申报户口。2010年6月,出于办理户口的需要,派出所要求张先生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经派出所委托,张先生带着小磊在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支持张先生是小磊的生物学父亲。

张先生非常震惊,他将崔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他抚养小磊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万余元,并请求法院判令崔女士自行抚养小磊。

崔女士表示,在鉴定结果之前,她一直以为孩子是她和张先生的,现在孩子可以由自己抚养,鉴定费也可由自己支付,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小磊并无血缘关系,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崔女士生活期间共同抚育小磊,且离婚后独自抚养小磊多年,付出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崔女士理应赔偿。张先生与小磊以父子关系共同生活多年,相互产生感情,应该得到精神抚慰。法院判决小磊由崔女士自行抚养,崔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近6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秋实)


非亲生,养了10年的感情也非常深了。孩子最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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