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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puer

[【刑事法学】] 关于论坛内上载附件法律问题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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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9 00: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找到一个有支持性的文章,哈哈:



  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传输权的比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作者:乔生      2005-9-1)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各国外交会议通过了《WIPO版权条约》、《WIPO表 演及录音制品条约》。关于两个条约中Right of Communication的翻译,我国学术界自 1997年郑成思先生发表《两个新的国际版权条约评价》之后,相当一段时间中,均将“ 传输权”与“传播权”混同起来使用。郑先生文中关于“传输权”的阐述,可能因为未 尽注意廓清传播权与传输权界限的缘故,有时认为“《WIPO版权条约》等两个条约既然 把网络传输排除在发行之外了,就理所当然地另加了一项传输权”,有时认为“两个条 约含义下的传播,还可能包含网络传输之外的、更个性的传播形式”[3](P.72)。或许 ,因为英文Communication的某些中译可以既是传播,也可以是传输的缘故,郑先生并 未想区分其中文意义上的不同。但是,由于郑先生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权威地位,此 后的许多论著也大都将“传输”与“传播”混合起来使用,造成网络“传播”专有权研 究某些理解上的不同。因为,在事实上,中文的“传播”与“传输”的概念运用到网络 上,涵义是不甚相同的。
首先,网络传播权是版权人在信息网络上的一种权利,特指互联网络上版权人控制、 利用作品的一种形式,而网络传输权则不仅仅局限于版权人控制、利用作品的形式,它 的涵义似乎更为广阔。如电子邮件从一个电子邮箱发至另一个电子邮箱,一个电子合同 从一个网址发向另一个网址,就属于网络传输权,而不属于网络传播专有权的著作权利 。
其次,版权人在网上控制、利用作品,是向公众即不特定对象的传播,被服务者尽管 在作品传播后可以依照(on Demand)个人意愿的时间地点阅读、下载,但版权人事先并 不可能预知被服务者的接收情况。而网络传输权则不同,它既包括不可预知的信息传输 ,也包括可以预知的信息传输,甚至包括特定时间、地点的信息传输。
综上,网络传输权与网络传播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实质与意义却不尽相同。传者 ,递推也;传输,递送之意,从一地输送到另一地,有明确的目的地。传播,扬布之意 ,无明确的接收地。由于忽略传输与传播这种中文的字义差别,导致上述该概念上的混 淆,尽管在实践中尚未给信息网络带来麻烦,但却已在理论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混乱, 给读者带来理解上一度的困惑与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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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9 01: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兄的书馋死我了,头此听到3种学说,王晓晔的新作也没提到耶。不过我并不赞同书中的分析方法,其方法论有错误。我还是那句话,我认为这是个哲学问题,涉及物的概念以及和人的关系,除了在哲学角度分析并得出结论外,其它的纯技术讨论并不能得出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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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9 01: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我现在对这个问题也没太好的深入,老感觉自己谈不到点上,有劲使不出来的感觉,郁闷。关键是对知识产权问题以前根本没关注过,一点积累也没有。半瓶子咣当就是我这种人,唉。睡觉了,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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