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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2004年度第一次活动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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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9 01: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张风(20周岁)张云(15周岁)为同胞兄弟,他们的父母刚刚去世,因此需要给张云找一个监护人。
       张风在市里工作,住在集体宿舍。张风张云还有一个叔叔叫张爱国,张爱国和张云同住在一个镇里但是不同村。由于种种原因,张风、张爱国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而张云的确需要一个监护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请依据现行法律、法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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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1 21: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可作监护人。

回答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分析说明。故不予评定。
                       --keve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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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23: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因此,应向法院申请指定其兄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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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1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4-7-26 19: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通则》16条第2款,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又,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16条第2款,张风作为张云之兄,是第2顺序;且张云的叔叔张爱国不愿作监护人,其实第三顺序也不是了,就不存在张云之兄的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了,因此也不存在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综上,张风是唯一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应由张风担任张云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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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 10: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法律的规定,2楼、3楼的回复已经说明了。但是在理论上,现行法律规定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比
如:张风的实际生活条件的确不适合作监护人,强行让他作监护人,会给张风、张云双方都带来极大的麻烦的。民法的规定不应当不顾社会实际生活情况而教条地进行规定的。
本次活动结束以后,大家仍然可以就本案例涉及到的问题发新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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