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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马加爵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其引起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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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7 23: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加爵一案中,在检察院对其提起刑事诉的同时,受害人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的问题,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判决其向受害人的家属八万多元的民事赔偿金。但是即使受害人打赢了官司将犯罪人绳之于法,他们最后也拿不到一分钱。因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这笔民事赔偿金应由马加爵本人一人负担。
       根据《民法通则》,若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在其侵犯了他人权益时,应先由其自己的独立财产进行赔偿,如果其没有独立财产或仍不足以赔偿时,则由其监护人用其财产进行赔偿。但马加爵已是成年人,因此可以独立负担自己的责任,虽然其没有任何财产进行赔偿,但仍不能转嫁于其家人身上。
       虽然法院、受害人都认识到这一点,但为什么法院仍要做出这样的判决呢。在一次对马加爵的主审法官进行采访时,法官回答了这一问题,因为虽然受害人拿不到他们的赔偿金,但法院却并不能因此而忽视他们的这一权利,他们仍有义务在判决书中肯定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应该做的,虽然在执行上达不到相应的效果。
       法院这样的举措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肯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却也有着明显的不足,毕意这种肯定只是某种法律意义上的,却没有现实的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是就中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来说,法院也只能如此,因为我们缺乏更健全的法律制度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类似这样的情况却并不是少数。很多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上虽然赢了官司,在心理上得到了补偿,但是他们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困境依然得不到改善。
       这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犯罪是一个社会的现象,而不是公民个人的问题而造成的。受害人是无辜的,而犯罪人的家属也是无罪的,那么谁来保护这些弱者,维护他们的权益。这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保护弱者,稳定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人都应对其负责任,伸出人道之手,来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弱者使社会走上正常的轨道。就马加爵案中民事赔偿得不到实现的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犯罪社会保险体制,使受害人在无法得到犯罪人的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社会的救助,从而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
       所谓犯罪社会保险制度,就是指凡在本国受到犯罪伤害的人,如果无法得到犯罪人的民事赔偿,都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而这笔赔偿金则来源于全社会的保险基金。全社会普遍收取保险金设立基金,在必要时向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因为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受到犯罪的侵害,所以全社会都有义务来共同抵制犯罪,减轻犯罪带来的后遗症,帮助受害人摆脱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阴影。我们不能基于报复的心理而将民事赔偿的责任转嫁到犯罪人的家属身上,这不仅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无益于矛盾的解决。而通过这种带有人道救助性质的方式,不仅可以建立起一道保障线使弱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还可以使全社会的力量都凝聚起来共同对抗犯罪。我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在预防新的犯罪发生,也就是帮助我们自己,因此全社会都可以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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