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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无过错也要付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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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1: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遇到这样一道题:
(2004年试卷三第13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有谁承担责任?
A 售票员 B 公交公司 C 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 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本题中 售票员此所为的侵权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是不成什么问题,有疑问的是行人在此时应不应该算侵权行为人,本题在司考书上的答案是C,即行人和售票员共同承担责任。本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答案应为A,理由如下:首先,行人在此时是没有过错的,行人在此时只是为了制止小偷的逃跑,其本身在此情况下没有任何非难的地方,此时要行人承担责任未免太严酷。其次,行人在此时只是作为售票员侵权的工具所存在,人作为工具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利用无民事行为人进行侵权行为,如教唆无民事行为人侵犯他人的权利,另一种是利用无过错的行为人进行侵权,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售票员利用了行人这一无过错的行为人对赵某进行了侵权行为。
至此,笔者认为答案应为A,即售票员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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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1: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兄弟,抓小偷就可以打人了吗?“扑倒在地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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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3: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这些行人们总不都是无行为能力人吧?
作为一个成人总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不能说在杀人治罪时候只惩罚唆使犯,动手的从犯之类就不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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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7: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
但看了答案还是觉得有道理的,毕竟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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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0: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行人还是得负责。
“扑倒在地致伤”,抓小偷,在法律用语中,只有“群众扭送”一说,扑倒相对于扭送,可能是过于激烈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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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9 23: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本题中讨论的是行人的主观心态的问题,行人在售票员的错误引导下认为张某是一位小偷并对其作出了“扑倒在地”的行为,对此我们可以看到,行人对张某的行为是假象防卫,假象防卫是指行为人对不存在侵害行为认为其正在进行侵害行为并对此作出防卫行为(若张某是小偷的话,那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假象防卫中,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是有过错的,当行为人没有过错是就成立意外事故。再回到这个案件本身,行人在此状况下是否存在着过错呢,笔者觉得行人在没有防卫过当前是没有过错的,当售票员大叫某人是小偷时,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行人都会阻止此人的去路的,当然如果行人对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话,那此时行人就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从字面来看,行为只是“扑倒了张某”,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张某的离去,虽然最后造成了张某的受伤,但并不能据此推断行人的防卫行为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至此,本案中笔者认为行人是没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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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4: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赫赫有名的南京彭宇案的初审执行法官估计做过这道题,而且估计得分还不低。

要不这到题就是该法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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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7: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因为是他们的行为使赵某因此致伤。至于后续的赔偿什么的,应该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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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其实和现实比较接近,大家在现实中也许会看到这样的案例.这个行人到底有没有过错,真是公说公哟扑理,婆说婆有理.
我在个人情感上比较倾向于这个行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个行人完全出乎于自己的正义情感而出手制止"小偷",从而导致"小偷"受伤,我对他的正义行为表示赞赏,现实社会中也应该多出现这样具有正义的人.但法律上判他有罪,这应该是和国家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有关.此行人在并未判断受害者是否为小偷的情况下,而将其扑倒在地,并导致其受伤.一方面他只是听了售票员的一面之辞,另一方面很关键就是受害者受了伤.而这一受伤的行为是由行人导致的.我们可以从道德上来说应该赞扬行人的这种正义感,但从法律上来说由于他在制止行为中出手过重导致受害人受伤,使受害人受到了人身伤害,还有他只是听从了售票员的话,主观上就把受害人当作小偷.
所以根据现有的中国法律判他负有侵权责任是合理的.
通过这个案例,在现实中我们是否在做事之前也应该多考虑一下,不要让自己的好心被别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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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7: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junzhi于2008-05-09 23:14发表的 :
首先,本题中讨论的是行人的主观心态的问题,行人在售票员的错误引导下认为张某是一位小偷并对其作出了“扑倒在地”的行为,对此我们可以看到,行人对张某的行为是假象防卫,假象防卫是指行为人对不存在侵害行为认为其正在进行侵害行为并对此作出防卫行为(若张某是小偷的话,那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假象防卫中,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是有过错的,当行为人没有过错是就成立意外事故。再回到这个案件本身,行人在此状况下是否存在着过错呢,笔者觉得行人在没有防卫过当前是没有过错的,当售票员大叫某人是小偷时,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行人都会阻止此人的去路的,当然如果行人对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话,那此时行人就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从字面来看,行为只是“扑倒了张某”,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张某的离去,虽然最后造成了张某的受伤,但并不能据此推断行人的防卫行为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至此,本案中笔者认为行人是没有过错的。

虽然樵板力挺兄台,在下还是持反对意见。

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我国,它作为道德上的一种义务的成分,远远大于法律上的义务的成分。我国法律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往往见于各地方法规。而其中多半是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受伤致残的经济补偿方面,而关于见义勇为的具体定义,则涉言不多。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类似的一条由来已久,自中世纪英国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法律中,都有了内容各异的citizen arrest相关的条目。至今,应用这项内容的国家已经有英,法,德,瑞典,澳洲各国,美国等国家,仅在美国,各州关于这项内容的法律规定也都大不相同。和中国相关的法律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关于这项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在citizen arrest 的定义和授权上。比如,如果是小罪,公民有如何的权力,是否可以阻止,程度如何,或者是重罪, 公民又有如何的权力。还有就是关于公民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来源,比如有的地方就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各种犯罪行为,有些地方规定,只有公民直接目击犯罪行为发生,或者得到警方请求帮助逮捕嫌犯的时候,才可以合法行使citizen arrest的权力,而有些地方,已经默认被通缉的嫌犯已经是被警方请求公众协助逮捕的范围内,更有的地方(北卡莱罗纳),法律禁止公民在任何情况下行使citizen arrest的权力。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以上各位的讨论,很多是限于感性的,甚至有人拿出南京法官来嘲讽,这其实是着眼点的错误。公民见义勇为,是否有法律责任,要根据法律条文来判断,这个题目考察的,是答题人对于法律在这个场景下对于公民各种行为的授权。如果在美国某些州,没有直接目击犯罪行为,就进行"见义勇为",是没有得到法律授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里抓小偷的人,是否有责任,责任轻重,也需要根据相应的地方法规判断。很遗憾的是,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授权条目,还请各位达人相助。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但从这个题目上,也可以看出了我国朝西方较成熟的法律靠拢的努力,但是这种努力应该是自上而下的,从法规制定开始。可以想象,这种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严格定义以及授权范围,条件的定义,对于避免见义勇为行为的滥用、误用是有很大好处的

顺便说一下,此讨论标题里的“无过错”,是一个误导,这里并没有法院对公民行为的无过错认定,并在其后定其责任的作为。

“补充”:有意思的是,我国的法规中也有一些关于,“那些属于见义勇为,那些不属于见义勇为”的描述和规定,但是这部分往往是为了排除一部分情况,使之不适用于奖励或者受伤致残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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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2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讨厌那些自以为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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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3 23: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neotsu于2008-05-12 07:00发表的 :


虽然樵板力挺兄台,在下还是持反对意见。

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我国,它作为道德上的一种义务的成分,远远大于法律上的义务的成分。我国法律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往往见于各地方法规。而其中多半是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受伤致残的经济补偿方面,而关于见义勇为的具体定义,则涉言不多。
.......
兄台学术确却了得,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了这个法律问题,但在下对此还有一点疑问,对这个问题再来探讨一番,以抛砖引玉,以贻笑于大方之家。
见义勇为,这是一个道德上的用语严格来说这不是一个法律词语,至少说这不是一个民法和刑法上能使用的词语(在行政法上,见义勇为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政府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一定物质奖励),那么让我们把见义勇为还原成民法或刑法上的法律用语吧,一般的见义勇为在民法或刑法上的法律后果就是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当我们讨论一个人是不是见义勇为时,我们其实在讨论其是不是在民法或刑法上构成正当防卫(当然有时我们把一定程度上的防卫过当就在道义上称其为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在民法上的效果是阻却起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在正当防卫下所进行的侵权行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人也不必对其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其基础上兄台所说的“从法律上来看,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这个说法在下不能认同,因为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一个极具道德上的用语,而且我国民法和刑法已对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又为什么要多见义勇为在区下一个定义呢?(当然如果兄台只是为了在行政法上对见义勇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未免不是必需的,但兄台似乎不是这个意思)
再回到这个案件上来,如我前面所说,行人在此时并不是一个正当防卫,因为并没有侵害行为产生,也就没有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与其当然的行人也不会是见义勇为)。行人在此时是一种假象防卫,详细分析如本人前所述。
最后,为什么在案件中要讨论行人的过错呢,因为当行人没有过错时,行人在此时是售票员使用的一种侵权工具,其本身是不用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
最后祝愿四川灾区的群众能很好度过这次的难关,祝福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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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5 05: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junzhi于2008-05-13 23:56发表的 :

兄台学术确却了得,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了这个法律问题,但在下对此还有一点疑问,对这个问题再来探讨一番,以抛砖引玉,以贻笑于大方之家。
见义勇为,这是一个道德上的用语严格来说这不是一个法律词语,至少说这不是一个民法和刑法上能.......

我只是一闲人,对法律有兴趣而已,平常依靠搞电搞控制糊口。说错了的话,也别介意。

举个例子
KA011-B0202-2002-001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奖励、保护和处罚等事项。
2002.10.23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见义勇为在地方性法规里出现,是否应该算作法律定义?又或者是我国立法本身比较混乱?两者都有可能,这我就说不太准了。

我同意正当防卫已经涵盖了见义勇为的范畴。这点是我疏忽了

但如果依照正当防卫来处理的话,只有相关的如下规定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根据这条,我不知道行人在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我也困惑了。。

我想困惑的源头应该在与法律条文的模糊上。无论见义勇为还是正当防卫,都是以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为手段的。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法律授权防卫者或者见义勇为者到何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何种程度地剥夺或保护,都是应该有详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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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1: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的说
这是司法考试题
这是试卷三的题
因此他考的是民法
该题的考点是共同侵权
<民诉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赵某受伤,直接侵权人是行人,售票员因教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选C
建议LZ多做题,明白考试就是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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