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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1楼a3113于2008-05-11 21:35发表的 : 说几个话题之外的论点。 1、有聊天记录为证。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以复制品形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且缺乏直接证据的性质要求,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因而证明效力较为低下,而且孤证不能定案; 2、数额不大,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数值不是作为违法与否的因素,而是作为违反哪条法律的判断因素;举例,民事中常见打1元官司。 第3个,楼主你的朋友当然违法(民法),买家和卖家已经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债务与债权关系了。 .......
既然楼上一定要用法律的框框来说话的话,我有以下疑问:
1. 买家和卖家达成交易合同是经过第三方公正的。交易过程是双方自愿的,自始至终,卖家并没有对自己的损失做过任何的诉求。 4. 在民法上,数额的确不是违法与否的因素。但这类案件,法院不一定会受理,即使受理,也是庭外调节的多。即使双方不同意调节,买家已经为此协议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胜诉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败诉的可能性。
3. 关于电子证据。只要合同双方都认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份证据,即使是复制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去年年底的南京彭宇案,在原告不认同的情况下,法官都可以采信被告提出的电子物证,那么在这里,合同双方都认同,法官为什么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
总之一句话,身正不怕影子斜,有理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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