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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以案说法--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具有随时间的经过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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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均未到法定婚龄,但骗取了结婚证,几年后,双方已到法定婚龄,这时,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问题2: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申请判决离婚?

   2004年大年初八。张晓明和她的姐姐找到本人。这个女子系A市L镇人。 1997年,她与B市K镇的钟常鸣认识后未婚先孕,1998年11月11月,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多,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打闹不断,2000年正月十六日,双方再次打闹后,张晓明便离家出走。经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遂决定诉讼离婚。由于其结婚证被钟家收藏,镇民政部门又不肯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法院因其婚姻关系不明确而不予受理。在无计可施时,经人介绍,张晓明姐妹找到了本人。
   最初,本人对该案主张无效婚姻。依据有四:一是婚姻法第10条第4项规定,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张晓明于1978年12月5日出生,钟常鸣于1979年11月7日出生,双方于199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二是1994年2月1日施行、2003年10月1日失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 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三是他们的无效婚姻一直持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人认为,原先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专指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第二种是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第三种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四是如果作为有效婚姻处理,则会造成法制不统一。该案中,如果当事人依据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则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决定;但是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8条规定,则当事人提出的婚姻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相悖,因条例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条例规定为准。
   基于无效婚姻的认识,本人相应地采取如下措施;首先依据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由张晓明向K镇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申请,K镇人民政府与民政局协商后,拒绝撤销;接着,考虑起诉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颁布,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意见第2、第3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作出判决。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4月1日后才以婚姻无效提起诉讼。
   在等待起诉期间,本人多次与多名律师和法官探讨,请教了政法学院的教师,参阅了有关书籍。 主流的观点认为,因没达到法定婚龄而无效的婚姻,具有随时间的经过、当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时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性质。本人最后也认同了这种观点。依据如下:
   首先,离婚和结婚行为,其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关系是一种不可逆转的人身关系,而且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涉及到对子女的抚养等实际问题,如果一味撤销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或者宣告这种婚姻无效,势必会侵犯某一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婚姻关系的民事性质在立法上的一个体现,就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销了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这个立法变化体现了削弱对达不到婚龄的无效婚姻的行政管理, 体现了立法者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的认可。
   其次,达不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规定了相对无效婚姻制度。相对无效的婚姻又称为可撤销婚姻,这种婚姻在终审判决作出撤销前,即使有撤销的原因存在也为有效,其无效的效力只能向将来发生;并且,撤销期限也有规定,超过期限的,撤销权丧失。例如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协迫结婚的,受协迫一方的撤销期限为一年。原来达不到婚龄的无效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婚姻,但其撤销期限的规定较为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对此,本人理解是:申请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的婚龄,其原先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当事人就丧失了撤销权——这是对该条款中关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狭义解释;广义的解释是前面本人认为无效婚姻时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显然,对该条款的正确解释应为狭义解释,而不是广义解释。
   经过数月思考和请教诸多名家里手后才采取的行动,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肯定不大。2004年5月,案件以离婚案由起诉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说明:文中的我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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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3: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持不同态度:如果按楼上观点,那么《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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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4: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均未到法定婚龄,但骗取了结婚证,几年后,双方已到法定婚龄,这时,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问题2: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申请判决离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果人民法院,在他们骗取结婚证之后,达到法定婚龄之前起诉,

我认为应该判决婚姻无效,属于非法同居

如果人民法院,在他们骗取结婚证之后,达到法定婚龄之后起诉,

我认为应该判决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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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4: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到法定婚龄,而通过伪造身份证或借别人的身份证骗取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的,属无效婚姻.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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