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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突破班经济法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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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9 12: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济法核心考点
说明:文中数字表示法条数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相关“法律”。文中页码指示司法部统编教材内容的位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本法适用范围(2,54)
2.消费者权利(7—15)。其中“知悉权”(8)与“获知权”(13)应区别。注意“公平交易权”(10)的内容。
3.经营者义务(19,21,24)
4.争议解决特殊规则(37,38,39)
5.法律责任(45,49)
二、《产品质量法》
1.本法适用范围(2,73)
2.产品责任(41—46)——“侵权责任”
3.产品瑕疵担保责任(40)——“合同责任”
4.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62)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1.本法适用范围(2),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共七种(5,8—11,13,14)关键在于其构成要件
3.法律责任(20)
四、《拍卖法》
1.拍卖的分类:
(1)特殊物品拍卖与普通物品拍卖(8,12,13)
(2)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联系“佣金的确定规则”,9,56,57)
(3)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要约与承诺规则的变化)
2.拍卖当事人(10,25,32,38)。(其有三方,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是间接代理关系;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拍卖合同关系)。当事人间的“身份保密义务”(21)
3.拍卖规则:
(1)禁止参与竞买规则(22,30)
(2)瑕疵请求规则(18,27,35,61)
(3)底价(保留价)规则(28,50)
五、《招标投标法》
1.本法适用范围(3,66)
2.中标标准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41,45)
3.分包人的法律责任(48)
4.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2,33)
六、《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1)
2.税款的征、免、减(2,4,5)
3.免征额(6)
4.税率(3)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
1.本法适用范围(2)
2.税务登记开始(15)
3.税收保全(38)与强制执行措施(40)
4.限制出境(44)
5.税收优先权(45)
6.税款的延缴、退还与补缴(31,51,52)
八、《环境保护法》
1.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41,42)
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用地
(1)出让用地(7,12,P354左上,17,21,25)
(2)划拨用地(22,23)
2.房地产交易
(1)一般规则(31)
(2)转让(38,39)
(3)抵押(47,51)
3.房地产登记(59,60)
十、《土地管理法》
1.土地所有权范围(8)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4,15)。另附《土地承包法》(20,22,32)
3.土地征用(45)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60)
5.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43,61)
6.土地使用权的收回(58,65)
7.宅基地使用权(62)
十一、《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地位(2,17,22)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13)
3.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36,40)
4.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28,42,43,46)
5.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破产(64,67,71)
十二、《劳动法》
1.本法适用范围(2,《意见》1—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无效(18)
(2)劳动合同的条款(21,22)(P336、P337)
(3)劳动合同的解除(25,26,29;31,32)
(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P339)
(5)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102,《反不正当竞争法》20,99)(P340)
3.劳动争议
(1)争议范围(P347)
(2)争议的解决(77,79)
十三、《证券法》
1.本法适用范围(2)
2.主体
(1)监管主体(7,57,95)
(2)证券交易所(95,56)
(3)证券公司(118—122;129—130)
3.证券发行制度(21,25,26)
4.证券交易制度(35—39,41,42)
5.上市公司收购(78,79,81,83,86,87,91)
6.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公司法》137,152,157,158)
7.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公司法》159,161,162;《证券法》51,55,56)

商法核心考点
一、《公司法》
1.公司的一般法律特征
(1)名称(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6);(2)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13)、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23、78)
(2)资本维持(34、93;131;149)
(3)资本不变(38、103;186;188)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准则主义)
(1)出资(23、24、26、27)
(2)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25、28)
(3)出资转让(35)
4.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37;39、40;42;43)
(2)董事会(45、47、51)
(3)监事会(52、53)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57、58)
(2)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59、60、61、147)
(3)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214、215)
6.国有独资公司(66、67、68)
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102;104;106、107)
(2)董事会(112;117;118)
(3)监事会(124、125)
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公积金与公益金的提取(177、178)
(2)公积金与公益金的用途(179、180)
(3)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9.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方式及对债权人的责任)
(1)合并(184);(2)分立(185)
二、《合伙企业法》
1.合伙的意义与特征(2、39、40、43)
注意对“无限连带”责任的理解。
2.合伙企业成立的一般条件
(1)合伙协议(3)
(2)名称(5);
(3)合伙人资格(9、10)与义务(30)
(4)合伙企业的出资及财产性质(11)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31、44、32)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38;41;42)
5.入伙与退伙
(1)入伙(45)
(2)退伙(49、50、54)
6.企业解散(63)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2、3)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8、11、13)
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8)
四、《保险法》
1.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17、18、37)
(2)保险利益原则(12、53)
2.保险合同特征
(1)射幸合同;
(2)附合合同(31);
(3)双务有偿合同
(4)非要式合同(13)
3.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保与人保(92)
(2)原保险与再保险(29、30)
(3)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24、40)
4.保险合同主体
(1)合同当事人(10);(70、73、83、89、105);
(2)合同关系人(22、61)
(3)合同辅助人(125、126、129)
5.索赔时效(27)
7.保险合同的解除(15、16、35)
8.财保中的“代位求偿权”(45、46;47;68);
9.人身保险合同
(1)“现金价值”(69)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55、56)
(3)人身保险的保费缴纳(57—60)
(4)法定受益人制度(64)
(5)免责事由(65)
(6)自杀条款(66)
五、《票据法》
1.含义与特征(2、4)
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3.票据行为
(1)分类
(2)独立性(5、6)
(3)成立的形式要件(记载事项)
①应当记载事项a.绝对应当记载事项(22、76、85);b.相对应当记载事项(23、77、87);
②可以记载事项(27、34);
③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24、33);
④记载本身无效(40);
⑤有害记载。
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消灭原因
①时效期间经过(17)
②未遵期提示:提示承兑(39、40);提示付款(53、79、92)
(2)票据权利的瑕疵:
伪造与变造的法律后果。(14)
5.票据丧失的补救(15)
6.汇票的背书
(1)含义(27)
(2)效力(30)
(3)分类
(4)背书连续的法律意义(31)
7.汇票的追索权
(1)特征(68)
(2)行使条件(61)
(3)追索金额(70、71)
知识产权法核心考点
一、专利法
1.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6)(《细则》12)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单位(6)(《细则》11)
(3)合作与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8)
2.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5、25)(《细则》9)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三性”要求(22)
(2)外观设计(23)
(3)临时保护(24)
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先申请原则(9)(《细则》13)
(2)专利代理制度(19)
(3)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28、29)(《细则》10)
(4)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34、35、39、13)
(5)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40)
5.专利权的期限(42)
6.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48、49、50;53、54)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3)
7.专利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56)
(2)赔偿(60)
(3)诉讼时效(62)
二、《商标法》
1.商标注册原则
(1)申请在先(29、31)
(2)自愿注册(6);例外: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3、14)与禁止恶意抢注(31)
2.商标注册条件
(1)主体条件(4、5)
(2)构成条件:a.必备条件(8);b.禁用条件(10、11、12)
3.商标代理(18)
4.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27、28、30)
5.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与续展(37、38、46)
6.注册商标的撤销(44)
7.商标管理
(1)未注册商标的管理(48)
(2)注册商标的保护
a.保护的范围(51);b.侵权行为(52)
三、《著作权法》
1.本法调整范围(2)(《条例》6、7、8)
2.不受本法保护的对象(4、5)(《条例》5)
3.权利归属
(1)作者(11)(《条例》3)
(2)其他作品归属(12—19)(《条例》9—14)
4.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22)(《条例》19—21)
(2)法定许可(23、32、39、42、43)
5.著作权保护期限(20、21)(《条例》15、17、18)
6.著作权侵权行为(46、47)
7.侵权赔偿(48)


典型案例
1.<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兰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兰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兰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事后不久当兰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现问:
(1)董事会的第(1)(2)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2)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方案(3)(4)项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召开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董事会的辩解是否完全合法,为什么?
(4)董事会对股东会更换董事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5)股东大会应由谁来主持?董事会会议呢?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欣达公司、圣地公司、林跃公司、新世纪公司是A市四家生产服装的集体企业。2001年12月,四家公司拟共同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额为8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60万元。在经过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60万元后,其余56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还决定由欣达公司的董事长黄某在股票上签名。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8元。二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2/5。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临时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在此情况下,创立大会仍决定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并未达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有诸多违法之处,遂拒绝其登记申请。发起人对此感到十分失望,灰心丧气之余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以公司名义欠下的债务达15万元。雪上加霜的是,发起人以外的被退回股本的股东又要求赔偿利息损失5万元,合计共20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负有责任,因此各人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现问:
(1)本案中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中的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3.<合伙企业>

下岗工人王某、张某与其好友市政府秘书孙某共同成立一合伙企业,起名为“春光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销家用电器。因三人系多年好友,彼此信任,故决定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口头约定三人的权利、义务。王某现金出资20万元,张某以房屋一栋价值30万元出资,孙某则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成立后,王某将企业的资金1万元借给其表弟杨某作看病之用,双方签订了借条,写明出借人为王某,但王某并未将此事告知另外二人。事后不久,因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王某与张某协商后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企业的房屋出售给个体户李某以获得现金,对此事孙某并不知情。又因为张某以前曾向李某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遂主张将2万元债务抵销部分售房款,王、张、李三人均无异议。张某的堂弟冯某中学毕业在家没有工作,遂希望加入该合伙企业。原有的三位合伙人对此均表示同意,并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知其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其所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按当初约定可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因王某与张某均在外出差,李某遂找到孙某要求其赔偿。孙某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又找到冯某,但冯某则声称售房一事发生在其入伙之前,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其不负赔偿责任。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现问:
(1)该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王某借款给他人及王某、张某售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3)张某主张以个人债务抵销部分售房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可否直接先向合伙人追偿?为什么?
(5)孙某、冯某的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李某的债权应如何实现?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A企业是中外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该出资已经美国一家著名的B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公司的董事共有9人,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则均由外方人士出任。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由各方继续委派。近期因公司经营效益不佳,遂于2002年8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8名董事一致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只有董事赵某表示反对。但其他董事认为该事项已经2/3以上多数通过,故仍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1.董事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2.该企业曾投保一笔财产险,是向美国境内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此举也是违法的;3.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由一家英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验证,这是违法的。因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同出资证明书应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即美国的B会计师事务所。
现问:
(1)A企业的设立有哪些违法之处?
(2)赵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有人主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该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这种说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4)若合营一方打算转让其股权,则法律有何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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