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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能对高校教师起保护作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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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8: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以来,
一直存在高校强留教师的条件,比如:高额违约金,高额培训费,限制进修......等方法,
新劳动合同法能解决高校教师的苦恼么?
特别是过的不如意的想要进一步发展的中青年教师的苦恼!

相关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规定的比较模糊
本人存在下面疑问,希望广大朋友参与讨论,给以解惑答疑,同时也给如我一般的新教师以希望

教师事业编制,基本工资事业拨款,可以参考教育法,教师法和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两者都给了辞职的自由,没有附加条件,且立法滞后);
另外还有关于教师逐渐全面实行聘任制的中央有关文件和各省实行聘任制的相关文件,作为部门法有一定的效力(这种文件难以找到,且是指导意见,估计不会有什么严格的约束条件);
第三就是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单位,对学生管理的时候,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这种权力是行政法和法理学相关原理所确定的(当然对象主要指的对学生的指导,因为学生管理的复杂性),校内的规章制度这是学校借以约束教师的主要依据,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首先不能违背法律的原则,其次学校是否有制定这种法规的权利,恐怕这才是需要确定的。

还有就是高校合同的规范问题,现在高校教师有两种,一种是有事业编制的聘任制,一种是没有事业编制的聘任制。前者是领导和主要教学科研岗位,是主体;后者包括基层的学生管理实验室人员还有部分教学岗位,广义的还包括一部分社会化后的后勤人员,是学校的辅助补充。对于前者恐怕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主体,存在个人想跳槽学校强留的问题;后者毫无疑问适合劳动法,是保护的对象,且基本不存在个人想跳槽学校强留的问题。

据说要在2008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任制的时候,要统一和规范事业单位聘任人员 的合同文本,这也应该成为我们的期待,现在很多高校在聘任合同中只讲个人义务和对个人的约束,而不提学校的责任,这缺乏劳动法规定的基本要素,本身就制造了不合理的因素,(但由于没有标准文本,在签约时个人是弱势群体根本不敢提相关要求),如果有了规范文本,我们首先就可以有依据判定协议是否成立。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仅仅是爱好和关注而已,抛砖引玉,请大家给以指正,共同关注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
一 ,探讨法理依据(理论判据)
二 ,提供相关俄法律法规支持(可以算作事实判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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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 18: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引起更多老师的关注和讨论,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版众多专业人士的支持,特此在两个版面同时发同样内容的主题帖,希望不要违规,如有不妥之处,望斑竹见谅!

教学相长版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56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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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校教师显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从楼主提供的劳动合同法文本第二条当中可以看出。
现在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层出不穷,但是很多地方因为人事仲裁机构的欠缺造成人事争议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随着相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备,相信人事争议的处理会越来越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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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3 20: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高校的教师也是聘任制阿,只不过是有编制的聘任制罢了
为什么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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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23: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国家出钱的就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教师就在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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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5 12: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什么法保护老师呢?在学校和老师之间发生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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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6 21: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朝阳重现于2008-01-04 23:07发表的 :
只要是国家出钱的就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教师就在此类

你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公务员还有公务员法调整,
还保证了辞职的自由
在初期还有停薪留职的说法
老师就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保护了么?

公务员有签聘任合同的么?
(沿海一些近年新出的政府雇员除外,但那几乎是没有编制的)

教师实际上是双轨制
既有事业编制
又有协议限制
处在一个边缘地带
其界定即使在法理上也有讨论的必要

我国近代法律的进展不就是在逐渐改革中发展完善的么?
这个话题为什么没人深入的谈论呢?!

有没有法律专业的教授学者或者学生?
你们怎么看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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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8 22: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是各个学校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主要依据,本意见可否作为人事争议的依据?
里面基本和劳动法与公务员法是一致的
没有高额违约金的说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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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3: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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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3: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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