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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详解(律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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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4 22: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依据。它不仅适用于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在内的广大律师人员,也适用于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等人员。
   二、律师的执业前提(★★★★★)
   律师的执业前提,是指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的规定,律师的执业前提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一般认为,作为一种职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并履行了必要的培训以后,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就已经外在化,达到了这一一般性要求。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了达到上述要求,(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
    2、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3)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1、服务手段的选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和任选性终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
    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时,律师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1)劝诫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2)通知义务。在终止代理时,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4)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律师不得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但是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四、律师的保密(★★★★★)
   1、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保密义务的广泛性。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2)保密主体的广泛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3)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灭,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2、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3)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五、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
    1 律师费的合理性
    律师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在确定律师费是否合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8)合理的成本。
   2、律师收费的方式和要求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3、附条件收费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4、财物保管
   重点掌握区分保管义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六、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的状态。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可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
   2、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
   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委托人利益冲突
   (1)同时性利益冲突
   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辩护;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2)连续性利益冲突
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前职务职责的影响的利益冲突。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七、执业推广(★★★★★)
重点掌握律师广告规范
1、律师广告的主体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2、律师广告原则
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1、尊重与合作
在尊重与合作方面。律师的行为规范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2)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3)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2)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3)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九、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1、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2.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3.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十、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1、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做出书面报告。
2、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
十一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1、律师回避义务
《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外,《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2、律师的真实义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3、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3、维护司法工作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十二、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1.遵守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行为的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两结合体制下的律师管理机构。这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维护律师管理严肃性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3)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4)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十三、律师的职业责任(★★★★★)
一、律师职业责任概述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的行政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3)受到刑事处罚的;(4)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四、律师的纪律处分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处分方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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