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469|回复: 7

"法律版" 发帖子须知 注意看噢!

  [复制链接]
大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8-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分坛所发帖子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法律版』无关;
*本分坛刊发各类帖子之版权归作者和『法律版』共同拥有,于网络转帖本分坛原创作品请注明作者及出自『法律版』;
*如欲将相应帖子用于传统媒体, 请与作者本人或『法律版』分坛联系。



一:总则

1、『法律版』专门用于法学系相关学科及专业学术问题的讨论;欢迎就学术论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2、 极力鼓励原创。特别欢迎将自己的论文发表于本版并得对其版权做特别申明。

3、 欢迎转帖适合学习、提高法学素养的文章。


二:讨论规则

1、本分坛专门用于法学专业问题的讨论,欢迎就学术论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请选择适合您的区发表文章,文章标题、内容应该与相应区的主题相符。请不要一文多发。

2、发帖之前请先看看论坛中是否已经有相关主题!请关注精华区中收录的文章。请先翻阅区内文章列表,或用论坛搜索的功能看看有无重复的或内容相近的主题,能够跟帖讨论的尽量跟帖而不要新开主题。尽量避免重复。

3、作为法律版的学习者,应注意语言运用的适当。标题请明确地反映文章内容,请不要用“请问”、“请教”、“问题”、“求助”等过于简短而不能反映帖子内容的标题;同样,诸如“紧急求助”、“!!!!!”之类的标题于事无补!

4、提出问题或回应帖子应对问题背景有个交待。对于案情最好进行归纳性表述(对真实的案例,非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件尽量勿使用案件中涉及的具体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可粘贴案件来源地址)。在谈到某某学者有什么看法时最好写明出处以或粘贴链接,以便网友查阅。

5、讨论中请就事论事,就案论案;讨论要有理有据,多依据法理、法律法规开展讨论,

6、讨论请以友善的态度进行之。

7、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帖子;在讨论专业问题中恶意灌水的帖子;恶意发表纯粹谩骂内容而严重超出学术讨论范围的帖子;发表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帖子;其他与本分坛相应分区主题无关的帖子等,管理人员将予以删除,严重者将封禁ID。




三、鉴于转帖较多而为之版权问题特别提醒:

1、凡转贴文章,请注明原始出处。

2、转贴文章时请注意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

3、在本分坛上发表的文字,非经原作者同意一律不得转载;


四、遵从法律相关

1、请会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遵从注册时的同意事项。

3、签名档内容应同样遵从本条之1、2 。


五、附则:

1、参与本分坛,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了本规定。

2、本请网友服从斑竹管理,如对管理有意见请发E -MAIL给斑竹或在相关版面讨论,对管理者有意见的,可发E -MAIL给分坛主。

3、分论坛保留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的各个条款进行修订;凡对于本规定有任何意见与建议,可以跟帖于后或发E-MAIL给分坛主。


大林的联系QQ:83902735
电子邮件:lawred@sohu.com



最后大林谢谢大家!希望大家在这里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大林也就开心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3-12-1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林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4-1-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抱歉。我最近被中国律法网的事缠身。我失职了
抱歉啊
忙完那边,我把那边的友人拉到这边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底了,大家都忙,我们理解大林兄的难处!其实一个版面不是斑竹一个人可以撑起来的,希望爱好和研究这个领域的书友一起来努力,多多参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xingd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1-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hoho...
大林!!!
头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xingdi在2004-1-27 21:59:48的发言:
hoho...
大林!!!
头头!!


欢迎xingdi光临读书园地,大林在这里太寂寞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xingd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1-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嘻嘻。。。。
他的牛牛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4-2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在这里看到更多有关法律专业学习方法和经验的帖子和精彩文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4-29 01:43 , Processed in 0.377575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