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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北京城管被杀案判决为——死缓——个人想法,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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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00: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被杀案一审宣判,凶手崔英杰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上午10时15分,崔英杰父母哭着走出法院大门。崔母面对记者号啕大哭,崔父说:“我今年56岁了,不知道在我有生之年,孩子还能不能回来。”据崔父介绍,今天的法庭很小,旁听的也只有几人,崔英杰听到宣判后,没有什么表情,也没有表示是否上诉,所以他还要再和儿子联系,看上不上诉。城管队进法庭旁听的有4人,他们走出法院大门时表情严肃,摆摆手,没有对记者发表意见,只是说:“今晚看中央电视台吧。”记者一直守在法院门口,没有看到李志强的家人出入。 

    崔父说,他一直想向李志强家人当面道歉,可惜未能如愿。 

    10时50分,崔英杰的律师走出法庭,他告诉记者,庭后他与崔英杰进行了交谈,崔英杰表示自己很痛苦,不能接受这个事实,要求上诉。

    案件回放 

    去年8月11日下午,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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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捅死同事李志强的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引来世人同情,看到付出宝贵生命的李志强身后仍然遭到一些非议,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一些队员们告诉《瞭望》新闻周刊,他们的心情“十分复杂”。 

    他们清晰地记得,2006年8月11日,在清理中关村西区无证摊贩的过程中,烤肠摊贩崔英杰近似疯狂的一刀,刺入了李志强颈部,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使得李志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此他们失去了一个很好的同事,世上又多了一个破碎的家庭。

    崔英杰的辩护词显示,他是河北农村的一个普通人,来北京最大的愿望就是赚钱让家里人过上好些的生活。那天引发冲突的三轮车,是崔英杰一天前刚向同事借了一千多元新买的。崔英杰说,他所以在车被没收后又提刀上前,是希望发生“在最后关头要回车”的奇迹。

    因为一次日常的城管执法行动,李志强和崔英杰这两个素昧平生的人,却完全改变了彼此的人生轨迹。这一事件也让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迷惘。 

    “李志强事件的发生对城管执法者的影响超乎一般人想象,”海淀区城管大队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李志强事件从根本上动摇了不少城管队员的信念,为没收一个小摊贩的三轮车,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死后还要受到种种非议和责难,这样的活继续再干下去,值得吗?” 

    让城管队员们更为困惑的是,如果论文明执法,李志强绝对可以成为典范,“有一次他追无证经营摊贩,一连给对方敬了三次礼,对方都没有停下来。”在查没崔英杰烤肠摊过程中所拍摄的录像也显示,身着制服的李志强当时反复耐心地劝说。“但就是这样规范的执法过程,还不能换来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甚至还要付出血的代价,我们究竟还能怎样履行职责?”李志强的同事问记者。 

    李志强事件也许只是个极端的个案,但其背后却是目前每天在全国各个城市不断上演的城管队员与无证摊贩、违章建筑业主、小广告散发者、流浪乞讨人员、黑车司机数不尽的纠纷和矛盾。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 ... /A11/200704110107.asp

  此案可以说充满悲剧性色彩。一个是尽职尽责的城管干部,背后是千千万万全国城管和既得利益的城市政府官员。另一方是个打工小贩,其目的是养家户口,背后也是千千万万的同情者和同病相怜者。此案的意义有案内和案外。

案内的焦点有两个:
  首先,崔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崔是在最后没办法的情况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冲上前去用小刀刺了李一下,目的肯定是想拿回被没收的三轮车。应当说,崔此时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并不想至李于死地),但是情绪非常激动和激愤,想要靠暴力拿回三轮车。应此,似乎定故意伤害罪(至人死亡)合适。也有人认为是间接故意(放任崔死亡)。当然,主观故意还是要靠客观的行为来表现和证明,法院最后根据录像认定崔当时存在杀人的故意,这也是法官的裁量。
  其次,是否适用死缓。当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时,那原则上是适用死刑,法院对之适用死缓的理由是: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具体危害程度,可以不立即执行。这一点的确是的。从城管一方来说,肯定希望崔立即执行,这样也好安抚城管之心,杀人偿命。但是,按法律来说,“罪行及其严重”才适用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这一点上值得称道。应当说,崔某的主观恶性不强,再犯的可能性很低。况且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这样子判也是能接受的。

案外的思考则很多:
1.城管制度的合法性
  城管应当说是个怪胎,脱胎于原来的什么“城市综合执法(队)”,是一个执法权非常广泛的机构。行政处罚法的确规定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是这也是有限制条件的。好像是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吧。对于城管局(有些地方还没设局)是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向来是有疑问的。如果它是,那么工伤、卫生、公安、文化等机关和它的职权划分呢?应当说,城管是中国社会行政系统孳生出来的变种,其目的就是方便管理行政相对人,核心思想是集权和高效。
2.贩夫走卒,宁有乐乎?
  只要是社会主体,就享有自由和人权。应当说,摆摊就是一种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是一种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里也是有规定的。当然,个人的权利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是,用地方政府(甚至是其工作部们)的规章、文件、命令去限制个人的基本自由和人权,这合适么?上海最近在考虑出台《城市设摊导则》,城市设摊开不开禁,怎么开?难啊。立法者必然要平衡,一方是贩夫走卒的经济自由和谋生权,一面又是城市的管理秩序和行政机关的利益。要我说,真的,很难…
3.中国环境下司法判决对社会利益集团的平衡
  法院无疑面对一个困难,一面是千万的城管队员和城市执法者,一面是同情弱者的广大百姓和千万的农民工小摊贩。虽说法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客观的说,法官在断案时必须考虑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尤其是这种案件,合议庭必然再三斟酌,拿出基本意见后由审委会讨论。不判他死刑吧,城管这个集团肯定不干,肯定会通过各种渠道施压。判他死刑吧,老百姓和打工者肯定要说法院不不是人,这崔某和恶贯满盈的杀人犯又不一样,人家不就是摆个摊,吃口饭么。这城管不讲理,一不小心把他弄死了,那判个无期死缓就行了么,干么非要把人家娃给毙了?!
  因此,问题还是我们的法院如何对待强大的各方利益集团,民意在中国这个特殊的社会究竟能多大程度上影响司法,法院在碰到此类案件时,是否要发挥司法的某些“协调”功能?毕竟,中国的乡土社会太根深蒂固了。

以上只是我的一点想法,希望能引起大家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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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00: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喜欢威望,但我佩服小崔和泼尿的老乡。

城管是什么东西?

有良心和廉耻者皆不屑端此狗食槽。

如果一定要我选择,在当城管和讨饭之间,我选讨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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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4 10: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醉兄是世外高人。

有许多城管其实也明白,应此在很多时候也是睁眼闭眼,上级要求严查了,就多管管,劝那些摊贩收摊。松懈了也就这样。当然,他们平时也没少沾摆摊的便宜。经常是要吃要喝。

人无外乎混世吃饭,皆有父母子女,都得吃喝拉撒。呵呵,关键还是这个制度的问题。利弊肯定都有,但是当权者权衡下来,到底孰轻孰重?如果当权者权衡的结果突破了这个社会客观情况所能承受的范围,就必然会出现某一事由促使当权者重新司考。

期待其他高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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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0: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认为是城管也是工作,他们也没办法。关键是应该让小摊贩有个可以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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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0: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在法律板块讨论这个问题,只能先从也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崔是以暴力抗拒城管人员执法应该是不容质疑的,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自然会产生其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名的成立,而崔如楼主引文中所称的近似疯狂的一刀,刺入执法人员李的颈部,虽然崔出于激情犯罪,可能没有剥夺李生命的主观故意,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崔是逃离了现场,因此可以说,崔不计用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颈部,并逃离现场,对李志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法院对崔适用了缓刑,是否考虑到比如社会影响等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果是,那它就不是一个完美的判决,毕竟没有完全放到法律这一框架内处理这一案件,大家都知道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崔和李概莫能外。出现这个结果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政策和制度设计的的相对不完善决定的。放到这个角度考虑,可能崔和李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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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0: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求生的本能与法律往往有着冲突。人家靠这个车混饭吃的,无情的没收真的很容易使人在心无杂念之下捅出那一刀。


这件案件真的是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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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2: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xiangdong于2007-04-14 10:47发表的 :
我认为在法律板块讨论这个问题,只能先从也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崔是以暴力抗拒城管人员执法应该是不容质疑的,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自然会产生其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名的成立,而崔如楼主引文中所称的近似疯狂的一刀,刺入执法人员李的颈部,虽然崔出于激情犯罪,可能没有剥夺李生命的主观故意,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崔是逃离了现场,因此可以说,崔不计用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颈部,并逃离现场,对李志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法院对崔适用了缓刑,是否考虑到比如社会影响等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果是,那它就不是一个完美的判决,毕竟没有完全放到法律这一框架内处理这一案件,大家都知道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崔和李概莫能外。出现这个结果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政策和制度设计的的相对不完善决定的。放到这个角度考虑,可能崔和李都是受害者。

但是,城管有没有考虑把别人的车了也可能危及其生命?

比如,某人端起碗,我给他砸了,几次三番,最后此人饿死了,难道不算我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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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2: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很多地方骂过城管?

现在的城管施暴,都带着摄像机,啥意思呢?这个摄像机从来没有拍到他们抢东西、破坏东西的情形。大家都见过一地烂西瓜、一地烂鸡蛋、链条和钢丝都被破坏的烤红薯小车等帖子。大家有何感想?

法的本意,不是虐民、施暴的依据吧。

——————本不懂法律,仅仅是从的角度,或者说从生物角度说这些话。流浪猫狗都有生存权,我们在救助流浪猫狗的同时,往往要谴责其主人。社会弱势有没有生存权?但我们已经是国家的主人了,我们该谴责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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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3: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城管有没有考虑把别人的车了也可能危及其生命?

比如,某人端起碗,我给他砸了,几次三番,最后此人饿死了,难道不算我故意杀人?
贩夫走卒生活艰辛,他们的这种经营模式也确实满足了居民的家常生活的很多需要,也是他们谋生的手段,无论从任何角度着手都应当允许他们合法存在,给予他们合法有序的生存空间。
  出于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执法也确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粗暴执法只会带来更坏的负面影响,损害政府的权威,所以这需要政府妥善采取疏导和规范的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所以如果李志强有执法依据,采取扣车等强制措施得当,就很难认定他的这种行为和抢人饭碗等非法行为等同,就个案来说,不追究崔的刑事责任,恰恰是对李志强的不公,不应该让他个人承担制度体制带来的恶果。理性地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案件,才有助于悲剧的不再发生。虽然我对崔英杰也是十分同情,但还是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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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4: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残忍,制度可以剥夺人的尊严和生活的权利,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无耻。对于城管与小贩的对抗,我们正应该从长官的意识中取处理,即城市的市容市貌在长官的做官资历中,应放在什么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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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4: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zqfhzm于2007-04-14 14:16发表的 :
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残忍,制度可以剥夺人的尊严和生活的权利,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无耻。对于城管与小贩的对抗,我们正应该从长官的意识中取处理,即城市的市容市貌在长官的做官资历中,应放在什么样的地位。


说得很好。

我这里补充一个事例:最近本地创卫生城市,使得很多人上班要迟到。

为何??——————太多太多早餐摊子关门了。

因为我家住在市中区,是整治的重点,我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吃早饭了。

创卫为何?——————政绩。说穿了是为了让更高级的领导来了看着舒服。

还有一事————菜市有很多“摩的”,我认识不少。最近发现有个人很久没出现了,一问才知,去年“禁摩”时,此人因糊口困难,毅然冲向首都,到弱势群体集中的地方卖烧烤去了。结果,不到一个月,因精神紧张、压力极大、生活及其没有规律,竟在不到四十岁、家里有二老二小一病妇的情况下因脑溢血撒手人寰。

试问,“摩的”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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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8: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摆摊 该罚款多少钱,有明确规定吗
2.三轮车值多少钱
3.崔认为李侵害了他的财产,这就是他杀人的逻辑。这个逻辑是合理的。
比如你白纸黑字地写好,摆摊罚款50元,你就不能没收别人的东西,你应该让崔现场缴50元,如果崔身上没有50元,你拿走三轮车要写收据,缴了50元后把三轮车还给别人
4.执法者首先要守法,没有根据地拿走三轮车就是抢劫
5.所以崔杀人,李是有过错的
6.李的过错源于李的单位很愚昧
7.崔杀人值得同情,判死缓过重
按我的看法,判一年就够了
8.李的单位自己要自我检讨,坏制度害死了李,而不是崔害死了李

可惜俺不是领导,俺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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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8: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hueoe妹妹说得真好。

李的单位是哪里?

不该仅算城市管理局(好像是这个名字)吧。

李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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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9: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在法律和人情方面,我宁可选择后者!
1、法律似乎很公正,但要看谁来执行,在一个人治的社会,我对其公正性的怀疑一直没有停止,
2、现在的法律很多是保护强势集团,比如国有垄断!不能“平”字端心,老百姓自然同情弱势
3、从感情来言,那个城管死有余辜,因为他的眼里,小商贩就是街头流浪的狗,任其欺负的,不想这只狗嘴里有牙,重重咬他一口,如果城管大人见了有势的,估计乞怜摇尾也未知。
4、从生命角度,那个城管也够可怜的,同情他一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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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20: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正如醉乡兄一上来定的讨论基调
本案更多的话题来自案件外的社会大背景
本人对案件外的东西向来没兴趣讨论 呵呵

案件本身没有多少法律问题可以分析 随便谈谈自己的观点
1、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我们都不掌握案件事实 很难作出判定
但如果确是媒体报道的“一刀直刺颈部”的话
按照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个人认为 故意伤害的故意和直刺颈部的行为是不相符的

2、至于刑罚的适用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大家注意 这里的刑罚适用顺序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中唯一的从重刑开始适用的罪
因此故意杀人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死刑(包括缓期两年执行),然后是无期徒刑,再然后才是有期徒刑
而刑罚适用的降格,都是需要有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的
本案中 个人认为 法院能考虑的也就只有两点:1、崔的犯罪故意是突发而不是有预谋的;2、崔的犯罪行为是刺一刀,而不是刺很多刀。因此其个人主观恶心、社会危害性要小一点。
但这不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罚处罚的情节
甚至很难说是酌定情节
所以免除死刑很难找到足够的理由
这里要说明的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是死刑,只是其执行方式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两年执行
但这一区别就是被告的性命保住了
这里还是反应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

3、对崔来说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并不是很坏的结果
依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还可以依据《刑法》第78条的减刑,但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起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


也就是说 死刑缓期执行是可以逐步减刑的 最少的服刑是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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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21: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兄的帖子应该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法律板块如何进行讨论的问题。个人认为还是要努力在法律这个框架之内对个案进行分析,发表意见。李志强的妻子主动放弃了对崔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并在一审判决前发出宽恕崔永杰的呼吁,尚且如此理智。我们参与本案讨论的朋友们更要避免情绪化。
   感觉即便崔上诉,二审法院也会维持原判的,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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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21: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中国现代化过程的牺牲品,在这里哀悼,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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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4 22: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这里水平是很高的。

即判了死刑,又适用死缓。的确很好了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从判决的社会影响来说,很好,平了两边的怒气。

我觉得也会维持原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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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23: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xiangdong于2007-04-14 21:36发表的 :
含笑兄的帖子应该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法律板块如何进行讨论的问题。个人认为还是要努力在法律这个框架之内对个案进行分析,发表意见。李志强的妻子主动放弃了对崔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并在一审判决前发出宽恕崔永杰的呼吁,尚且如此理智。我们参与本案讨论的朋友们更要避免情绪化。
   感觉即便崔上诉,二审法院也会维持原判的,拭目以待吧。

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能有李志强的老婆这么宽容,哪里会出这样的事。

如果监狱里的饭菜能分给妻儿老小,可能有不少人会设法去坐牢,因为,作为一个长期受到城管惊吓的人,只有监狱里才不会看见城管。很多被城管撵的人纯粹就是为了糊口、孩子读书、家人医药,绝大部分还是在糊口层次。

如果说有人同情被泼尿那几个孙子,那我就要怀疑法律到底作何用了。

肖桂秋的店铺旁边就是一个扩建到人行道上的网吧,为何偏偏选她家执法?

如果说我在场,合适的时候我就用大粪泼他几个孙子。

如果是在小平故里,可能就不是一桶尿能收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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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0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8楼醉乡常客于2007-04-14 23:42发表的 :


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能有李志强的老婆这么宽容,哪里会出这样的事。

如果监狱里的饭菜能分给妻儿老小,可能有不少人会设法去坐牢,因为,作为一个长期受到城管惊吓的人,只有监狱里才不会看见城管。很多被城管撵的人纯粹就是为了糊口、孩子读书、家人医药,绝大部分还是在糊口层次。
.......



当下中国需要的是依照法律实现正义!!

如果民意可以代替司法,那就会出现文革时期某革委会领导说,现在我以人民的名义判你死刑,您

会作如何感想?法官裁判的依据不能仅是实质的公平与正义,也不是依赖对判决后果的研究与考

量,更不能仅是依赖情理与常识,如果只是依靠这些,就必将流于社会舆论的偏见,暴民的统治。



我的一位很优秀的法官朋友说:“法官裁判的依据不能仅是实质的公平与正义,法官对道德与伦理

的言说远远比不上道德学家与伦理学家的雄辩与深邃;裁判的依据也不能仅是对判决后果的研究与考

量,法官这种事先的大致预测远不及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的细致与扎实;裁判的依据更不

能仅是情理与常识,这要么流于社会舆论的偏见,要么成为法官的恣意的遮羞布。要求法官依据这

些因素裁决案件,法官实在是勉为其难。法律与道德、常识、功利互相纠缠、不分彼此,将不可避免

地导致只能由法官裁决案件这个命题的正当性地彻底丧失”。


“评判判决质量高下的标准,不在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而在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理由的详尽与妥贴,论证过程的缜密与严谨。同样地,我们从来都不是根据法律学家所主张的最终观

点对错,来评判其学术素养与学术地位。对许多法律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法律人和门外汉往往持相

同的见解,我们只所以相信专门家,仅仅是因为门外汉依靠的只是无以言表的直觉与感悟,而专门家

除此之外还能给出与整个法律体系相融合,与基本法律原理相一致,与法律发展方向相吻合,因而拿

得上台面,能够说服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法律理由。法律职业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或许可以全部归为这

种提供法律理由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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