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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野樵于2008-05-07 00:56发表的 : 而如果是在广州、上海这类城市,穆斯林不聚居,而普通的汉族人对穆斯林的信仰程度及类似行为对穆斯林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缺少了过失成立的大前提,那么可能就只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了。至于是否成立侮辱罪,可能就公婆各自说了。
引用第6楼丫头片子于2008-05-07 10:41发表的 : 我认为: 1、不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强制手段,本案中显然客观方面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
引用 chuxj123: 民事责任肯定有,违背“公序良俗”。刑事责任,好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有点牵强,过失致人死亡更牵强,这种“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还隔有一个“自杀行为”,缺乏因果联系。如果本案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那么刑法学教科书上所称“羞死人”案(某女洗澡被人看见自杀)就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了。还有“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干涉人死亡”等类情况。个人认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侵害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的民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有的)赔偿。
引用第1楼野樵于2008-05-06 20:16发表的 : 在定性前,楼主能否告知案发地是在什么地方?这个死者平时的生活习惯如何?这个恐怕对案件定性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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