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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解读律师法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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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08: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ziwu.org/read.php?tid=16056



高亚雷
前 言 
  “律师出庭统一着装”一直是广大律师乃至社会诸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便被提及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解决,应广大律师要求,经司法部领导及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原则同意,全国律协组织设计了几款律师服饰式样,服装主体设计均为黑色宽松式短袍。  
  目前,对于这种律师出庭统一服装,这种黑色宽松式短袍,一般称之为“律师袍”,大概是为了区别于法官之法袍。现在,“法官之袍”称为法袍,已是无可置疑的,而且大有将法袍定义为“法官之袍”的趋势。似乎只有法官才可以穿法袍,开庭时,人民陪审员也不可穿法袍,法袍成了变相的法官制服。审判时,审判台上同时坐着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而只有法官才穿法袍,法袍,代表着法律的权威,这么一来,如同法律的权威全部凝结在法官的身上,(或者通俗地说,全都“粘”在法官身上),岂不是对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嘲讽?连法律规定的与法官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人民陪审员都不可穿法袍,那么,“律师之袍”看来是万万不能称之为法袍的了。 
  法袍,代表了国家司法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是法律之袍,决不应当成为法官袍的简称,与“法官之袍”成为同义词。 
  有人认为,“法官袍”、“律师袍”的说法更为简洁,更符合汉语的习惯,因而“法袍”作为“法官袍”的简称未尝不可,而“律师之袍”则只能称为“律师袍”了,以免与“法袍”(法官之袍)混淆。 
  中国人向来讲究“名正言顺”、“名符其实”、“法袍”的本意既然是“法律之袍”,就应当包括“律师之袍”与“法官之袍”。“律师之袍”也是一种法袍,不应为了语法的简洁而直呼为“律师袍”,否则“律师袍”、“法官袍”难免与“道袍”、“旗袍”之类相提并论。 
  对于一个重要的名称,决不应为了语法的简洁,文字的通顺而省略一个字。例如我们的国号。开国之际,当时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号基本上都采用“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模式,都是“人民”、“民主”、“共和”三词并用。议定国号时,有人提议新中国的国号也采用“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模式;但是,反对者认为,既有“人民”,又有“共和”,“民主”两字成为多余,不简洁,不通顺。推敲起来,“人民”、“共和”二词并用,确实有“民主”的含义。但是,对于国号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名词,隐性的含义远远是不够的,“人民”、“共和”代替不了“民主”,尤其是在十分讲究“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中国。如果现在议定国号的话,前一种提法大概会占上风,但修改国号,早已为时过晚。 
  对于一个重要的名称,决不应为了语法上的简洁,文字上的通顺而省略一个字;在法律领域,更是如此。如果说法律是理性的代表,那么文学则是感性的代表。理性的法律不应刻意追求一种感性的文学美。“律师法袍”、“法官法袍”虽不象“律师袍”、“法官袍”那么简洁通顺,但却包含了更多的理性,更符合法律的本意。 
  “律师之袍”代表了国家司法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是“法律之袍”。律师统一出庭服装,应当命名为“律师法袍”。 
  那么,律师法袍象征着什么呢? 
  首先,律师法袍象征着权威和地位,象征着国家司法制度与法律的权威与地位,也象征着律师的权威与地位。 
  律师法袍以一种夸张的手法,与法官法袍以及法庭中的其他“行头”、“道具”相配合,表明了一种异乎寻常,表明法庭是一个极为严肃重要的场所,开庭是一种极为严肃、重要的活动;从而象征着国家司法制度与法律的权威与地位。 
  律师的权威与地位,也是国家司法制度与法律的权威与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法袍也象征着律师的权威与地位。 
  (一)法律在赋予律师诸多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律师相应的法律地位,从而界定了律师在社会上的高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本条可以看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是律师并不是服务业的人员。因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取得执业证书,又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即取得国家对律师法律水平和道德水准的认可,同时又具备执业的其它条件,才允许作为执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包括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而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又专属律师垄断,即使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人员也不得从事。可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源自于国家的特别授权。  
  律师并不是服务业人员,律师的确是用自己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除了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食利者外,每个人不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么?法官、检察官,不也是利用自己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么?英美国家,将律师定位为最高法院的官员,是不无道理的。 
  法律赋予了律师权威与地位,同时,中国律师也迫切需要相应的权威与地位,否则,律师执业将更加步履艰难。 
  (二)律师法袍以其形式象征着权威与地位。 
  1、律师法袍用颜色(黑色)象征着权威与地位。 
  “律师法袍是一种黑袍。‘黑色’或许象征一种非常威严的颜色,象包拯的脸都是黑色的,所以司法总与黑色有一点关联, 黑色也有神秘感,也有某种隔离感,所以黑色也是一种很好的颜色。”  
  黑色代表了距离,律师法袍还以其距离感强化了这种权威与地位。 
  “法律职业与社会其它职业相分离,并以其专门性、技术性和独特价值贡献于社会,必然受到非此群体的大众的瞩目,距离产生出美,距离也产生出区别,因此,赋予法律职业特殊的文化标志,就是这种距离美和差异感导致的结果。法袍可以视为这种文化标志或符号之一。”  
  距离产生出美,距离也产生出区别,因而,距离也产生了权威;权威与地位离不开距离。孔子曰:“近之则不恭”,就是这个道理。 
  2、律师法袍还以其样式(袍)象征了权威与地位。 
  长衫或长袍已经是老年男性的固定指标。长袍往往也是显要职位的象征,以及代表世俗或神圣的力量。 
  在中国古代,“袍”就是官方的服装,以至成为整个上层社会甚至军人的服装,所以有了后来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胡服”大概时髦了一阵子,但以后历代文官服都是采用长袍,武官(特别是高级武官)除了“野战服”无疑是盔甲外,“军常服”、“军礼服”也多是长袍。代表官方的进士、举人也是穿长袍的,就连秀才也是要穿蓝袍的,以示官方色彩。因而,秀才实在气不过要聚众闹事时,称为开“蓝袍会”。秀才开蓝袍会,大概是不犯法的,至少是受到官方宽容的,反正不会被杀头,否则这“蓝袍会”想必是开不起来的。秀才都是“孔孟之道”的忠实信徒,所以实在气不过,无非是“孔孟之道”受到了践踏,因而,“蓝袍会”在本质上是维护封建制度的。所以“蓝袍”可以保障秀才行使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点“民主”,另外还可以保障秀才在“祭孔”时分到一块肉。可见蓝袍也确实有些官方色彩,有些权威与地位。 
  中国古代“袍”,制别是官方制作的统一式样的“袍”(包括非官方的秀才所穿的蓝袍)都代表着一种权威与地位。 
  在西方,“袍”也象征着权威与地位。传统的长袍象古希腊或罗马人所穿的拖及地面的长袍,从我们所看到的神像上可以看到这类袍子,长袍也出现在拜占庭的镶嵌以及中世纪的雕刻和手绘彩饰上。文艺复兴时代的老年男性或者杰出人物都穿长袍,到了18世纪则采用风格改变但原意仍存的袍子。在戏剧里,公认长袍是老年人的衣服,如波罗尼耳斯(Polonius)、李尔(Lear) 以及其他老人都穿长袍,而哈姆雷特(Hamlet)亚克(Edgar)或贺尔王子则穿大布利特上衣和长袜。菲史达夫(Falstaff)年龄和身份理应穿长袍,但他却穿紧身上衣,让观众觉得他不改弃年轻时的愚蠢行为。 
  18世纪时,人们不再公开穿长袍,即使老年人也是这样。然而,某些职业的仪式服仍以长袍为主,最值得注意的是大学、宗教与法律。神圣的圣袍,以及许多美国和部分英国法官的法袍,都是在这个传统里流传下来的,所以大学里的学院袍亦然。  
  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认为:“有三种职业是有资格穿长袍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与学者”。因为那时还没有现代意义的律师。今后的史学家们则要写道:“有四种职业是有资格穿长袍的,那就是法官、牧师、学者与律师。” 
  (三)律师法袍,以其实际作用象征着权威与地位。 
  “袍”是中国人的服饰之一,是权威的象征。“法”与“袍”的结合,对中国人来讲并不十分陌生。“包青天”审案子时就是穿着官袍的,其他古代大小官员审案也是穿官袍的。因而,法官穿法袍,并不能算是一种创新,在某些人看来,倒有些复古的意味,相比之下,律师穿法袍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令人惊诧了。古代的“讼师”,也有穿自制的长袍或长衫的,但有谁见过“讼师”穿官方统一制作的“官袍”的?与法官法袍相比,律师法袍则是一种真正的创新与突破,意义更为深刻。那么,为什么今天中国的律师在法庭上要穿上法袍呢?现代法治要求对抗制的诉讼模式,通过对抗实现均衡,实现公平正义。但是,中国人尤其是讲究名份的,“名不正、言不顺”让律师穿着五花八门的服装在法庭上与身着制服的检察官相抗衡,似乎显得不伦不类,在身着法袍的法官面前引经据典,振振有词,又显得有点滑稽可笑。律师穿上法袍,就可以名正言顺在法庭上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与其他各方“分庭抗礼”了。“律师法袍”,正是这种“分庭抗礼”的“行头”与标志,正是起到“分庭抗礼”的作用。 
  律师法袍以其实际作用象征着权威与地位,同时又以象征着权威与地位发挥其实际作用。这种作用与功能,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表明权威与地位是律师法袍最基本的内涵。 
  其次,律师法袍象征了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不仅仅是法律信仰,而且是信仰法律是治国的主要手段,法律是法庭上解决问题的唯一准则。所谓信仰,就是无条件地相信,并以此为行为准则。法庭是司法的场所,不是立法的场所,是贯彻法的精神,发挥法的作用的场所。然而,整个法律的价值取向,并不可能为每个人所接受,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立场与相应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也可能会违背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体利益,因而会遭到反对。然而在法庭上,法律即使违背了某些人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但只不与更高阶位的法律(如宪法)相冲突,就是不能反对、甚至不可质疑的。法律信仰,就是无条件地相信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总是正确的,即使具体的法律规定与更高阶位的法律相冲突,也必须而且应当在法律体系的范围内加以解决。法律信仰拒绝任何不经法定程序而废止或修改法律的企图,坚决反对任何对法律精神的歪曲,同时坚决反对用任何非法的方式来反抗法律。 
  法律信仰,就是无条件地相信法律所体现的价值是法庭上的最高价值;法庭也不应当追求所谓“比法律所体现的价值更高的价值”。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是法庭上的最高权威,也是唯一的权威。法庭不承认法律之外的任何权威。 
  律师法袍,与法官法袍以及法庭上的其它“行头”、“道具”相配合,营造出法庭上的法律信仰氛围,标明法庭是法律的领地,在这里,法律是最高也是唯一的权威,法律所体现的价值是最高的也是唯一的价值。 
  法庭上的法律信仰,延伸到法庭之外,就是法治信仰。法庭上的法律信仰,对于法庭之外的世界,决不仅仅起一种说教作用。那些不信法而又胆敢以身试法之徒;要被捉拿或扭送到法律的殿堂中受审。对于法庭之外的世界,律师法袍,表明了律师的法治信仰,表明他与身穿法官法袍的法官一样,也是法律殿堂中的忠实“法仆”。教堂里的“神甫”(实际上应当是“神仆”),穿着宗教袍,表明他是“神”的忠实仆人,是“上帝”的忠实仆人。而律师穿着法袍,则表明他是法律的忠实仆人。法庭是法律的殿堂,它又象宗教国家的教堂一样,要统摄外面的世界;因而,律师又是法治的忠实仆人。 
  法治信仰之所以是一种信仰,因为完美的法治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的色彩。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调控社会的唯一手段。法律价值的彻底实现,法律正义的完全伸张,以及完美的法治状态,都只能是一种理想,都只能是一个通过不懈追求而逐步接近的过程。然而,律师决不应当放弃这种理想,决不应当放弃这种不懈的追求,而应当坚信这种理想是对的,是值得不懈追求的,是值得为之献身的。这就是一种信仰,一种法律信仰,也是一种法治信仰。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法庭是属于法律的领地,法庭是法律的殿堂。如果在法庭上也没有法律信仰,如果连律师也不信仰法律,法律就只能成为空文,法治也就只能成为泡影。 
  律师法袍正是象征着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法治信仰,象征着律师是法律与法治的忠实信徒,是法律与法治的忠实仆人。 
  任何一种信仰都需要一批为之献身的殉道者,否则是不可能存在的。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献身于法律,献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的殉道精神,象征着律师时刻准备着维护神圣的法律,推进“依法治国”而殉道。 
  再次,律师法袍象征着程序正义。 
  “法庭审判是精英化,职业化,复杂化的代表。在这种形式下,旁听者被一整套的道具与法律表演者隔开,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正义’的追求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凸显了程序和程序观念,促使法律问题以法律方式进行专业化、技术化的处理”。  
  律师法袍所象征的“程序正义”与“程序至上”,对律师有特殊的意义。 
  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论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还是程序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程序法规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独立于实体法规定的合法权利的,因而实体法规定的合法权利有时是与程序法规定的合法权利相一致,有时是不一致的,比如:经过刑讯逼供被告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如果他实际上没有犯罪,那么,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他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他也有这样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就是一致的。反之,如果他真的犯了罪,这两种权利就不一致了。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他没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而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他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律师而言,只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都应当维护,这样,律师就是在与实体法或者说“实体正义”相对抗,表面上似乎在与法律相对抗。然而,这正是律师的天职,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也正是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本意。现代国家不允许执法者用非法的手段追诉犯罪,如刑讯逼供。律师正是发挥这样一种抗衡作用。律师就是在这样在一种似乎背离实体公正的努力中,争取与执法者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相抗衡,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比“实体正义”更高的价值——“程序正义”。 
  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其本意就是要追求“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律师制度,也就不会有现代律师业。律师,天生就信奉“程序正义”。 
  律师不仅信奉“程序正义”,而且信奉“程序至上”。作为法律的忠实信徒,作为法律职业人,他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人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法律是他的信条,他不能为帮助当事人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非法的手段,也不能因为追求“实体正义”而放弃维护“程序正义”为当事人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利益,对于律师而言,“程序正义”是至上的。 
  律师法袍不仅象征着律师信奉程序正义和程序至上。律师法袍与法官法袍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再与法庭上的其它“行头”、“道具”相配合,象征着“程序正义”与“程序至上”在法庭上的统治地位。其方式是通过一种极为夸张的手法,表明法庭对形式的高度重视与刻意追求,表明法庭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东西。 
  贺卫方教授认为:“从审判角度看,我更愿意把这种‘形式’上的改变看作‘程序正义’的一个前奏,也就是‘形式正义’。”可见,律师法袍表达的也是“形式正义”,而这种“形式正义”作为“程序正义”的前奏,无疑是象征着“程序正义”的。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律师法袍与法官法袍,凸显了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表达了国家树立“程序至上”的法律价值观的决心,标志着国家司法理念的重大变革,是“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又一个里程碑。 
  四、律师法袍象征着理性。 
  律师法袍是黑色的,从心理学角度看,黑色代表了凝重、理性、沉郁、强调依靠理性,而非依靠激性。黑色有助于陶冶理性情怀、培养理性心态,而这正是一名律师所需要的。作为一名律师,他必须拒绝激情对理性的冲击,偏见与成见对公平正义的侵蚀,他判断问题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要求与逻辑规范,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规定与规范的统一。而律师的逻辑,又不是符合普通人的感性经验的逻辑;而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法律逻辑,这就要求律师具有高度的理性。 
  律师还必须理性地对待自己在诉讼中的角色,理性地对待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也许他的当事人真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但是,律师仍然要尽心尽力地为他辩护,帮助他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律师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甚至“反戈一击”,必然有助于使这个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理性告诉他,这样虽然会使一名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却破坏了整个律师业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破坏了国家的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甚至破坏了整个司法制度,从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大肆侵犯,更多的无辜者遭受冤狱。放弃眼前而顾全长远,放弃局部而顾全整体,就必须保持理性而拒绝激情。 
  律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机器,律师也有自己的利益与相应的价值观,而律师的价值观有时也会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相冲突。但不管怎样,律师必须始终保持理性,也许法律的规定使律师很反感,但也不能反对或曲解之。也许律师非常痛恨小偷,但当在为被指控盗窃的被告人辩护时,也不能因为痛恨而怠于履行辩护职责。律师要战胜自己的情感,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有时甚至要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被告人竭力辩护,没有超常的理性是不行的。理性告诉他,那些人是最需要辩护的,法律又要尽最大的限度保证那些人得到充分的辩护,作为律师,没有超常的理性是不行的。 
  律师需要而且应当具有非凡的理性,黑色的律师法袍正象征了律师非凡的理性。 
  五、律师法袍象征着“角色遮断”。 
  律师法袍是一件法律“行头”,具有浓厚的戏剧色彩,律师法袍用这种浓厚的戏剧色彩,标明了律师在法庭上的特定角色。 
  人在不同的场合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律师也一样。一名律师,在家中,他是父亲,在公共汽车上,他是乘客,在商店里,他是消费者,在法庭上,他是辩护人。人又是多种社会角色的重合,在一般人的视线中,并不习惯将人的各种角色完全分开,这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是非常有害的。因而《警察法》规定,民警在非执行职务时,不得穿着警服,就是要将“执行职务时的‘警察’角色”与非执行职务时的其他社会性角色分开,以避免各种角色的混同,导致警察非执行职务时的法律树威的滥用,而执行职务时的法律权威的降低。警服的另一个作用就是求得公众对执行职务的警察的理解与认同。警服醒目地标明:他是警察,法律要求他这么做,他有权这么做,他应当这么做。对于警察执行职务时的非难,一般是由于认为警察的行为不合法。 
  而对于律师,情况大不一样。律师在担任其他社会角色时,并没有多少实际法律权威的可资滥用。律师法袍就只能起到公众对律师在法庭上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与认同:他是律师,法律要求他这么做,他有权这么做,他应当这么做。这一点,对于律师是非常重要的。警察抓小偷,如同农民纳粮、交税一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而,警察合法执行职务(甚至不太合法地执行职务),一般来讲,都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与认同,而律师则不同。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讼师”总是为坏人开脱,以及旧观念(或者说反法治观念)作崇,对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特别是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存在着深刻的世俗的偏见。典型的例子:前一时期,流传着“律师究竟还有没有良心”的质疑,认为律师象“大专辩论赛”的辩手,抽到哪一方,就支持哪一方,就为哪一方鼓起“如簧之舌”,“百般狡辩”。认为律师“今天这样说,明天又哪样说”,认为律师不但没了良心,而且不能“从一而终”,是“两面派”,甚至暗示律师是为了钱才这么干,是“出卖良心”,污蔑律师的人格。 
  谁是律师的当事人,律师就要维护谁的利益,就要站在谁的立场上,就要支持谁,就要为谁争辩,这正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这并不能说明律师没有良心,恰恰相反,律师是法律的仆人,忠于自己的法律职责,是律师最大的良心,也是律师唯一的良心。 
  说律师没有“良心”另一个主要依据是律师“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不能“从一而终”,不尊重“客观事实”。律师是法律的信徒,“程序正义”和“程序至上”是律师的信条。法律不承认的“事实”(如前文所述经过刑讯逼供所承认的“事实”)也是律师所决不承认的“事实”,也是律师要坚决否认的“事实”。如果律师承认这样的“事实”,就是对法律的背叛。 
  律师也不可能“从一而终” 、“立场坚定”因为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要代理不同的当事人,今天律师作为辩护人,就要从保护被告人的角度看问题、谈问题。明天,律师又担任另一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律师又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看问题,谈问题。法律决定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也是一个多重角色。 
  因而,律师迫切需要“法袍”这样一种有浓厚戏剧色彩的“行头”,将律师在法庭上执行职务时的角色与其它时候的社会角色分开,营造出一种“遮断”效应,用法袍这种夸张的手法,强调律师在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披上法袍,就意味着在法庭上律师只有法律的“良心”与“立场”,再也与世俗的“良心”与“立场”无缘。如果谁还要责难律师的“良心”与“立场”,去责难那套法袍好了。 
  律师法袍又象医生的“白大褂”,医生的“白大褂”就有一种“遮断”作用。医生为“好人”治病,也为罪犯治病。没有人公开责难医生为罪犯治病就是站在罪犯的立场上,就是支持罪犯犯罪,也没有人公开认为医生不应当为罪犯治病。因为“白大褂”醒目地昭示人们:他是医生,为病人治病是医生的神圣职责, 即使病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 
  “白大褂”还有另一种“遮断”作用。医生上班时与病人打交道免不了沾些“病菌”,下班了,医生脱下“白大褂”,就象征着摆脱了那些“病菌”,可以回家和家人共进晚餐或与朋友打牌、下棋了。律师法袍也有这种“遮断”作用。律师在法庭往往与“罪犯”站在同一立场的,律师身上仿佛也多少粘上了一些“罪恶”,特别是律师的当事人被法官宣告有罪时,律师法袍就成了律师的“防护服”,成了抵御“罪恶”的“白大褂”。脱下法袍,走出法庭,律师也就摆脱了这些“罪恶”。 
  律师法袍,象征着一种角色“遮断”,将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与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彻底分开,使世俗的偏见不能以世俗的眼光责难法庭上身披法袍的律师,也不能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责难走出法庭、脱下法袍的律师。如果他们非要责难不可的话,去责难那套法袍好了。 
  六、律师法袍象征着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关怀与爱护 
  律师法袍特征:一是“宽松”;二是“长”(相对于普通服装而言) 
  (一)律师法袍的特征之一:“宽松”,象征着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关心与爱护。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年轻的中国律师界,受到了太多的羁绊,经历了太多的坎坷,太需要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卢梭在他的《爱弥儿》(Emile)一书中建议:“成长中婴儿的手脚,应当可以在衣服内自由轻松地移动,不应当有任何东西约束他们的成长或运动,最好的方法是……给他们穿宽松的衣服。”宽松的律师法袍,象征着党和国家将年轻的中国律师界看作“依法治国”的希望与未来,象征着党和国家要为律师界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象征着党和国家对律师界的关心与爱护。 
  (二)律师法袍的特征之二:“长”也象征着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关怀与爱护。 
  “长”,如同前文所述 ,是一种年长和与地位、权威的象征。但是,“长”还有另外一种隐喻,那就是祝福。在西方,“婴儿所穿的长衫或者洗礼服,习惯上是婴儿身高的二倍。所以比较高大的婴儿可能会穿上长达六英尺(注:一英尺=30.48厘米),不像洗礼袍的裙子(显然没有束腰和袖子),它已被裁剪成这个婴儿将来会长成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衣服是一种神奇的咒语,因为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许多孩子无法存活并且长大,因此他们非常需要这样的咒语作为祝福。”  
  (三)党和国家,没有忘记律师——法律与法治的忠实信徒、仆人与卫士,当律师“蒙难”时,许多“蒙难”律师的“蒙难”材料上报到中央部委一级,司法部出面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党和国家核心决策层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律师合法权利,保护被残害的“蒙难”律师,党和国家的核心决策层作出了专门批示。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时司法独立性表现得异乎寻常,最后的处理结果未能都尽如人意。 
  现实也许是未能尽如人意的,但不能以此否认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关怀与爱护。律师法袍,正是象征着党和国家对中国律师的关怀与爱护。 
  (四)律师法袍,凝结了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关怀与爱护;并且将这种关怀与爱护落实到了每个中国律师身上,是这种关怀与爱护的具体化、形象化,是律师的“护身符”。 
  “依法治国”是一场真正意义的革命,“要革命就会有牺牲”。作为法律卫道士的律师,遭到攻击,作出牺牲是不可避免的。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却被当庭逐出的例子屡见不鲜。试想,一位身着便装的律师被法警扭出法庭,在法庭内不会引起过于强烈的震动:警察抓人本来就是“正常”的,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尤其如此,在法庭外更不会引起多大动静,人家还以为法警扭出一个不遵守法庭秩序的旁听者或者当事人。再试想,如果法警当庭扭出一个身着法袍的律师,在法庭内外都会引起震惊,因为律师法袍象征着国家司法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法警此举多少有些“作乱”的意味,他自己也未免多少有些忌惮。至于其他想对律师“下手”的人,就更不得不有所顾虑了。 
  无疑,律师法袍可以起到保护律师的作用,是律师的“护身符”,凝结了党和国家对律师的关怀与爱护。 
  七、律师法袍象征着坚强意志与无畏气概 
  律师法袍的另一个特征是没有遮住膝盖。膝盖,是人体最坚强的部位,因而,“裸膝常常暗示雄赳赳的坚强意志。这和古英国人的军服(象今天英国皇家卫队的军礼服),古今都穿着苏格兰裙的苏格兰人,以及大英帝国的探险家和夸张的足球队员有关。如果把膝盖遮起来,在英国是懦弱的标志”。  
  膝盖的确是人体最坚强的部位,看一看泰拳就知道了。泰国人并不象欧美人那么高大威猛,身材甚至不及中国人,与越南人差不多。但是在所有徒手格斗的技术中,泰拳是最厉害、最实用、最凶猛、最致命的。 
  泰拳的最大特色就是用肘部和膝部来攻击,尤其是膝部的攻击最为有力。泰拳手的腾空膝击是非常可怕的,将人的徒手格斗能力发挥到了极致。当然,只有少数训练有素、久经沙场的高手,才能熟练使用这一技术。 
  露出膝盖,不仅象征着坚强的意志,而且象征着无畏的气概。从中西文化中都能看出这一点。下跪——膝盖着地,意味着屈服与敬畏。中国式的下跪是双膝着地,在西方,一般是单膝着地,只有对“上帝”才能双膝着地。中国传统文化更重膝盖的“世俗意义”。从古代的“膑刑”中可见一斑。“膑刑”就是剜去膝盖。受“膑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孙膑,他就是因为受了“膑刑”才称为孙膑。这种称呼有一种侮辱的色彩;有如今天的“孙瘸子”、“孙麻子”一样。为什么要用“膑刑”来对付孙膑呢?无非是要摧毁他的坚强意志与无畏精神。孙膑未必是一个高大威猛的人,却是一个十分坚强有力因而非常可怕的人,因为他是当时世界上最伟大的军事家。不过,孙膑虽然被剜去了膝盖,成了瘸子,最终仍然统帅千军万马,歼灭了敌军,射死了仇人。 
  露出膝盖,象征着雄赳赳的坚强意志,因为膝盖是人体最坚强、最具有攻击力的部位。露出膝盖,还象征着无畏的气概,因为一旦失去膝盖,再坚强有力的人也会成为瘸子,无法站立,更无法行走。露出膝盖,还象征着对“膑刑”的蔑视。 
  律师,特别是中国律师,需要坚强的意志与无畏的气概。 
  中国历史上,律师自诞生之日起,就承受了千难万险。 
  史载的中国古代第一位律师——士荣,就因为做了一次律师而被当庭处死,成为历史上第一位法律的殉道者。 
  根据《左传纪事本末》(三)记载,公元前632年,(鲁僖公二十八年)冬。卫侯因被指控“雇凶杀人”与卫国大夫元亘发生诉讼。针庄子担任卫侯的代理人,士荣担任卫侯的辩护人,宁愈作为卫侯一方的证人。庭审中,虽经士荣竭力辩护,这场院官司还是以卫侯败诉而告终。结果“杀士荣,刖庄子,执卫侯而还”。士荣成了唯一被杀的人。“杀士荣”的理由是:“士荣是卫国的大士,不能正确断案,应当定为首罪。”被害人是在两军阵前被卫侯手下大将射杀的,并非经司法程序处死,不干士荣的事;所谓“士荣不能正确断案”,就是说士荣不尊重“客观事实”,为卫侯“狡辩”。士荣官拜大士。“大士者,治狱官也。”是一位精通法律的卫国高级法官,大概是卫国司法系统的最高负责人。只因做了一次律师,而且是为其国君辩护,而国君又是遭到其臣子的控诉,就惨遭不幸。 就因为这么一个臣下告国君的官司,士荣,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律师(其实是高级法官临时充任的“兼职律师”),被当庭处死,以身殉职,以鲜血,书写了中国律师史的开端。 
  春秋末期,中国古代的另一位著名律师——邓析,也于公元前501年,惨遭奴隶主贵族杀害。 
  邓析也非等闲之辈,他不仅是律师,还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是《竹刑》的撰写者,曾聚众讲法,弟子“不可胜数”。邓析还是一位政治家,曾任郑国大夫,是郑国子产执政时期统治集团的重要成员。 大夫都是有封地的,可见邓析本人实际上也是一个贵族,不过属于思想先进、力主革新的“新贵族”。士荣与邓析,一为大士、法官,一为大夫、贵族。然而,大士也好,大夫也好,法官也好,贵族也好,只要做了律师,都免不了血光之灾,足见中国历史上,律师命运之凶险。 
  到了近代,中国律师仍然面临血光之灾。但律师并没有屈服。京汉铁路大罢工时,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共产党员、律师施洋(1889—1923),被反动军阀杀害,壮烈牺牲。施洋,充分表现了一名共产党人无畏的英雄气概,同时,也充分表现了中国律师忠于职守,用法律武器与邪恶作斗争的无畏的英雄气概。施洋是总工会的法律顾问,总工会是他的当事人呀!  
  新中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忠实信徒、仆人与卫士。律师为了维护正义,与邪恶作斗争,邪恶也是绝不会放过律师的,律师仍然在流血牺牲。在“律师蒙难年”,出现了为了维护正义,扶助弱者,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内被抠瞎双眼的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惨剧。 
  中国律师,需要坚强的意志与无畏的气概。 
  法袍显示出一种“神秘性”。然而,新中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忠实信徒,决不会相信任何超自然的力量;也决不会装神弄鬼。不会企求借助于任何超自然的(或者说“神秘”的)力量,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作为法律与法治的忠实信徒,蔑视任何非法的力量。象征着律师时刻准备为信仰而殉道的无畏气概。在一般人看来,这种“殉道精神”也许是不可理喻的,因而带有几分“神秘性”。 
  律师法袍,象征着中国律师的坚强意志与无畏气概。 
  以上所说的律师法袍,都是指男式律师的法袍,因为律师是专属男性的职业,辩护是一种“战斗舞”,是专属男性的,男式律师法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袍。律师法袍,是法律卫士的战袍,不应当显露任何阴柔之气。女式律师法袍,不仅用短裙半遮膝盖,而且露出穿丝袜的秀腿,虽则是与国际接轨,却暗示着某种无奈与妥协,使律师的坚强意志与无畏气概大打折扣。 
  律师法袍,是法律卫士的战袍,中国女律师们,也请穿上男式律师法袍,穿上男儿的战袍,成为法庭上的“花木兰”而不是“林黛玉”。 
  八、律师法袍象征着知识 
  律师法袍与硕士服、博士服最为接近,具有较高的文化品味。要求着律师法袍者,应当有丰富的知识。纵观西方的律师,都要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经过正规法学院的培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还要经过实习。我国的律师,一开始的要求就比较高,高于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现在的要求就更高了。 
  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有广阔的知识面(法律本身就是一片知识的海洋)只有这样,才能承担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丰富的知识。 
  九、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的主体性。 
  律师法袍,表明律师是法庭上的主要“角色”之一,他不是“配角”,也不是别人的“跟班”。 
  律师法袍形象地表明了律师在法庭上的主体性。法庭是法律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谁担任什么角色,无疑是由他们的服饰所决定的。“在演出或基督教礼仪中,演员或者神甫走过事先安排好的舞台,但在舞蹈中,舞台只是一个不重要的背景,真正的时空是由身体的移动所创造的。”  
  律师法袍,正是律师在法庭这个法律舞台上创造时空的道具,它帮助律师在法庭上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律师法袍,使律师在法庭上能够找到了自己应有的位置。 
  律师不仅是诉讼主体,而且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主体,律师并不从属于当事人。律师法袍极为直观地标明了这一点。为什么律师可以穿法袍?为什么当事人不可以穿法袍?为什么其他人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可以穿法袍?因为法律赋予律师独立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律师也不能曲解法律,为当事人制造法律依据。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可能采用合法的手段,也可能采用非法手段。而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利,只能采用合法手段,对于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的,律师不但不能帮助,而且要坚决反对。在法庭上,律师的言行要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个主题,但是律师决不是当事人的附庸,法律赋予律师种种独立的权利。 
  律师法袍是律师作为法庭主要角色之一的标志,也是律师独立诉讼地位的标志,因而,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的主体性。 
  十、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界的统一。 
  统一的服装,代表着统一的群体。律师象军人,为了不同的目标在战场上厮杀。但律师又与军人不同。军队的组织最为严密,而律师的组织则极为松散。因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而律师以服从法律为天职。律师之间的关系与军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军人有固定的战友和敌人,而律师则没有固定的战友和敌人。律师是一种战友之间互相厮杀的职业,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职业。这一职业更象古罗马的角斗士,他们虽然是兄弟和战友,却要在角斗场上相互厮杀为生。但是角斗士的团队精神并不逊色于军人。因为,角斗士之间有形成团队精神的先天基础。他们本来就是军人,就是战友或者盟友,只因被古罗马军队俘虏了,才成了角斗士。他们被关押在一起。吃住在一起,而且,他们之间的厮杀是被逼无奈的,是在罗马军队刀枪威逼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因而在《斯巴达克斯》一书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场景,角斗士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大骂“万恶的罗马奴隶主!”,却丝毫也不埋怨杀死自己的对手——另外一个角斗士。正因为有了角斗士之间铁的团队精神,才有了轰轰烈烈的斯巴达克起义。律师业就不同了。首先,律师缺乏角斗士之间形成团队精神的先天基础。律师的来源不同,缺乏统一的背景。成为律师,也就意味着他是一个过关斩将的胜利者,而不是失败者。律师之间的争斗一般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受什么人逼迫的。因而,律师界建立团队精神的困难是相当大的。律师之间相互攻讦,相互拆台,恶性竞争,从而成为律师界整体形象欠佳的重要因素。 
  因而,律师界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团队精神 
  律师的组织是松散的,律师之间的“厮杀”是律师的职责之一,律师界能不能建立这样一种团队精神呢? 
  古罗马角斗士之间的厮杀,博取的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笑,中国律师之间的“厮杀”,则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律师业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职业。如果将破坏国家司法制度的力量看作一个无形的敌人;而律师之间相互的“厮杀”则是与这个无形的敌人战斗的方式。律师是法律的信徒,也是法律职业人,是法律的卫士。律师真正的敌人,是破坏国家司法制度的人,正象角斗士那样,与其进行厮杀的对手,并非真正的敌人,而是他的战友和兄弟。律师应当理性地看到这一点。律师法袍,犹如角斗士的盔甲。律师之间,虽然在法庭上相互“厮杀”,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但脱下法袍,他们还是战友和兄弟。 
  律师法袍,有统一的样式,却没有任何军事化或行政化的色彩。它象征着中国律师界在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基础上的统一,标志着中国律师属于同一个群体,同属于为“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而奋战的队伍,塑造着中国律师的团队精神。 
  结语:刚刚诞生的律师法袍,犹如一个新生的,健康可爱的婴儿。我们可以认为他具有我们能够想象的所有美德。但是,中国律师法袍究竟向何处去,关键取决于每一位身穿律师法袍的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法袍, 一路走好!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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