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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 学者新论:NBA球星科比案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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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4 10: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是一个胜者通吃的社会,在聚光灯前晃动着的都是美国当今的优胜者,在他们的身后,有无数的失败者黯然神伤。美国有三大角斗场,一个是华盛顿,一个是NBA,一个是好莱坞。作为NBA的球星,科比先生无疑也是一位优胜者。但是,最近科比先生遇到了麻烦,一位金发女招待指控他对其实施了强奸,科比面临着刑事诉讼。

  各位看官,您也许会猜测,这会不会是泰森强奸案的翻版?或者是辛普森世纪审判的重演?当年的泰森因为强奸华盛顿小姐而被判坐牢,辛普森因为涉嫌杀害前妻及其男友而被起诉。具有讽刺意味地是,泰森出狱后仍然是百万富翁,而辛普森逃过了牢狱之灾却不得不宣告破产。时代不同了,明星们的结局也许会发生新的变化。惟一没有改变的就是美国的财富分配体制。通过科比一案,美国的律师界又会增加一些百万富翁,而美国的报业也会增加一些发行量。更重要地是,随着财富的悄悄转移,作为案件的当事人——科比也会逐渐地成为配角,真正的主角就要上场了。

  主角与配角

  无论您拥有多么雄厚的财富,也无论您拥有多么显赫的地位,只要沾上官司,就必然会求助律师。当年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夫妇在关键时刻也不得不借助律师的力量与国会周旋。而一旦与律师有染,首先失去的将会是金钱,其次才会是尊严。诉讼案件中的真正主角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庭上,当事人乖乖地端坐在律师旁边,任律师唇枪舌剑,上下翻飞。在法庭外,当事人只能按照律师拟就的稿子照本宣科,而律师却口若悬河、洋洋自得。

  这是一种非常奇特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一切都是如此地顺理成章,一切又都是那么地怪异。美国律师出身的国会议员不断地生产一种叫作法案的“产品”,然后由他们的律师同行推销赚钱。美国的法律越多,美国的律师也就越多。美国的律师越多,美国的诉讼也就越多。美国的诉讼越多,美国的诉讼费用也就越多。这样,围绕着法案这一独特的产品供给,美国从国会开始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分配体制。在这个体制之中,律师是当之无愧的主角,即使贵为美国总统,一旦陷入这一体制,也有入不敷出的时候。

  有律师主导的国家当然是法制国家。不过,这个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崭新体制让美国人自己也不胜其烦。美国的里根总统就非常讨厌美国的法律,他曾经多次要求国会对美国法律的效益性进行审查。但是,作为美国总统,要想端掉国门山上那些律师们的饭碗谈何容易。里根总统的建议理所当然地被国会否决。

  所以,科比先生并不应该感到特别沮丧才是,既然美国的克林顿总统都难逃一劫,自己也只能加入到这个游戏当中。问题的关键在于,花钱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挣钱,因为钱袋一旦瘪下去,律师朋友会毫不迟疑地转身离去。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分配体制下,一切都是合法的,但又是虚幻的,只有金钱是真实的。

  这就是科比先生面临的现实结局。

  事情到此,我们不妨回头看一看那位金发女招待。作为强奸案件中的受害人,她当然有权对科比提出指控。问题在于,依照美国的诉讼体制,律师是主角,因此,她当然只能在这场诉讼案件中扮演配角了。据说,为了应付法庭上科比律师的提问,她的律师已经开始对她进行适应性封闭魔鬼式的强化训练了。假设科比真的强奸了她,那么律师在训练中不知道要让她叙述多少次强奸的细节。如果科比真的侵犯了她的肉体,那么她花钱雇佣的律师正在损害她的精神,而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

  女招待可能没钱,但没有关系。只要官司胜诉,科比的钱就会流到她的律师手中。作为受害人,她除了放弃隐私忍受痛苦喂饱律师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当然,她也可以通过公开隐私赚钱,只要她的脸皮厚些就可以。

  所以,美国的诉讼制度其实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制度,是一场充满着阴谋、血迹乃至其他肮脏东西的主角大换位。无论你是达官显贵,还是无名小卒,只要进入到这个诉讼程序,一切都必须听从律师的摆布。律师是诉讼中的真正主角。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律师之所以能够充当主角,是因为他们掌握了美国的法律。可不能小看这门“手艺”,它能扭转乾坤,起死回生。

  一般人对美国的法律有非常大的误解,以为美国的法律是由一个个案件叠加而成,只要熟记美国的判例,就可以“不会作诗也会吟”了。这是大错特错的。美国的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各个州的法律,在联邦法律中,既有成文法(也就是我们通常看到的法律文件),也有判例法(也就是法官在判词中所概括的一些法律规范),对这些层次不一而又充满矛盾的法律,美国的法律研究机构一般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因此,只要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掌握这些法律并不困难。麻烦地是,美国有着奇怪的司法体制,那些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的律师们未必能够真正打赢官司。因为美国引进了陪审团制度,让一帮对法律一无所知的美国公民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评判,这就使得那些满腹经纶但缺乏说服能力的律师们没有丝毫地用武之地。在采用陪审团的诉讼中,案件的事实部分由陪审团作出评判,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决。这样一来,每一个案件都会充满变数。如果对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挑选不当,如果诉辩技巧不高,即使应该胜诉的案子,也有可能败诉。因为法庭上需要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所以,美国最好的律师一般都出现在法庭上。在美国的律师界,有一帮专门负责挑选陪审团成员的律师,他们能够根据案情的需要,挑选不同肤色、不同文化背景的陪审团成员为自己服务。在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律师有意在种族问题上做文章,挑选了一些非洲裔美国人充当陪审团成员,从一开始就为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接下来的庭辩中,辩护律师运用美国有名的证据规则,巧妙地推翻了控方的指控,从而将一个看似铁板钉钉的刑事案件彻底扭转。

  在科比案件还未正式聆讯之前,已经传出了三个“事实”,一个是科比的事实,一个是女招待的事实,一个是美国新闻周刊的事实。我们不妨将不同版本的叙述比较一下,揣测未来陪审团会得出怎样的结论:

  新闻周刊的调查事实是:科比在登记入住的酒店前台,碰到了那位金色头发、一脸娃娃相的女孩,几乎从相遇开始,两个人就迅速调情,女孩带科比参观了酒店的设施,其中包括体育馆和洗桑拿的地方。科比回到房间后,点了食品服务,是女孩亲自送上去,然后她又回到前台。稍后,科比再次致电前台,表示浴室内的涡流装置有问题,希望酒店提供帮助。

  这名女孩提出她本人就能够解决问题,事实上她也很快搞定了此事,科比提出希望她在下班后能到他的房间坐坐,女孩答应了,并且在交班后如约来到房间。根据科比身边的信息渠道透露,科比很快和那名女孩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在过程中,科比表现得焦躁不安,因为他没有使用安全套,怕女孩怀孕……不知到了什么时候,女孩开始尖叫,要求科比停止性交,科比听话地停止,但是女孩仍然不停地喊叫,呈歇斯底里状,坚持要求离开房间。科比感觉到了害怕,希望她冷静下来后再离开房间,他试图用冰块敷女孩的眼睛,因为她的眼睛哭肿了。

  科比继续要求女孩留下聊天,但女孩坚持要回到前台。科比要求女孩之后再来,女孩答应了,但她永远都没有做到这一点。接下来的事情,就是鹰县警察局通知科比赶到当地的一家医院,提供他的样本。

  原告(受害人)提供的证词是:那一天听说科比要下榻我工作的饭店,我简直高兴坏了,心想这下可以近距离地看到这位明星了。”原告果然受到了科比的青睐,当她向科比索要签名的时候,后者告诉她“等会你可以来我房间,完成你的心愿”。但令她始料不及的是,原本最平常不过的互相挑逗一下子失去了控制。“他让我撩起裙子给他看我的文身,我照做了,可是……”根据原告的描述,她拒绝了科比提出的一同沐浴的要求,在起身要走的时候,科比给了她一个深深的拥抱,“他开始吻我的嘴唇和颈部,当时我并没有拒绝他这样做。但当他把手伸向我的臀部和胸部时,我开始害怕了,企图离开他的房间”。当姑娘转身时,科比却从背后用手臂箍住了她的脖子,“他从身后攻击我,是身后啊,我根本没办法抵抗”。原告方的侦探温特斯在陈述时,特别形容了姑娘向自己口述时的惊恐和羞辱。“他扯下了我的衣裙,把我压在了一把椅子上,我至少有两次高声讨饶‘不,不,求你放了我’,可他对此丝毫不予理会。羞辱的泪水夺眶而出,我已经没有任何抵抗能力了,科比又让这样的兽行持续了5分钟”。

  而按照中国国内一位先生的叙述,整个案件可能是一场阴谋:阴谋的开场是很浪漫的,科比到一个小城去医治一点小毛病(呸!为何不去其他地方?),一个19岁的天真小姑娘对大名鼎鼎的NBA英雄表白钦慕之情,而自古就英雄难过美人关,于是科比很快就坠入情网中,正当科比准备与神女共度巫山时,那神女突然间变成了“受害者”,衣冠不整地跑出了科比的房间。这一过程的前半段没有人作证,情侣间的甜言蜜语通常都是“润物细无声”的,而“受害人”跑出科比房间的短短几分钟却“恰好”有多人看见,而且都在法庭上成了人证。

  你可以把上面的这些叙述都称为“事实”,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事实”。因为法律事实必须由证据来支撑。现在,围绕着证据,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已经展开了一场大战,原告律师的侦探温特斯作证说,在科比的T恤上发现了原告的血,并且已经经过了DNA检测。原告告诉温特斯说她是在被科比强奸时流的血。原告律师还出示了原告阴道受伤、下颚部撞伤的照片以及一个护士关于这种伤病不能是通奸造成只能是强奸造成的证词。即使如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加耐特在长达九页的立案报告中还是认为,检察官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实在是“少得不能再少”。这些证据只能让法官决定立案,但到了正式的庭审阶段,法官要求的证据远远要比预审会多得多。被告的律师也不甘示弱,目前他们正在争取舆论的支持。据原告的律师指控,退休的州法官威廉姆-琼斯从科比辩护律师口中得知一些密封的资料,并把资料内容转交给了《纽约日报》的一名记者。这些资料证明原告内裤上发现了另一名男子的精液。此外,辩方律师还拿原告的性生活史大做文章,试图给公众一个受害人行为不检点的印象。在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正式开庭的预审会上,被告的律师更是揪住原告颈部的伤痕反复追问,努力陷原告于不利地境地。看来,案件最终将如何发展,一时还难以判断。不过需要说明一点地是,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男女在性交过程中,女方叫停而男方继续,也有可能被视为强奸。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现在,科比强奸案尚未开庭,我们不妨抽身出来,看一看美国这套独特的司法体制。国内的一些学者经常把程序正义挂在嘴边,认为中国的法律太不讲程序,中国的司法体制太不专业,因此,今后中国要树立程序至上的观念,要让法律精英垄断审判工作。

  那么,什么是程序正义?什么是实质正义?为什么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呢?

  西方社会在经过了漫长的神明裁判之后,逐渐地完成了司法程序的理性化变革,在文艺复兴时期更出现了“蒙眼女神”的形象。早期的蒙眼女神并没有现在的风采,她只是当时贵族垄断司法的一个象征。随着后期司法程式化、理性化的不断演进,蒙眼女神才变成了不受感情支配的理智的正义之神。用现在通俗的话说,蒙眼女神就象在复杂的程序迷宫中摸索前进的女孩,她不受感官的影响,看不到亮丽的风景,听不见怨妇的哭声,不知道当事人的身份,也不会受到金钱和权势的诱惑,她只是扶着程序之墙不停的前行,直到走出案件的迷宫。

  到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是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但正因为程序正义设立了繁复的操作程序,非经专业训练往往无法掌握其中的技巧,难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所以,追求程序正义的结果,必然需要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和帮助当事人的律师参与。如果在法庭的较量中,一方力量弱而另一方的力量比较强,那么,蒙眼女神的出口就会改变,判决的结果就会发生变化。所以,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实质正义调动审判者的感官,以直接的方式查清法律上的事实;而程序正义,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前者有可能被感官所迷惑,而后者也可能陷于程序的迷宫。只不过相对于前者,后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已。

  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西方国家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司法的专业化操作中,有没有可能出现背离事实原貌而纠缠于法律词语和法律逻辑的诉讼结果?例如,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如果以法律的概念和法律证据为基础,进行推理,可能会得出一个结论,而这个结论却背离了常理或者公众普遍的价值判断,也背离了客观事实。这样的司法审判有没有存在的价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西方的司法改革中巧妙地保留了陪审制度,让那些毫无法律背景,缺乏基本法律训练的人参与到司法审判中,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裁决。这样做的结果是,在严格的程序中保证当事人有充分的表达权利,同时又防止法官陷入程序的迷宫中,无法自拔。这种理性与感性的有机结合,虽然能够推动诉讼的开展,但不免会重新陷入到主观断案的老路中去,辛普森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我们的一些学者看来,让毫无法律专业训练背景的人来参与司法活动,并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裁决,似乎是将专业司法活动等同于儿戏。他们甚至连我国的陪审员制度都无法容忍,认为这样会破坏司法的专业性。(我国的陪审员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制度)他们对司法的精英化作出了极端的诠释,认为凡是未经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人不配参与庭审活动。他们这种观点,与其说是捍卫司法的尊严,不如说是对西方程序正义的严重误解。

  从科比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到许多有用的东西。美国秉承了英国法律传统,建立了普通法体制,引入了程序正义的观念。但两百多年的审判史从来都是充满争议的。好在美国人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在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本身不但改变着美国的司法体制,而且反过来影响到欧洲各国。科比一案为美国法律的修正提供了新的契机。倒是我们那些食洋不化的学者们应该与时俱进,认真地考虑一下自己的司法改革建议。当我们还在鼓吹司法仪式化的时候,英国法官早已酝酿摘下假发,脱去法袍,当我们极力倡导司法神秘化的时候,美国的法官已经出现在电视台,以案说法了。

  我们关注科比一案,当然不能仅仅温习几个陈旧的概念,而应该从中看到法律与美国文化中其他因素的密切关系,看到驳杂的法律、繁复的程序背后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以及普通美国公众对诉讼体制的无奈。现在,中国的法律供给越来越多,我们会不会步美国的后尘呢?笔者曾经建议,中国的立法当局应该学会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使用“减法”,应该将现行的法律彻底地清理,然后按照宪法体制重新确立我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因为法律的复杂化必然导致法律适用成本的增加,而法律适用成本的增加又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我们已经开展了十五年的普法教育,现在正在进行“四五”普法宣传活动。事实证明,普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法律频繁地变更;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法律缺乏宪法上的约束,许多宪法上的权利被法律“没收”了。所以,真正的普法教育应该从立法当局入手,应该将宪法上公民的权利重新交回到公民手中。中国的法治任重道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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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0: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后哈哈后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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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2: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注意帖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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