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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诉“可口可乐”肖像侵权案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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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丹 肖春飞  




   姚明诉“可口可乐侵权”一案,7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非正式的庭外和解。这是自5月2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来,本案双方首次在法庭相见。


   作为被告的“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拿出的四份证据如下:可口可乐公司与中体经纪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中体经纪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之间的关系说明,中国篮协与此事相关的规定及文件,可口可乐运用在足球中类似的广告图案。  


   姚明方出示了两份证据:与侵权有关的可口可乐外包装一份,徐汇区某超市购买所得可口可乐的发票一张,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合同一份,  


   姚明律师王晓鹏表示,可口可乐方面与他们有过联系,表示愿意庭外和解。但是,只有在可口可乐先认错的基础上,才有双方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的日期目前尚未确定。  


   今年4月,作为中国男子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授权可口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于是,姚明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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