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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详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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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4 22: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  法
  占 有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占有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空间上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时间上对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
   2、种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5)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6)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 效力
   1、占有的推定:1)事实的推定:占有人无须对占有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且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继续占有;
   2)权利的推定: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2、占有人与返还请求人的关系:
   1)善意占有人对物有使用、收益及取得善意,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
   2)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与自己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
   3)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但已经取得孳息的,必要费用应从孳息中支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支出的费用,但只能以物的现存价值为限。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无权请求有益费用。
   3、占有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防御权和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1、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非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属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有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2、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如出质;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占有,如甲和乙同时签订买卖和租赁契约。
   2)继受取得: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间接占有。
   3、占有的消灭: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清偿债务的给付行为,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债务。下列情形除外:1)履行困难;2)债务人缺乏资力;3)尚有可选择的给付;4)货币的利息之债。后果是: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承担责任,但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不履行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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