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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谈政府权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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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07: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有一种观点,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其理论依据是,法治有最主要的两个价值取向:一是保障人权,二是限制政府权力。按照这样的观点推导,似乎政府权力越少越好。其实,这样的抽象议论是毫无现实意义的。
   限制政府的权力并非是一个新的观点,早在十八世纪中期,英国经济学家斯密就说过,管理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他把政府看作是“守夜人”,其职责限定在以下三项:1、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4页)2、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负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同上书,第272页)3、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同上书,第284页)当然,为了维持政府的尊严,还需要有一些其他的花费(同上书,第373页)。斯密的理论,显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制度之上的。因为那个时期只有自由竞争,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资源配置,才能促使经济繁荣,政府的权力不能在经济领域介入的更多更深。否则,就十分不利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建设。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日益社会化了的大生产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使得历史发展受到了严重地阻碍。此时,政府就再也不能仅仅是作用不大的“守夜人”了,而必须主动干预经济,保障经济顺利发展。在一场世界性的严重的经济危机后,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于1936年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在该书中,凯恩斯充分论述了扩大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是现行资本主义制度免于“全部毁灭”的唯一办法。他主张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经济的发展:抛弃自由放任原则,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以确保足够的总需求,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必须刺激有效需求,即刺激消费和刺激投资。它导致了西方国家经济从自由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的转折,被称作“凯恩斯革命”。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新政”,是凯恩斯理论的成功实践。
   可见,政府的权力到底应当有多大,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政府的权力的界限不是理论论证的结果,相反,从来就是由社会实践的需要决定的。因此,政府权力的界限如何,也就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性的问题,是为具体的社会存在所规定的。诚然,相对与计划经济而言,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权力的范围应当小得多。可以由市场自身解决的问题,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介入。权力渗透到完全可以由市场运作的领域,便是政治体制上的极大的缺陷。但是,相对于自发产生的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中国的由自上而下推动的市场经济建设,就必须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建立一个强势政府。惟有如此,才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成功地进行经济体制的转换。如果按照斯密时期对于政府权限的理解,来构建中国当前政府的权力,则是很不现实的,也是很荒唐的。因为这样一来,僵死的计划经济体制将难以打破,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无法顺利生成。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极端的事例来类比说明这个观点,就是在战争时期,高谈阔论限制政府的权力,其实是相当愚蠢的。
   关于限制政府权力范围的观点,有一个依据,就是为了防止腐败。我以为这样的看法是相当片面的,完全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政府权力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界限,是不能由其他任何东西所决定的,而只能为社会存在所规定。经济基础需要什么样的权力,上层建筑就会建立什么样的政府。任何脱离了经济基础的权力,是无法存在的,即便出现了,也一定是短寿的。当然,我们也无可否认,因为腐败的本质是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将权力的界限规定得更有限些,是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蔓延的,这确实不失为一个良策。但是,无论如何,根据预防腐败的需要而规定权力的界限则是不科学的。我们至多可以这样说,在划定权力的范围时,可以考虑预防腐败的需要。但是,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始终是社会存在的状况。也正因为此,我以为预防腐败的根本方法,不是限制权力的范围,而是规范权力运作的程序,有效地制约权力,防止乃至杜绝权力被某些自私的人滥用。
   当前,理论界对于司法权范围的划定问题,议论很多。听到的很多声音是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更多的权利,比如“沉默权”,取消国家的死刑权。其实,国家司法权的界限问题,决非仅仅依赖理论演绎而能够正确解决的。理论演绎如果脱离实际,将毫无意义。司法权的构成,完全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通过对现实归纳的结果。我这里所讲的归纳,也就是在立法机关中,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如果刑事犯罪还十分猖獗,并且犯罪率还处于上升的势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还受到犯罪较为严重的威胁的时候,呼吁给犯罪人以沉默权,以抵制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显得是多么滑稽可笑。当人民群众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强烈要求严厉惩处的时候,呼吁国家作为理性的象征,应当废除死刑,显得是多么书呆子气呵。因为,我们都知道国家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尽管有的学者论证这样的意志也许并非是理性的,但是,人民的意志是绝对不能用对和错来简单加以评论和取舍的,它必然要反映在国家的法律之中。而权力都是用来执行法律的,因此,权力的界限绝对不是理论论证的成果。
   我这样说,并非主张对政府权力不加以限制。而是认为,任何政府权力都必须受到足够的限制,这样的限制是建立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之上的。社会需要的权力,必须赋予政府,限制这样的权力对社会有害无益。社会不需要的权力,就一定要从政府那里“剥夺”下来,不然的话,就是社会累赘,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毒瘤”,严重损害了人民的福利。一切不从实际出发,抽象地议论政府权力,仅仅从良好的愿望构建政府的权力,都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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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4: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你的论点十分有意思。你认为谈论限制权力的法治理论是抽象而没有意义的,你寄希望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进一步言是社会的需要,那么社会需要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听到的声音,有多少是代表8亿农民利益的声音呢?有多少是代表被畸形的贫富分化所蹬踏到社会底层而挣扎于衣食之忧的人们的声音呢?有多少是买不起房子上不起学辛苦做点小生意然而又被穿着制度但却没有法律授权的大盖帽践踏做人的基本尊严的百姓的声音呢?我并不是不尊重马克思主义,但是,如果法治理论是空洞的,那么,“社会需要”、“人民的意志”这些概念又能够具体到什么程度呢?

我不同意在现在适用沉默权,也不同意废除死刑,但是权力永远是值得警惕的。实质上,你所说的程序,以及各种各样的真正的监督,就是对权力的最好的限制(当然,其制度设计还是要经过详细缜密的论证)。不是吗?

还有啊,楼主自己说“政府的权力到底应当有多大,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政府的权力的界限不是理论论证的结果,相反,从来就是由社会实践的需要决定的。”然而就在上一段,你还言之凿凿的证明了罗斯福的新政是“凯恩斯理论的成功实践”。单从这一点而言,是不是有点矛盾呢?

不多说了。楼主的话值得我们思考。想说的是,假“自由”之名可以害人,藉“人民”之名而行伤民之事,在我们,也曾见得不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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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14: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政府权力本没有界限,只要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做法律、法规允许其能够所为之事,办公民依法申请却又不违反法定条款之情势,既为政府权力,但在时下的中国社会,政府权力论被放大成为无所不管,无事不包的权力,成为了政府滥权的主要诱因,究其根源,还是因为虽然经过数千年的演变,但在中华文化的长久积淀中,并没有尊重和敬仰法律的思想和信仰,法律成为当权者据以弄权,玩权,废权的主要工具,宪法和法律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制定者也不具备同样的资格,因而导致了政府权力的无限化,边界化,只有采用控权、限权、制权的重法才能止住滥权、弄权、玩权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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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18: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认为应该从组织上规范政府的权利。
基层政府权利及范围应该尽量小,中央应该把权利尽量的大。^_^,好像仅仅是理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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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22: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ixxkk于2007-10-10 18:33发表的 :
我倒是认为应该从组织上规范政府的权利。
基层政府权利及范围应该尽量小,中央应该把权利尽量的大。^_^,好像仅仅是理想而已

归根结底是权力的运作需要制约,制衡,中央权力尽量大,基层权力尽量小,那就形成严重的中央集权了,容易出问题。中国历代都是中央权力相对小的时候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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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23: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研读政治史、哲学史和科学技术史的话,思路会开阔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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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23: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帖子,谈几点感想:

1、斯密是把政府看作“必要的恶”,这是相对于“无政府”的混乱,绝对主义政府的暴虐来说。他所谓好是做好“守夜人”,而不是后期经济自由主义理论抽象的“越少越好”。

2、“集权”、“分权”,抑或权限大小都不是解决,政府作用的积极与否的根据。“中国历代都是中央权力相对小的时候比较好”,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未免大而不当。中央权限下,地方自主性提升,但真正要“好”,还要多问几个怎么样。在失去价值理想引导的情况下,权力的兴亡对百姓来说,都是程度大小不同的“苦”。

3、以法治求限权的前提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确立,否则无从理解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废弃死刑的道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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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00: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equality于2007-10-10 23:38发表的 :
读了帖子,谈几点感想:


2、“集权”、“分权”,抑或权限大小都不是解决,政府作用的积极与否的根据。“中国历代都是中央权力相对小的时候比较好”,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未免大而不当。中央权限下,地方自主性提升,但真正要“好”,还要多问几个怎么样。在失去价值理想引导的情况下,权力的兴亡对百姓来说,都是程度大小不同的“苦”。
.......

集权、分权的确不是解决政府作用积极与否的根据,但是集权追求的更多的是效率,分权更多是注重权力的制约和运行。政府权力无疑是强大的,为保证其不沦为少数人的利益工具,而保证其公益性,必须制约和分权,制衡是最有效的监督,虽然其追求的是次优效率,但无疑这是一种必须的选择。野人说“中国历代都是中央权力相对小的时候比较好”,是因为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央集权过于严重,则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专制统治和劣质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政治制度从唐代以后看,都是倒退的,尤其是到明清的时候。这和中央集权的严重不能说没有关系。中央集权的严重意味着权力得不到制约,那么滥用的可能就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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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限制政府权力,偶以为不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了。因此偶同意楼主“抽象议论是毫无现实意义的”讲法。至于如何限制,200年来的著述也汗牛充栋了。
当然,如果拿“国情”说事,那可讨论的余地就相当的大了。但来回来去的研究,非常可能的结果是未触及政府权力毫毛。
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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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0: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楼主此帖在探讨政府权力运作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将政府的“权”、“责”混为一谈了,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看,政府的统治权力过度泛滥,而公共服务则严重不足,这两者是同时存在的,政府既滥用权力又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缺乏自由、又缺乏保障,所以,民众从追求自由的角度自然会反对主张扩权的“大政府”,希望能限制政府权力;但从追求生活有保障的角度,则又必然会反对主张卸责的“小政府”,而强调问责于政府。这看上去是矛盾的,权力小的政府对民众的限制就小,但往往难以承担太多的公共服务责任,而要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似乎就必须授予其更大的权力,这对矛盾,历来是主张大政府者和主张小政府者争论不休的源头,但两者也有一条共守的底线,即政府的权责必须对应,而在中国,政府的权责恰恰是不对应的。关于这个问题,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写过一系列文章加以阐述,他还使用过一个非常形象的形容词——“尺蠖”(一种蛾的幼虫,以一伸一缩的方式向一个方向行走),政府变“大”时权大责未必大,至少扩权快于扩责,而政府变“小”时责小权未必小,至少弃责远快于限权,权与责始终是不对称的,而在一次次“集权不集责”、“放责不放权”的循环反复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力、尤其是垄断资源服务自身的部门权力越来越大,而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却越来越弱,这些才是楼主主帖所述问题的根本,而解决这些问题,恐怕也不应简单地把视点局限在政府该不该“限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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