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楼主: 断指残编

[【其它】] [起诉状]我要告野樵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 18: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所谓死猪不怕开水烫,堂堂园地大佬,以无耻为荣,以赖账为能,所作所为何其卑琐?

本年度园地卑琐之星,非野人莫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2-2 18: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Re:引申一个法律问题

引用第176楼野樵于2007-12-02 13:54发表的 Re:Re:引申一个法律问题 :
辩护本身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权利,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权利渊源也是来自于委托人,因此,其实自行辩护是基本的权利。不过呢,野人决定放弃自行辩护的权利,而改为一到底,在对待狗断头的案子中,一定要极尽无耻赖账之能事。
野人自己说“赖帐”,是不是可以认为变相承认了“欠帐”的事实?
那就没必要开庭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2-2 21: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Re:引申一个法律问题

引用第176楼野樵于2007-12-02 13:54发表的 Re:Re:引申一个法律问题 :


辩护本身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权利,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权利渊源也是来自于委托人,因此,其实自行辩护是基本的权利。不过呢,野人决定放弃自行辩护的权利,而改为一赖到底,在对待狗断头的案子中,一定要极尽无耻赖账之能事。

拍照留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6-6-18 21:05 , Processed in 0.079952 second(s), 3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