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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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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0: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著,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迄今4次印刷)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生前的最后著作,也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总结,德文原著初版于1821年,中文译本根据Felix Meiner出版社1921年第2版译出。由于译本附有黑格尔研究专家贺麟先生的长篇评述,所以,概括评价本书的极少,而专就某一部门法领域评论的尚有一二。原因无它,一者本书博大精深,短评难以窥见全豹。二者各部门法的思想基础上已有变化,再回溯到哲学源头检讨本书的价值又会有许多新发现。一时间所谓千头万绪,在缺乏法学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的时代,条分缕析书中所蕴含的部门法思想必然力有未逮。关于该书的政治意义,可参考纪坡民的《什么是产权(续)——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载氏著《产权与法》)。下面笔者仅就其刑法思想略述一二。

使用情况。我国刑法论著中引用本书多为寻章摘句,甚至以印次当版次,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    一、黑格尔思想深邃,观点重要,引用了可以扯大旗充虎皮;其二、由深邃渐至于晦涩,不读也罢。有他人的引注在先,转引无妨。但最根本的是,想系统地了解其思想,仅仅盯住译文是不够的,因为,黑格尔的思维是纯哲学思辨的,用语极为晦涩,所以,中译本不少意译,中文术语并不能完全与德文一一对应,难以完全顾及术语的同一,若就术语进行梳理、推演、分析就难免挂一漏万,无的放矢,甚至于指鹿为马,贻笑大方。基于此,一般负责任的翻译对重要词汇,多用若干译者注来说明术语的多义与选择。在不能对照原文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译著开阔眼界,不宜于就文本展开研究,寻章摘句亦为无奈之举。最为不能忍受的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引并不能证明所论,或者对所引不求甚解,与所论完全背道而驰。(较为典型的如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引用,完全无视其集体主义思想,似是而非地认为它讲述的是以民约制约公权。以讹传讹,流毒不浅。)

但是,对部门法甚为重要的法哲学思想是至为重要的,我们对十年前的刑法注释书可以弃之如蔽履,但不能忽视约200年前的法哲学著作,论及刑罚观,甚至要追溯到《圣经》!探讨刑罚的正当性,由于无法进行实证的分析,只能基于论理及经验的契合,因此,若不进行哲学分析几乎是不可能的。法权同时是政治的工具,入世的哲学思辨自然不能忽略法权的思辨。而哲学家的法哲学研究向有传统,就德国而言,前有康德、费希特,后有卢曼、哈贝马斯,法学原理深受哲学思想的影响,不少重要的论点均可追溯到哲学源头。因此,企图通过寻章摘句来证明论点是远远不够的,也难以准确地把握思想的动向,系统地体察思想的流变。缺乏哲学根基的法学必然是脆弱和短命的。虽然现代法学已经摆脱了纯逻辑推演的固疾,开始“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有“实践导向”的意思。但无论如何,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潮决定了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专注于案例的同时,也要经受哲学的考量。仅就本书而言,它至少催生了目的行为论(H.Welzel)这一重要的刑法论点,机能主义刑法思想(G.Jakobs)也或有受益。可以说,我国刑法的薄弱跟刑法哲学的薄弱直接相关,刑法学家纵情刑法技术,轻视哲学思辨,沦为墙头草在所难免。对刑法科学而言,我们的学者群体如此庞大,而贡献却是如此之少,诚需深入反思!

关于Person。“人”并非一个自然意义(生物学)上的人(Mensch),而是规范意义上的。冯军教授在译G.Jakobs的著作时译为人格体。本书中一个经典的论断是“sei eine Person und respektiere die anderen als Personen”(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即符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合乎一般行为规范的主体。Person与法本是一体的(人是法的意义上的人,见p45译注),成为Person是个人扬弃特殊性归向普遍性的过程,也是获得解放使个人与社会达于和谐的过程。Person所追求的普遍性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取决于社会结构对人的行为需求。“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第70节)“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第75节/另第258节)。虽然这一论点有可能导致极权主义的膨胀,但授予民众制约行政的权力与民众固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并不矛盾,因为“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第258节),亦须以理性为依归。

近代刑法的一个重要思想是,须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意义。在社会中的Person被假定为规范的忠诚遵守者,如果其行为产生不了社会影响则不承担责任,从个体来说,考量的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认识行为的不法以及是否有能力根据这种认识做出正确的行为。从规范上说,评价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效应,即该行为对规范的否认是否可能被效仿,如果该行为被视为如自然现象一样的事件,那么,就不得进入刑法视野(刑法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规范联系)。反之,如果它损害了公众对规范的信仰,那么就必须对之施以强制。此之为否定之否定(第97节)。但是,构成否定的第二种强制并没有否认行为人是一个Person。“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第100节)因此,单纯的认为刑罚是一种威吓恰恰没有从主体的“自由和意志”中寻求依据,把人等同于动物,正是Person中含有了法的规定性,一旦行为人企图忽视和否定法的存在,就必须以一个Person的行为标准来要求它,对其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以此维护其Person的尊严。同时,自在的普遍意志通过扬弃与之对立的单个意志,发展成为自为的和现实的意志,正义获得了证明。(第104节)黑格尔这一刑罚思想确实是德国现代刑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源头,该思想的若干变种已成为主流学说。

黑格尔的刑罚观乃是以Person为前提论述的,Person至少是与法同步的先在,他高倡Person的意志,而不是先有刑罚后有Person。很多学者只注意到“否定之否定”和“报复”,甚至单纯地以“绝对报应刑论”的标签来概括,却没有从Person入手进行规范的推导。其实,一个标签是以削割思想的丰富性为代价的,虽然明确易记,却让我们习惯于偷懒。

关于归责。行动是人的一切活动,但有法律意义上的却是行为,“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第124节)判断行为与行为人的联系就是归责。归责是某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某人的作品,“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么它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 (第124节)它以故意为基础,意志的罪责(Schuld des Willens)“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第117节),“我的目的构成规定着我的行为的内容”。(第121节)。至于间接故意,黑格尔明确认为应负责任,因为某一行为惹起的事态发展是事件本性(die Natur der endlichen Tat)的一部分(第119节),仍然是行为人意志的定在。

上述重要的思想至少有两点可以强调:其一、是将归责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因果关系纳入其中。黑格尔认为,行为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因此,行为后果是内在于行为的表现,“就是行为本身”。但当外力侵入到因果关系中,改变了因果流程时,那么只能认为外因引发的后果“与行为本身无关”,所以,“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第118节)从一开始,因果关系就是作为归责的一部分出现的,德国刑法学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完整的归责理论,而我们却受日本的影响,只讲因果不讲归责。其实,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要素、物理判断,而归责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评价。二者区别甚大。其二、目的论被黑格尔的学生H.Welzel发展成为目的行为论,对刑法犯罪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到现在为止,德国刑事不法仍持主观不法,不能不令人叹服黑格尔影响之深远、持久。当然,片面强调目的,必然重故意而轻过失,以笔者所见,过失可与“诈欺”相对应(误以为合法的不法行为),但并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分析。这一缺陷也成为目的行为论备受批判的一部分。

总之,黑格尔的思想博大精深,其独特的思辨方式常将普通的问题引向深入,别有洞天。虽然他将刑法附属于民法体系,视之为保障法,但仍有若干创见,值得学习。常人仅仅以唯心主义哲学家评价黑格尔,却看不到其唯物的成分,列宁曾认为本书是最少的唯心论,最多的唯物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从理论上谋划社会发展的道路(抽象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即是过程的哲学,并没有为学术而学术,其思想促成了普鲁士的统一与强大,堪称学人济世之典范。法哲学具有恒久的价值,昭显了思想的魅力,经典的东西仍须以虔诚的心态去学习,再谋图超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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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7: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版的版主很大方的~~

主要我是很菜,不然我也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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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理由2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5 2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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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2: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不说,楼主能认真啃这么一本晦涩的经典(明显是对照德文本),就另我非常佩服了。何况书评凝练而自在,即便就我外行眼看来也深有所获。如此文章,得几个网上虚拟的符号,不知为何便另某些人躁热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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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0: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得向楼主致以敬意.
楼主用简练的文笔,把黑格尔书中一些对中外法学界影响重大的观点进行介绍,使我获益不小……再次对楼主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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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7 22: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让我想起高中的政治,看完全文,还是一脑袋问号
顺便请问诸位,这个究竟什么意思
---德国刑事不法仍持主观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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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1: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goto1于2007-11-17 22:42发表的 :
这篇文章让我想起高中的政治,看完全文,还是一脑袋问号
顺便请问诸位,这个究竟什么意思
---德国刑事不法仍持主观不法--


哈~~,刑事不法无非是指对刑事违法的认定,也即对犯罪的认定。兄当知对定罪是分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德国目前仍是主观主义的意思。sdwzk 兄此文算是深入浅出,总结、整理的很不错的文章,我等浅薄之人若用心研读,应斩获颇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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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5: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文不懂,听说翻译界常常曲解原意,就买了一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的英文版,可惜没看完,对于黑格尔这位集大成者,其思想体系若何,未能窥入门径,不敢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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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4: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微言大义 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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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4: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了《聊斋志异》里有句话:“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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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wak4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2-3 21: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格尔本来就不好懂,中译本的《法哲学原理》与黑格尔其他著作的中译本术语是有隔阂的。缺乏黑格尔哲学的根基,所以该书愈发难读,读懂的人大概本就是极少的。当然绝不仅限于黑格尔。断章取义,本来就是为了装模作样吧?验之于法律书籍文章,可知言之不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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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1: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法与哲学的经典结合,深悟其道理,受益
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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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0 13: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哲学具有恒久的价值,昭显了思想的魅力,经典的东西仍须以虔诚的心态去学习,再谋图超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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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shil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1-14 13: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格尔的书不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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