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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析说证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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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9: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析说证券法修订(一)



新修订的证券法是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想就证券法修订的问题讲三个方面的情况。第一点就是要给大家谈一谈,为什么要修订证券法?第二点想跟大家谈一谈,这次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哪些?第三个方面想和大家介绍一下,这次修订证券法它的意义和作用?今天我就想跟大家谈一谈第一个问题:证券法为什么要修订?也就是说,证券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它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我们这个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应当说证券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的增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也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那么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式发展的需要,那么究竟它不适应哪些情况呢?客观情况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出现了哪些新情况?面临哪些新问题呢?我想从两个方面,来给大家谈谈这个情况。



  我们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提出来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样一个目标。如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制、推进股份制改造、筹集更多的社会主义社会资金,来促进经济的增长,这都需要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



  一方面我想从大的方面来讲,只有发挥好资本市场这些功能,才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来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样一个目标。与此同时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一个决定,在这个决定当中,特别提到,要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要积极地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要扩大直接融资。从我的印象,在我们党的决议当中,专门提出有关资本市场发展这样一个重要的决策,我认为这是第一次。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以后,在2004年的2月1日,国务院又专门发了一个文件,那就是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问题。它系统地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十几年来的经验,明确地提出了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这是一个战略任务,所以这是从大的方面来看,党中央和国务院是做出了对发展资本市场做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决策。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要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证券法律。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讲。



  从具体方面来讲,我们证券法实施五年来,在实施的实践过程当中,确实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现行的证券法有些限制性的条款,已经不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了。因此有必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从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来讲,也有必要进行修改和补充,更好地来规范资本市场。比如说怎么样更好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是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怎么规范它的发行行为?对这个大家很关注。我们常常说,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基石,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的。只有不断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把我们的基础打得很扎实,这才有利于推动我们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在这一方面,在证券法实施五年多的时间。反映出来我们原来上市公司的一些规范性的一些规定,不是很完善。所以大家经常比较有意见,就是有些上市公司,在发行的时候,发行股票的时候不透明,特别有个别的少数的,还有弄虚作假,有误导性的陈述,或者有些重大的遗漏。这样的话就有必要我们通过这次修订,吸取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这方面应当更加完善。



  证券公司,这是资本市场发展一个很重要的中介机构。因为上市公司发股票,都是由证券公司来承销的,它担负着很重要的任务。但是从近几年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来看,我们有些证券公司,发现内控机制不严,就是内部控制的机制不完善,原来规定的也不够,规范的一些要求,也不尽如人意,金融活动也不够规范,同时外部的监管手段也不足。所以从实践来看,证券法就有必要,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特别它一些经营过程当中产生了很多方方面面的问题,怎么样通过修订法提出一些更加符合实际的,更具有操作性的一些规范要求。这是从证券公司可以看到,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也需要修订这个证券法。



  还有一个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就是怎么样保护投资者,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立法部门或者是执法部门经常听到和收到好多中小投资者的一些要求,一些来信,希望从法律法规上能够进一步加以规范。



  另外这五年多的实践,也使我们发现,从证券发行、交易,还有结算这些制度都不够完备,需要通过这次修订,能够把这一方面能更加完善。



  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修订,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这什么意思呢?就是原来的证券法,没有给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它只准在主管市场交易,没有讲可以搞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比如说二板市场啊,比如说柜台交易啊,它排除了这样的规定。



  最后一点来说,从我们这五年多实施过程当中,深深感觉到对资本市场加强监管当中,出现了一些很多新的情况,我们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同时各方面都普遍反映,我们原来证券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它不利于纠正违规、打击违法、维持市场的秩序。广大投资者还关心的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由于资本市场的行为主体,它产生过错,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害,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原来我们的法律对民事责任这方面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刚才我从这两方面,一个从大的方面,从宏观上来讲,证券法需要修订;从五年的实践,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来看也需要修订。所以近几年社会上对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是比较高的。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当中,就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订证券法。同时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广大投资者也纷纷提出要求,要求对原有的证券法需要进行修订,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所以综上所述,证券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我们从2003年7月份开始,就正式成立了证券法修订的起草小组。为了把这部法律能够修订得更好,能够广泛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所以我们在起草组当中,由人大、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还有国务院的法制办,法改委、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这些主要的,跟证券法立法、执法有关的这些主要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了证券法修改的领导小组。同时从各个金融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还有法改委这些部门还抽出专职人员成立了工作小组。为了更广泛地能够听取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尊重专家、学者,发挥他们积极的作用,我们还专门聘请了8位社会知名人士,比如说有北大的教授,厉以宁教授;原来第一届全国证监会的主席和第二届证监会的主席刘鸿儒、周道炯都聘请为专家顾问组成员。为了把这部法律能修订得比较好,从2003年一直到提交第一审,一共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广泛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召开了国内经济专家各个方面人士参加的研讨会,也请国际上的专家学者来参加国际研讨会,而且组织我们起草组的同志兵分两路,到上海、深圳进行调研、听取。因为上海深圳有两个交易所,特别上海、深圳又是我们最早启动证券资本市场的这两个城市,去进行调查研究。而且专门组织派团出国进行访问,就是了解国外的一些证券法的演变情况。认真地吸取国外一些好的东西为我所有。



  所以说我们这次修订的证券法可以说是集思广益、反复论证、群策群力,最后形成了证券法的一个修订草案。这个修订草案是今年4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8月份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审核,10月份进行了三审。在三次审议过程当中,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广泛地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且对有些问题又进行了专门的座谈讨论。我们经过三审,最后10月份能够顺利的通过,赞成的票数是很多的,有的叫高票通过。因为我们在这次修订当中,第一,修订的指导思想比较明确。就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作为我们党的决定,对资本市场做出大段的论述这是第一次。我们就把这一段的论述,这种精神作为我们修订的指导思想。



  那么在修订过程当中,我们本着要既积极又慎重,既要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又要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能够安全运行,是考虑了两个方面。我们原来的证券法在制定的时候,通过的时候和实施那是1998年和1999年,大家都会记得,1998年亚洲出现了金融危机,亚洲出现金融危机以后,我们认真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些教训,当时由于我们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对外有一个隔火墙,所以从中国来讲没有受到什么损失,在亚洲金融危机过程当中,有些国家,由于在资本市场运作过程当中,对外开放过程当中,掌握得不好,使这些国家的经济受到很大的损失。所以我们吸取了这个教训,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比较侧重注意研究怎么样更好地防范风险,使我们的各项规定能更完善,这方面给予了很大的注意力。所以有一些限制性的条款规定也比较多,这我在以后介绍内容的时候还要详细介绍。



  对怎么样促进发展,有利于推动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在这些方面,在法律规范过程当中,注意得不是很够。所以这次修订,指导思想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大力发展,这个精神是很重要,而且是要积极地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所以这次在修订当中,把怎么样能够更有利于推动发展,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考虑到对原来有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已经不适合客观经济形式发展的要进行调整。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五年多的实践也使我们认识到,原来即便是注意了在加强规范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从实践过程来看,有些并不完善,不够完善,还有一些可操作性不强,有一些规矩,应当规范的还没有规范。所以我们这一次是在修改过程当中,两个方面都注意到了。既要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和创新,因为当今世界,整个金融领域,不断出现创新,我们得跟上这个形势,所以在修订原来证券法的时候,要既注意了推动资本市场的开放、发展、创新,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的规范,有利于更好地加强监管。



  从起草到提出一审,两年多的时间,收到方方面面的意见很多。怎么样妥善地处理方方面面的意见?我们大体上是这么办的,就是凡是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我们在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就做出修改、补充、完善。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认识又比较一致,修改的条件比较成熟的,这样的意见,我们尽量予以采纳和吸收。对有些争议比较大,认识还不统一,或者目前修改的时机还不够成熟,条件还不具备,我们这次就没有做出修订。大体上分成这三种情况来妥善处理。就是有利于发展的,有利于创新的,实践证明有利于推动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这样我们的有关条款就做了修订,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认识又比较一致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我们都尽可能的采纳,当然认识还不一致、不统一、条件也不成熟的,那就没有进行修订。所以我们这一次证券法的修订,这面比较大。不但对证券法本身进行了修订,而且原来公司法有关对证券发行、上市的一些规定,这次进行了调整,也都放到证券法里来补充了,大概有8条都拿过来了。原来的证券法是214条,经过修订以后是240条,新增加的是53条,包括从公司法移过来的,删去的是27条。虽然修订的面比较宽,但是我们还是集中注意就是,所有这些修改,都是既注意有利于推动它的发展创新,又注意有利于防范风险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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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7 09: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析说证券法修订(二)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修订的证券法主要的内容。也就是说在众多内容当中,我们想抽出有七个亮点,我想一个一个给大家来进行解读。



  我在上次说过,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面比较大,新增加了53条,删去了27条,但是归纳起来比较重要的,我觉得有七个方面。第一个问题就是为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空间,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想从这次修订过程当中,大家普遍关心的,叫社会普遍关注的五大问题,对这五问题的修订过程当中,曾经有过相当对立的意见,有的赞成这么修,有的赞成修。所以大伙非常关注,包括一些专家学者,也有对立的意见。第一个问题这五大问题,就是关于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问题。第二个关注的问题,就是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个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证券公司,可以不可以为客户融资融券。第四个国有企业能不能炒股,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关于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问题。



  这五个问题呢,原来的证券法都有一些严格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这次不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我先讲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这在制定证券法的时候,是个很重要的原则,当时是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些教训,从中国当时的国情来看,必须坚持分业经营,互相不能有交叉,当时这种规定是必要的。现在为什么对这个要进行调整呢?就是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就是我们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开始这几业当中已经开始有交叉了,但是从世界各国来说,综合化经营已经是个普遍的趋势。但是从我们国内来说,也在开始起变化。比如说我们已经有在控股公司下面的,一个控股公司下面成立了银行证券保险,比如说中信和光大都是这种模式,就是在一个控股公司下面,三个分业的部门都有作为它的子公司,再有就是我们商业银行,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已经允许他们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我们有几家商业银行已经建立起来了。这要按照原来分业经营的话,银行你不能搞证券、不能搞基金,这在国外已经批准允许他们试点。



  再比如保险资金,刚才不四业分业嘛,保险资金原来规定,保险资金不准进入资本市场,后来根据一段发展,保险资金如果不跟资本市场相结合,它很难进行良性循环,怎么办呢?就逐步地在演变,开始就是说你不能直接买股票,但是你可以买证券投资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觉得这还不够,所以前不久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它的资金,可以按一定的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买股票。这是一个方面,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客观实践已经开始在发生变化,互相之间开始有了交叉,如果你这个法律,原来证券法第6条还不变,你就妨碍了发展和创新,就不能做了。现在你既要从法律上来讲,要与时俱进,对已经出现的情况,已经既成的事实你应当提供法律依据,你不能说还不准。同时也为今后稳步的实施综合化的经营提供法律空间,这是当时对这条修订当中一个难点。当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说第6条,目前我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基本框架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没变,所以第6条不用动,不赞成修,再一种提出来意见,说这个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了,第6条可以取消。我们考虑到,客观事实在起变化,开始已经有交叉,而且都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它是适应了国内经济发展,也适应了对外开放的这样一种,考虑到国外吸取它们的一些做法,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搞综合化经营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有一个逐步积累经验的这个过程。所以最后一条,大家一致同意,在第6条条款不动的情况下,后头加一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没有打破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又不可能马上就变,同时你只要国家经过认真的研究,需要在哪些地方开始实施综合化的经营,国家只要有这个规定,法律就允许了,这是我讲第一个。



  第二个就是现货交易,这又是影响资本市场创新的一个问题,我们原来的证券法里规定,证券交易要以现货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排除了期货,排除了期权、期货这些衍生工具,实践证明,一个资本市场要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排除其它的交易方式,没有避险工具是不利的,同时以后我们要搞期货,搞衍生工具,要发展期货,又是当今综合国内外的形势,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所以对这一条,怎么修订的呢?就是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来进行交易。又留下了一个法律空间,只要是条件成熟,你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交易方式,比如说期货、期权,只要国务院经过研究,认为时机成熟了,这个法律没有问题了,我不修订你只能现货,同时在证券法修订当中,在总则当中还加了一条,就是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中加了一条叫证券衍生产品,所谓证券衍生产品,就包括了证券的期权、期货,证券指数的期货,这样的话,这个问题就有了留下了法律空间。



  再一个融资融券,就是证券公司,它不仅需要给客户融资融券,同时也必须发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这是当今世界上普遍的做法,因为证券公司它也是金融机构,它是个机构,是个企业,你必须有人对它融资。同时它也允许它给客户进行融资,但是这个必须明确,它有风险,不是没有风险的。所以我们这一条修改为什么呢?就是证券公司要融资、融券,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也就是说,将来要开展这个东西,需要首先提出法规。



  还有一条就是国企炒股,按说国有企业能不能买卖股票,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应当规定的,就是国有企业它也要投资啊,买股票是投资行为啊,你允许不允许他买,按照什么规矩去买,国有资产法规应当规定。所以我们就修改为,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买卖股票,按照国家的法规去办。



  最后一条也是比较重要一条,就是原来规定,银行资金不准违规入市,这是大家对这一条讨论的是比较多的。第一我们当今资本市场规模很小,要发展。要发展你就必须扩充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持它的流动性,所以现在光规定银行资金不准违规入市,要违规来讲,不光是银行资金不准违规,任何资金违规都不对。但是一定要考虑到,资本市场一定要大力发展,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专门提了一条,要拓宽合规资金入市的渠道,这个意思就很明白了,就是现在你的渠道不够,资本市场要大发展,它资金不足,所以我们就把这一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然后后头是禁止违规资金入市,那也就是说,不管是谁的资金,要违规那当然都不应当允许。刚才讲的都是第一部分,这就是属于原来有一个严格限制使用的条款,这些条款不修订,资本市场你要发展、要创新,遇到法律障碍,尽管现在比较稳妥的修订,就为这个留下了法律的空间。



  第二条,修订的重点就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这个我们经常,在修订过程当中,在我们进行修订的调研当中,广大投资者很多投资者纷纷给我们反映,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也反映,就是我们有的上市公司,它的治理结构也不完善,它管理水平也差,特别是在发行股票过程当中,出现一些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了很多投资者受到损失,这主要是什么呢?第一是发行股票它不透明,透明度不够,特别是有少数的,它做的会计报表是假的,有虚假。



  比如原来我们曾经查处过一个公司,他在营业收入当中,愣加进去5个亿,5亿多,他没有这么多的营业收入,但是他加进去了,所以造成他这个财务很好的一种假象,这是大家反映比较多的。再一个反映比较多的就是,上市公司,上市的股份公司,它上头有一个集团的控股公司,就是大股东或者集团有个控股集团,这些控股集团,往往利用它的控股的这种方便的条件,从上市公司把人家的钱或者是借款,或者是用多种方法,挪用了上市公司的钱,由大股东去用,逐步把上市公司给掏空了。有的用借的名义,有的让上市公司给它担保,各种方法。使上市公司很好的一个上市公司,它的资金被掏空了,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在这次修订当中,第一个条款是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这在过去我们是没有的。因为在控股股东,一个它虽然名义上不是股东,它实际上是控制这个上市公司的,就给它也包括进去,然后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而且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就是说要求这些人你必须对你披露的信息要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你的招股说明书、你的财务会计报告、你的上市报告的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的资料,如果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者重大的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当中受到损失的,你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以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要求你们要负责,要有了虚假信息,该披露你不披露,比如刚才我讲的,他这个实际控制人的控股股东也好,他掏空的时候,他的信息他决不披露,你不披露你就是虚假的。但是一披露马上一曝光,他就搞不成了,所以在这方面对他的责任,对他的诚信要求,而且对赔偿责任,这次都做了补充规定。同时为了保持上市公司发行人,他能够发行的股票能够保证它的透明,能公开、能公正、公平,这次证券法还新更加了一条,就是建立了保荐人制度。就是你上市公司要发股票,你必须聘请一个够资格的人机构当保荐人。这个保荐人必须负责任,遵守规定、遵守行规、遵守证券法的各项规定,帮助上市公司依法上市,你要出了问题保荐人要负责任。增加保荐人的责任,增加了这个规定,就是对欺诈上市、隐瞒上市这个问题就多了一道把关的程序。



  同时还有一条,就增加了预披露制度,就是发行人要发股票有个预披露,什么叫预披露,就是你申请上市的文件,报出以后,你就要对社会公开你要发股票了。就不像过去等着上市公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在报上一登,大家才知道,它上市了,在此之前叫预披露,好处是什么?就是大家都知道,哦,这家公司要发股票了,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发现他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了,可以增加社会上的监督,增加一个渠道。这是我想介绍第二个亮点就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他的发行股票增加了很多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要求。



  第三个亮点的主要内容就是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这次修订搞吸取了近几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因为大家都知道,近几年相继出现一些证券公司由于它内控机制不严,内控制度不行,自己不能控制自己,没有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对外部监管手段也不够,所以有些证券公司就出现了违规经营,大量地挪用客户,咱们一般说叫保证金,实际上是客户的结算资金,一旦这些证券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个我不能具体点名了,近几年陆续倒闭的证券公司,造成很大问题的很多了。已经有十几家了吧。所以这次我们在修订证券法的时候,就是要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特别要求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就你证券公司自己经营股票的,绝对不能跟客户的资金混。甲客户和乙客户互相的资金也不能混,必须隔离。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结算资金,这在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也提出来,将来按照改革的以后,客户的结算资金要放在商业银行去存储了。同时在加强内控制度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职资格的制度,你必须按照应当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要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所担负职责的能力。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的批准。当然如果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或者有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且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同时这次我们还加了一条,就是对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提出了要求。这也就是像刚才头一个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现在经过修订以后,也要加强内控制度提高证券公司的质量,所以对它主要股东,必须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誉要良好,而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记录,净资产不能低于二亿。同时也补充修订了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措施。这是我想讲有关证券公司,对证券公司更加规范总结吸取了,这几年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增加了规范的要求。



  再一个问题就是加强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也是经常很多股民,中小投资者常常提出来,由于他们是弱势群体,在证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由于有些部门进行违规操作,比如说内幕交易、欺诈行为、做庄,这次修订当中我们研究了怎么样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也是我们证券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次研究了,在这方面第一是第一次证券法规定了,要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个现在证券法执行以后,很快就会这个基金就可以设立了,当然这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的运用是解决比如说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经营不善造成破产,或者是造成关闭,影响了有些投资者在那的证券结算资金受到损失了,将来这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这是我们证券法第一次写的,这也是参照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



  再一个方面就是在修订稿很多条款都增加了,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责任。因为过去经常有人反映,我投资股票,有些人采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使我们造成损失了,怎么办?这次我们明确规定,属于这一类的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现上市公司,因为你虚假的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他都要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发行人、公司要赔偿,这些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上市公司在收购当中的收购人,如果利用收购损害了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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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7 09: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析说证券法修订(三)


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就是一个发行、一个交易、一个证券结算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对这方面的修订也是根据五年来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补充修订,比如说这次证券法修订以后,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公开发行行为?就是这一条,原来的证券法没有界定,没有说什么是属于公开发行行为。因为公开发行行为都是要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过去因为没有这一条,所以社会上曾经一度出现,钻这个法律空子,他搞变相乱集资,用发行证券的办法乱集资,乱集资结果造成了很多参与集资人的损失,乱集资的人是违法来干的,但是他钻了这个空子,你原来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行为,所以这次我们明确规定,凡是你公开目的,都属于公开发行。你定向募集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而且加了个累计,有人说,原来说超过200人的算公开发行。那好了,我每次都来199(人),连续都搞199(人),后来这次在第二审的时候,这个问题又采纳了大家的意见,加一个累计发行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这样的话,就使一些企业或者是单位,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约。



  再一款这一次我们增加了一个叫发行失败这个规定,过去发行股票没有说发行失败,这在国际上是有这个惯例的。那么为什么要加这一条呢,就是要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不是说你申请发行,发审委通过以后,你就一定成功,就是凡是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的,代销时间届满,如果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数量没有达到公开发行这个数量70%的,叫发行失败。发行失败以后怎么办?对不起,投资者买你这股票的,你得如数退还,退还人家资金,因为你失败了嘛,不但要退还本金,还得比照银行利息,支付利息,这是一个修订。



  再一点修订就是对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开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原来证券法规定,投资A股股票的,开户人第一必须是中国公民,第二必须(是)中国注册的法人,中国国内注册的法人,这两种人才可以开户买卖A股股票。那么大家都知道,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我们已经建立境外合格投资者允许到中国境内买卖A股,就所谓的QFII。如果证券法对这个开户要不做调整的话,那境外合格的投资者他不在境内注册登记,他不是境内的法人,所以它不好,所以这次规定,除了继续要求是中国的公民,或者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同时后头加了一款,就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一点就是对登记结算,这个要求增加了规定,就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的时候,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大家可能要问,为什么叫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就是中国这个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它不是面对每一个买股票的个人,它是通过买股票的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登记结算公司的参与者,最后它的差额成为净额,到登记结算公司来进行交易。为了防范结算登记的风险,就是要求一定要货银对付,而且你必须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而且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的财产。这条什么意思,就是这就保证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它能够健康稳定正常地运行,不致于有人在参与结算过程当中,不遵守法律,抽逃了资金或者不交足资金,造成了整个登记结算公司的损失,如果整个登记结算公司要不能够稳健地运行,对整个市场交易影响是很大的。



  同时这次修订,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体系留下了法律空间。原来我们的证券法规定,所有的证券交易必须通过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是上交所、深交所来交易,那么这次我们加了一条,就是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就是将来依法设立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进行交易,除了在两个交易所以外,国务院批准其他交易场所也可以,这就为将来建立多层次的,比如说二板市场,或者是创业板市场,或者是柜台交易就建立了,留下了法律空间。这是关于对证券发行、交易、结算,这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再一个就是关于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的力度。这次修订在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有八项职责,在明确八项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执法措施,就是我在上一讲曾经讲过,就是根据五年实践的经验,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以后,这个证券监管机构,它的执法有的时候不到位,比如在执法措施当中有一条,就加了一条,叫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又明确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损毁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第一他有权查帐户,银行帐户、证券帐户、资金帐户。那么为什么提可以冻结、可以查封呢?这个在讨论当中,曾经有人提出过,这个是不是给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利太大了,你怎么还能冻结人存款呢?这个经过加了一条是有实践经验教训的。



  比如曾经有一家上市公司,它坐黑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赚了一大笔钱,他自己跟自己交易,自己跟自己对倒,动用了大量的资金,当然散户你斗不过它,这支股票我记得,最高额炒到120多块,那就有人在那儿坐黑庄,往起抬,最后它赚足了钱,抛出股票以后,股价大幅下跌,大概他通过操纵股票赚了将近5个亿,4亿多。那么证券监管机构发现这个案情,进行查处。刚一进入查处,这家公司就利用证券监管机构无权冻结存款这个空子,钻了这个空子,一瞧查它来了,它知道它违法,马上把帐户上本来有5亿多资金,马上都转移了,转走了。最后就造成,问题查实了,要进行查处,本来应当把这非法所得全部没收,而且按说帐户里有钱也能没收,但是资金划走了,所以这样的话,经过反复研究,应当给它这个权,就发现有转移、有隐匿的、有证据证明的,那么可以查封,或者冻结。因为冻结、查封最终并没有影响它的所有权。你违法了,那当然就要罚嘛,如果查结果你没违法,这个还是要解冻的。这就是对这一方面,增加了一些执法手段,对监管部门及时查清案情,打击违规违法这是个很重要的。



  这次修订当中增加条款最多的,是证券法的最后一章,就是法律责任。为了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从五个方面在法律责任当中,就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这个赔偿责任,增加了规定。第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就是原来我讲的,就是有些实际控制人他违法了,也明确要追究,比如说证券发行,你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除其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要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他指使干了这种违法的事,也要对他进行处罚。第三个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责任加强了规定,对它违规的,对它挪用客户资金的、或者挪用客户证券的,都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的条款。第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就是说发行人有欺诈行为的,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有违规从事承销和保荐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至给予罚款。第五个方面是增加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就是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禁入制度。所谓禁入制度就是这些责任人,或者是在一定期限,你不准禁入,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你要是问题比较轻,可以禁入你三年,或者五年。再重一点儿的,终身禁入。



  就是这个禁入制度,它根据问题的情节轻重,有期限禁入,比如三年、五年,三年的、两年的、五年的,或者是直至终身禁入。上面我是把这次新修订证券法的主要内容都给大家做了介绍。最后我想重点谈一谈,这次修订的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它的影响和作用如何?也就是说有什么影响?有什么作用?



  我认为新修订的证券法,既注意了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又注意了防范风险和市场的安全运行。所以它对资本市场来讲,概括起来说,应当是一个长期利好,但是这里我需要说明,影响资本市场发展,比如说这个市场出现了低迷,它因素是方方面面的,有证券法律的因素,也是市场的其它因素;有执法的因素,也有资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所以我想,因为它注意到两个方面,刚才我介绍了这七个方面的亮点,应当说对整个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它是有好处的,所以我叫长期利好。



  大家都知道,我国现在这个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但是总的来看,规模偏小。就是最近这一两年,每一年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可以筹资的资金不超过1000个亿,但是单独来看,说1000亿也不少了,一比较就看出来,这个规模很小,就是它比银行贷款(少),银行贷款现在最近这两年,每年是增加2万多个亿。那么它们两者一比,直接融资的比重太低,只占5%。这种状况既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的经济总量,将来要经过20年要再翻两番,这个需要难以适应。它也不利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营方式、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同时也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的稳定。就是从世界上来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它应当有一个恰当的比例。



  我想为了说明中国发展资本市场,为什么要大?必须要大力发展?必须要积极推进?我认为有六个方面的迫切需要,这也是我这次修改证券法的实践过程当中的一点儿体会。



  第一个迫切需要就是要持续稳定投入长期资金,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大家知道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要再翻两番,它必须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做支撑。那么这种资金投入,单靠间接融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它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的需求。也就是说,它能满足长期资金的需要,也还能解决各类企业增加资本金的需要。它可以通过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把社会资金转为长期投资。所以我认为这是第一个迫切需要。



  第二个迫切需要就是深化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的迫切需要。现在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改革过程当中,众多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都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调整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比较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个通过资本市场的功能,离不开资本市场发挥它的功能。



  三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个迫切需要。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发展高新技术,我们对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我们这个机制发展的很不够,一直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和健全,那么通过资本市场,它可以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据我所知,美国纳斯达克这个市场,它就是侧重对高新技术的这个支持,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这种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第四个迫切需要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发展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迫切需要。大家可能要问,你这个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跟资本市场什么关系呢?我国目前,商业保险资金已经有1万亿以上,社会保障资金也很快就会发展几千个亿,社会保障也好,商业保险也好,它是收上来投保的钱,将来是要返还的,要赔付的。那么一定要求这个资金要增值,国际上通行的经验,这个资金的增值要通过资本市场,因为光靠银行存款利息也很低,它不能适应它的这个不断增长的需要,所以这个需要有健康稳定的资本市场。话说回来了,需要是需要,如果你的资本市场不是健康稳定发展,是低迷的,那好了,它投入资金没有回报率,那这个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第五是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财富的迫切需要,为什么跟扩大内需有关呢?从我们总结前一段的经验来看,四年的持续低迷,它是使股票的流通市值受了很大的损失。所谓流动市值,就是大家投入买股票的钱,这个价值损失了,比如原来花10块钱买一支股票,由于市场持续低迷,变两块了,变五块了。那社会财富也下降了,相反如果能够保持我们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流通市值能够稳步的提高,我一直主张,大幅度提高,过热是不行的,泡沫过高不行,但是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我们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这个客观情况是有可能的。保持流通市值稳步增长,社会财富也增加了,社会财富它可以扩大内需。



  第六是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我们加强与国际的交流,要请进来要走出去。我们必须学会资本运作的本领,要学懂虚拟经济和证券化操作的知识,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既要探讨怎么样跟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又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发挥我们资本市场的各项功能,提高驾驭资本市场的本领,更好地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



  所以综上所述,这六个方面的迫切需要,也是这次我们在修订证券法过程当中,它要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变化,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需要,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法律空间,提供法律的依据。我举一个例子,就是说我前面提到了,方方面面迫切需要发展资本市场,资本市场需要发展创新,如果我们分业经营这个条款你不修订,你就不可能适应创新的需要。你现货交易这个你不加上,国务院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你就没法搞期货交易,更重要的依法拓宽资金入市的渠道,这一条对我们适应客观需要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可以预期,如果各有关部门,都能够认认真真地,切实贯彻执行证券法律,切实做到依法拓宽资金入市的渠道,真正做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那么对活跃资本市场一定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最后我想再强调一点,证券法修订以后,明年1月1日要正式实施,新的证券法出台,做到了有法可依,真正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那还需要各有关方面来密切配合协作,做出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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