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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要平民愤还是要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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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南方医科大学博导被撞车党劫杀案追踪

首犯只判死缓引发激烈争议




要平民愤还是要司法文明?


  本报讯 (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本报10月27日报道了广州市中院对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遭撞车党劫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应,许多人纷纷表示,被判处死缓的周国华应执行死刑才能告慰卿三华的在天之灵。



网友排山倒海声讨“量刑不公”



  10月28日,国内几大网站转载了卿三华教授被害的报道后,网友发表的评论出现惊人的一致。在网上排山倒海的喊杀声中,对撞车党执行死刑的呼声、质疑量刑的公正性最为激烈。在新华网和新浪网的500多条评论中,网友无一例外地认为对周国华等犯人的量刑太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新华网一位网友评论:“不杀不符合法律的尊严,歹徒和其亲属都满意了,法理的天平倾向了哪方?”

  新浪网一位网友认为,普通百姓出行觉得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关键原因就是目前社会存在许多暴徒,“我与大多数朋友认为必须从严从重惩处,杀人必须偿命,不能够姑息养奸,特别是对那些屡犯的暴徒”。他还表示,“当然,惩戒只是手段,关键是要惩前毖后,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其他人,减少同类案件发生!”

  有些网友甚至认为,凶手应立即被执行死刑,不枪毙抢劫犯就等于鼓励犯罪。



理性看待一审死缓判决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方泉认为,死缓是死刑的一种,也是非常重的处罚。他表示,网上对司法压倒性“声讨”的评论有些过火,目前我国的司法正慢慢变得完善,如果被害人家属不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表示,自己没有充分阅读该案的卷宗,不便对5名撞车党是否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作评论。马克昌认为,法院没有作出死刑判决,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法院不能确定卿三华教授的致命伤是由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分子实施的,可能是5名犯罪分子一起出手致人死地。其次,广州中院或认为证据不够扎实,所以没有立即作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定罪量刑。



可杀可不杀要慎用死刑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庄劲老师对撞车党没有一名犯人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感到不解。他认为,法院可能出于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考虑。从报纸和网上的报道看,5名撞车党有坦白情节,“在以前,法官根本不会考虑犯人的坦白情节,但是现在法官可以灵活把握该情节。”

  杨方泉从媒体上了解到,5名撞车党故意犯罪,但过失致死,在主观犯罪上略有不同,在可杀与可不杀的选择中,法院可以本着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给犯人重新改过的机会。另外,杨方泉认为,死刑可以威慑犯罪分子,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率,死缓也已经是非常重的处罚,何必非要杀人?近年来,我国提出“慎用死刑”的刑事指导思想,表明我国数千年来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正在逐渐改变,进一步走向文明法治国家,这也符合全球减少适用死刑的刑法发展档势。



原载:《南方日报》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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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啊!

我个人是站在绝大多数网友的立场上的,既然这群犯罪分子是主观故意的,为什么还要给他们一个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判决何以正法律之威呀??

正好被害人是一个出名的人物——广州市中院对南方医科大学博导卿三华。试想,要是是一个无名小辈,就比如你我呢?
那么可能在我国不健全的司法体制下,那些凶手又可能逍遥法外了!

这不是一个平民愤的问题,这是一个戴着司法文明面具残忍的对待被害人在天之灵的最无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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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5: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杀慎杀是指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不杀。并不是说应该判死刑的都不判,否则刑法还规定死刑干什么?”“像此案这种情节严重(手段及其残忍,社会影响很坏)并且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案件,应该只能判处死刑。法律上说故意杀人可以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是说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在这三种刑罚中选择。更不能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以一个‘慎杀少杀’的理由拒绝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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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网的报道里有一句

卿三华系被他人使用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这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罪犯的意图是谋财而非害命。

按照法律,最高可处无期直至死刑。

所以我以为死缓从法理说并无不当。

但是此案焦点在于:1、团伙作案且是累犯 2、社会影响恶劣

正是这两点导致了争议发生。

ls也说了,没有法定从轻情节。

法律是用来惩治犯罪的,但是根本目的其实是防止犯罪。

so,我比较倾向死刑,但是也认为死缓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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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上网少还不知道卿三华事件呢。刚刚百度了一下(http://www.baidu.com/s?wd=%C7%E4%C8%FD%BB%AA&cl=3)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


简直不可思议,这么重的罪行才判了个死缓!!!

那个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方泉对案件的看法或许在很久以后的中国是能站得住脚的。但是就现在我们所处的环境,他的那看法简直就是一谬论!我想说的就是他的看法脱离了实际。没有结合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国情来考虑,而单纯是从一些个人的想当然来评论!

不是说我反对“慎用死刑、少杀慎杀”,而是我反对对这些人使用这个原则!从各处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伙歹徒曾多次用相同手段猖獗抢劫。是惯犯而且在社会上带来的影响极其恶劣!他们还有人性可言吗?难道他们的家庭是家庭,别人的就不是吗?他们为了生活就可以将痛苦转加到别人的身上吗?当今我们国家正处于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在与国际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我们了解到越来越多的与我们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的法律。没错,很多国家是废除了死刑。但是因此而出现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少!

我们好的地方要借鉴,但是坏的地方不能也吸收!现在的社会什么都有。现在对于我国正是关键时期,尤其是执法更是松不得!


倘若你这件事出了先例,就是很多网友所说的“等于鼓励犯罪”。不少人就会有势无恐。
举个例子:A某看到这件事情后,就想反正现在自己的日子不好过,干嘛不出去像他们那样干一票。只要干得漂亮,然后再躲起来过一段时间没有钱了,再出来“干活”。富贵险中求嘛!就算捉到了,在警察面前我坦白从宽,我再在审判长面前装一下可怜。还是会宽大处理的,但最后不会要了我的小命!拼一拼!(再接着作一个电影里面常出现的情节的假设)死缓为A的兄弟来劫狱救
A赢得了时间,最终A和其同伙逍遥法外。国家的法律威严严重受损。效仿者纷纷不断!

在好吃懒惰和风险面前这样的人会选择哪个?

没有人敢保证从轻发落以后不会出现B某、C某、D某……


再问一下,人最怕的是什么?一个人都如果连死都不怕了,他还怕什么?怕社会舆论及道德约束的压力?怕自己内心不安的谴责?那个杨副教授完全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事情要是发生在他身上,还不知道他是否会坚持自己的意见呢?



总而言之,我不反对“慎用死刑、少杀慎杀”。但是我认为这原则并不是死的,一成不变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愤怒就意味着此条原则不适用于他们。




再补充一下:
司法文明是指人类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条件和司法行为。其本质是民主和公正。
倘若我们只是一味地追求“司法文明”的表面字义“文明”,而忽略了其本质(违背群众意愿即违背民主,本应重罚却从轻处理即违背公正)。试问““司法文明”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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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1: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严惩,但同时也要有一些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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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2: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场争议的结构性根源我国的死刑制度。

   由于中国所谓“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杀人偿命理所当然,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社会公正被简单地理解为报应的公正。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报应的公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只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公正、一种低层次的公正。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更需要一种超越报应的公正。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伙歹徒确实死有余辜,问题在于,周国华等犯人的死刑就意味着真正的司法文明的实现吗?

   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的应该是死刑的功能。死刑并非解决犯罪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我们现实的社会中,对死刑还存在着一种依赖。当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混乱,或者某些社会矛盾突出,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刑罚甚至死刑。但是,这种通过压制性措施获得的社会稳定并不等于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也不是建立在刑罚压制之上的。

   当然,我个人也倾向于判处周国华等犯人的死刑,但一个国家的法治由不得个人意志来决定,它需要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别现象出现一些看似不合理的事情也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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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3: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dingdangch于2007-11-08 22:39发表的 :

   其实这场争议的结构性根源我国的死刑制度。

   由于中国所谓“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杀人偿命理所当然,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社会公正被简单地理解为报应的公正。

.......
楼上的,没事不要把字搞得那么大,有点碍眼,占版面。

  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对于广大的中国人而言,杀人偿命是刑法保障功能的一个核心要义,否定杀人偿命是难以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杀一儆百是至古惯用的手段,国民信仰它的作用如同认同刑法存在的必要,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有犯意的人的警告,是刑法的价值体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要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使刑事司法活动不会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我们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生活利益的重要性。

  难道文明就是少判死刑?这样的文明也太.............   本人对死刑是举双手赞成的,文明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我还没看到一个所谓的文明是建筑在脉脉温情之下。死刑不是灵丹妙药,这点没人能否认,那什么又是灵丹妙药了?恐怕没人能回答,我们在讨论死刑的时候更多应该考虑我们对哪些犯罪的人用了死刑?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你说还有什么比死刑更为合适的处罚的方法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报应的公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只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公正、一种低层次的公正。”
  我倒是想听听什么是高层次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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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0: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achan于2007-11-08 23:33发表的 :

楼上的,没事不要把字搞得那么大,有点碍眼,占版面。
.......

不是故意的,我这里显示一点都不大,再小就看不清了。显示好像一直有问题,也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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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achan于2007-11-08 23:33发表的 :
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对于广大的中国人而言,杀人偿命是刑法保障功能的一个核心要义,否定杀人偿命是难以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杀一儆百是至古惯用的手段,国民信仰它的作用如同认同刑法存在的必要,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有犯意的人的警告,是刑法的价值体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要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使刑事司法活动不会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我们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生活利益的重要性。
.......




  西方很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也未曾见得刑法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对于犯罪人的惩罚同样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尽管他们以前也认同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但未必适用于将来。在古代,凌迟、绞死等刑法同样也是在当时得到认同的,在当时也是正义法则,为何没有继承下来,反而是逐渐淘汰,同理,社会文明在进步,司法实践自然也会向更高层次迈进。死刑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哲学问题,它涉及如何看待人的生命,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并不是通过死刑就可以实现的。



引用第7楼achan于2007-11-08 23:33发表的 :
难道文明就是少判死刑?这样的文明也太............. 本人对死刑是举双手赞成的,文明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我还没看到一个所谓的文明是建筑在脉脉温情之下。死刑不是灵丹妙药,这点没人能否认,那什么又是灵丹妙药了?恐怕没人能回答,我们在讨论死刑的时候更多应该考虑我们对哪些犯罪的人用了死刑?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你说还有什么比死刑更为合适的处罚的方法了?

.......




  同样,我也未曾见到强大的国家暴力背后存在高度的文明,高度的文明不能也不可能通过国家暴力来实现。废除死刑的国家难道没有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么?难道没有情形恶劣的犯罪么?同样也是存在的,但人家的法律体系并不比我们差,相反,可能是更完善。法律只是一种辅助方式,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纠纷,我们不可能为了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的存在。


引用第7楼achan于2007-11-08 23:33发表的 :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报应的公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只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公正、一种低层次的公正。”
我倒是想听听什么是高层次的公正?


  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虽然对一些犯罪人是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同时也是在认同漠视生命这样一种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反而会发生更多的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所谓高层次的公正与文明,是要重建社会的道德与价值体系,而不是为了体现“杀人偿命”这样一种简单的公正放任价值体系的倾斜,本人并不反对对周国华等犯人处以重刑,但是我可以理解我们的司法实践应当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努力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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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8: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dingdangch于2007-11-09 01:33发表的 :


  所谓高层次的公正与文明,是要重建社会的道德与价值体系,而不是为了体现“杀人偿命”这样一种简单的公正放任价值体系的倾斜,本人并不反对对周国华等犯人处以重刑,但是我可以理解我们的司法实践应当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努力而不是相反。


请问:如何重建道德价值体系?

要不要请个牧师来唱唱赞美歌?还是全民学习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我不否认道德是高层次的文明,但是应该认识到,道德是实现社会文明的比较高层的保障,法律是实现是社会文明的最低保障。只有法律层面上的公正得到实现,才有高层次文明的可能。所以,法律首先应该做到最低限度的公正,而不是奢谈什么价值观。

然后说说死刑。我不想说什么存在即合理。只是想问,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是不是从来都没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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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9: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firstrose于2007-11-09 08:34发表的 :
请问:如何重建道德价值体系?
要不要请个牧师来唱唱赞美歌?还是全民学习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
.......


  道德价值体系要获得认同需要时间,我们对于此案一时不认同都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不认同,是因为这个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我们生长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那么对这样的判罚也就不会愤愤不已了。当然,您一定要认为这种体系需要请牧师来唱赞歌,全民学习三字经这也无话可说。

引用第10楼firstrose于2007-11-09 08:34发表的 :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我不否认道德是高层次的文明,但是应该认识到,道德是实现社会文明的比较高层的保障,法律是实现是社会文明的最低保障。只有法律层面上的公正得到实现,才有高层次文明的可能。所以,法律首先应该做到最低限度的公正,而不是奢谈什么价值观。

.......


  法律层面的公正也并不是一定要通过施以死刑来保障,反之样,施以死刑也未必就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引用第10楼firstrose于2007-11-09 08:34发表的 :
然后说说死刑。我不想说什么存在即合理。只是想问,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是不是从来都没有死刑?
.......



  也不想谈存在即合理这样的荒谬之词,贪污腐败一直也普遍存在,但本人无法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有死刑,但只是个案,我们不能以个案来确定他们对价值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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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3: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死刑这种事情是不能从事实明确的个案出发来讨论的,因为事实明确这个前提也正是我们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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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用重典

但本案量刑并无大不公

遇到抢劫就让他们抢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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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1: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很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也未曾见得刑法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对于犯罪人的惩罚同样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尽管他们以前也认同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但未必适用于将来。在古代,凌迟、绞死等刑法同样也是在当时得到认同的,在当时也是正义法则,为何没有继承下来,反而是逐渐淘汰,同理,社会文明在进步,司法实践自然也会向更高层次迈进。死刑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哲学问题,它涉及如何看待人的生命,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并不是通过死刑就可以实现的。
  同样,我也未曾见到强大的国家暴力背后存在高度的文明,高度的文明不能也不可能通过国家暴力来实现。废除死刑的国家难道没有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么?难道没有情形恶劣的犯罪么?同样也是存在的,但人家的法律体系并不比我们差,相反,可能是更完善。法律只是一种辅助方式,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纠纷,我们不可能为了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的存在。

  在西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于死刑的存废还是存多很多争议的,并不是完全得到了公众的认同。英法两国虽然废除了死刑,但有权威调查数据显示,英国历年的民意调查都有三分之二、乃至四分之三的人支持死刑;法国自1981年废除死刑后,一直有超过半数的人要求恢复死刑。而美国从1976年恢复死刑后至2005年,已经处决了1000名死囚。盖洛普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64%的美国人支持对谋杀犯处以死刑。老布什政府于993年拟订的犯罪控制法案则规定了60种死刑,克林顿政府曾寻求通过法律扩大死罪范围的途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试图消除法律障碍以加快死刑执行步伐。而且,从死刑存废的变化情况来看,死刑适用约区域不但不见缩小,相反却不断有新的司法区加入到死刑适用的行列,如纽约州曾于1995午在废止死刑若干年以后即重新恢复适用死刑。
  作为—种法律现象,死刑具有特定的法律特征及其本质,而作为一种只有在阶级社会才存在的法律现象,它又无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这种鲜明的阶级性所表现出来的本质特征就是死刑的阶级本质之所在。死刑的本质即是阶级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我国现阶段,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理应为我们所用;就其法律性而言,死刑与其他刑罚一样,无疑是对犯罪的惩罚。历史上,废除凌迟、绞死等刑法并不是废除死刑本身,主要是对行刑的方式做了改变。
  历史上那个文明古国的背后没有国家暴力的强大,现在美,法,英,德,哪一个又不是国家强大,我所说的国家暴力是指国家军事,国家经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是指戾政。
  没人会认为法律解能决所有纠纷,正是因此我们在立法时会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要考虑由于地域,不同的民族风俗等制定法律,而且我国法律在对于处理纠纷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并鼓励在不违反法律的双方可以私下处理。
  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虽然对一些犯罪人是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同时也是在认同漠视生命这样一种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反而会发生更多的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所谓高层次的公正与文明,是要重建社会的道德与价值体系,而不是为了体现“杀人偿命”这样一种简单的公正放任价值体系的倾斜,本人并不反对对周国华等犯人处以重刑,但是我可以理解我们的司法实践应当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努力而不是相反。

  是谁在漠视生命?我们主张的死刑并不是对所有人的死刑,死刑有它的适用范围,脱离了这个适用范围来谈都是空谈。如果面对一个连环杀人犯我不知道是谁在漠视生命?是我们在漠视他的生命还是他在漠视我们的生命,这种人早死别的人就会多一份安全感。而且你的推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是杀人犯他首先漠视了受害者的生命,怎么可能导致更多的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了?我认为如果不对这种人处以死刑恐怕才会导致更多的漠视他人生命事件的发生,如私刑的增加。“重建社会的道德与价值体系”以什么为标准了,我们又为什么要重建了?

  道德价值体系要获得认同需要时间,我们对于此案一时不认同都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不认同,是因为这个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我们生长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那么对这样的判罚也就不会愤愤不已了。当然,您一定要认为这种体系需要请牧师来唱赞歌,全民学习三字经这也无话可说。
  如果我们一直不认同又怎么了?难道非要难别国的道德来改变我们国家的?  
  
  法律层面的公正也并不是一定要通过施以死刑来保障,反之样,施以死刑也未必就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关键是针对什么样的犯罪用死刑才可以做到法律层面的公正,并没有说施以死刑就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在于如何运用死刑来保证公正。

  也不想谈存在即合理这样的荒谬之词,贪污腐败一直也普遍存在,但本人无法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有死刑,但只是个案,我们不能以个案来确定他们对价值的普遍认同。
  
  “价值的普遍认同”是谁认同了?是民众还是政治精英,抑或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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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0: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achan于2007-11-08 23:33发表的 :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报应的公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只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公正、一种低层次的公正。”
  我倒是想听听什么是高层次的公正?

.......
君不闻刑不上大夫自古有之乎?
公正是有阶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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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bird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0 09: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achan于2007-11-08 23:33发表的 :

楼上的,没事不要把字搞得那么大,有点碍眼,占版面。

  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对于广大的中国人而言,杀人偿命是刑法保障功能的一个核心要义,否定杀人偿命是难以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杀一儆百是至古惯用的手段,国民信仰它的作用如同认同刑法存在的必要,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有犯意的人的警告,是刑法的价值体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要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使刑事司法活动不会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我们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生活利益的重要性。

.......
“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
建议你好好看看相关的书籍,这个说法是非常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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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0: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bigbird于2007-11-10 09:51发表的 :

“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
建议你好好看看相关的书籍,这个说法是非常非常错误的。
哪几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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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2: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七大之后,更加要求社会处于 一个 和谐和生态文明的状态

民愤要平

司法文明更加的不能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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